公司法1X1中的财务安全

公司法规定的财务担保

对于企业家来说,获得财务安全非常重要。 与另一方订立协议时,您要确保对方履行其合同付款义务。 如果您提供融资或进行投资以造福他人,则还需要保证您所提供的金额将最终得到偿还。 换句话说,您想要获得财务安全。 获得财务担保可确保贷款人在发现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履行时拥有抵押物。 企业家和公司有多种获得财务担保的可能性。 在本文中,将讨论几种责任,代管,(母公司)担保,403声明,抵押和质押。

公司法规定的财务担保

1.几个责任

就几种责任(也称为连带责任)而言,严格来说,没有签发担保,但由共同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承担责任。 《荷兰民法典》第6:6条产生了几项责任。 公司关系中几种责任的例子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分别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或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的法人实体的董事。 各方之间的协议通常将几种责任确定为担保。 经验法则是,当一项或多项债务人应从协议中产生履约时,​​他们应各自承担均等的承诺。 因此,他们只能有义务履行自己的协议部分。 但是,有几个责任是该规则的例外。 在有几种责任的情况下,必须由两个或更多债务人执行一项履约,但每个债务人可以单独持有以履行全部履约。 债权人有权从每个债务人处履行全部协议。 因此,债权人可以选择他希望解决的债务人,然后可以向该债务人索取全部欠款。 当一个债务人支付了全部金额时,共同债务人不再欠债权人任何东西。

1.1追索权

债务人在内部有责任互相支付,因此,由一个债务人支付的债务必须在所有债务人之间清偿。 这称为追索权。 追索权是债务人要求其为负有责任的另一人偿还的款项的权利。 当债务人负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并且他还清了全部债务时,他就获得了从其共同债务人追回这笔债务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不再希望对与其他债务人一起进行的融资承担个别责任,则他可以书面要求债权人免除他的几种责任。 这样的一个例子是债务人与合伙人订立了联合贷款协议,但希望离开公司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始终书面要求解除多项责任; 您的共同债务人对他们将偿还债务的口头承诺还不够。 如果您的共同债务人不能或不履行本口头协议,则债权人仍可以向您索偿全部债务。 

1.2。 同意的要求

负有责任的债务人的婚姻或注册伴侣受法律保护。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配偶需要另一方的同意才能签订对他具有多重责任的共同债务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但在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中除外。 这就是所谓的同意要求。 本文旨在保护配偶免受可能带来重大财务风险的法律行为的侵害。 当债权人持有共同债权人对整个债权分别负有责任时,这也可能对共同债权人的配偶产生影响。 但是,此同意要求是个例外。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1:88条第5款,当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或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荷兰股份公司和BV)的董事订立协议时,而该董事单独或共同时,则无需征得同意与他的共同董事共同拥有大部分股份,并且该协议是否代表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而达成。 在这方面,需要满足两个要求:董事是董事总经理兼大股东,或者与他的联合董事一起拥有多数股份,并且该协议是代表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而达成的。 如果这些要求均未满足,则适用同意要求。

2.托管

当一方要求提供保证金的担保时,也可以由托管人提供。[1] 托管来自《荷兰民法典》第7:850条。 我们说的是第三方为第三方(主要债务人)必须履行的承诺而向债权人承诺的代管。 这是通过签订托管协议来完成的。 提供安全性的第三方称为担保人。 担保人对主要债务人的债权人承担义务。 因此,担保人不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是对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亲自为支付该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人应对其全部资产负责。 可以约定代管人以履行已经存在的义务,也可以履行未来的义务。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7:851条第2款,托管契约结束时,这些未来义务必须足以确定。 如果主要债务人无法履行其从协议中产生的义务,则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提出要求以履行这些义务。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7:851条,代管权取决于债务人为达成目的而定下的义务。 因此,当债务人履行了从主要协议产生的义务时,托管就不复存在了。

债权人不能简单地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 这是因为所谓的辅助原则在托管中起作用。 这意味着,债权人无法立即向担保人提出付款要求。 首先,在主要债务人未履行其义务之前,担保人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源自《荷兰民法典》第7:855条。 这意味着,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第一次向主要债务人提出要求后,才可以由债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担保人已承诺的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 无论如何,债权人必须向本金债务人发送违约通知。 仅当主要债务人在收到此违约通知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时,债权人才能向担保人提出上诉,要求其付款。 但是,担保人也有可能为债权人的债权辩护。 为此,他拥有与主要债务人相同的抗辩理由,例如中止,减免或针对不符合项提出上诉。 这源自《荷兰民法典》第7:852条。

2.1追索权

支付债务人债务的担保人可以从债务人那里收回这笔款项。 因此,追索权也适用于代管。 在代管中,追索权是一种特殊形式,即代位求偿。 主要规则是,付款后,索赔就不存在了。 但是,代位是该规则的例外。 在代位求偿中,索赔被转移到另一所有者。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以外的另一方支付债权人的债权。 在托管中,索赔由第三方(即担保人)支付。 但是,通过偿还债务,对债务人的债权不会丢失,公交车将从债权人转移到支付债务的担保人。 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可以从已订立代管协议的债务人那里收回款项。 代位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7:866条,可以代管代管权。 第6:10条荷兰民法典。

2.2商业和私人托管 

商业和私人托管之间有区别。 商业托管是在职业或商业活动中达成的托管,私人托管是在职业或商业活动之外生成的托管。 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缔结代管协议。 例如,控股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以为其子公司融资,而父母则签署了托管协议以确保其子女向银行支付抵押贷款利息。 托管不一定总是代表银行订立的,也可以与其他债权人订立托管协议。

在大多数情况下,很清楚是企业还是私人托管。 如果公司签订了托管协议,则将结束业务托管。 如果自然人订立了代管协议,通常会有私人代管协议。 但是,当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或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代表法人签订托管协议时,可能会产生歧义。 《荷兰民法典》第7:857条规定了私人代管的含义:由未行使职业的自然人或为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或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行为而代管的结论公司。 同样,担保人必须是公司的董事,并且单独或与其联席董事共同拥有多数股份。 有两个重要的条件:

–担保人为常务董事兼大股东,或与其共同董事共同拥有多数股份;
–托管代表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而结束。

实际上,通常会有执行董事/大股东签署代管协议。 董事总经理/大股东决定公司的政策,并将对该公司的托管产生个人利益,因为银行可能不愿在未达成托管协议的情况下提供融资。 此外,由董事总经理/大股东缔结的托管协议也必须已经就正常的商业活动达成。 但是,每种情况都不同,法律没有定义“正常商业活动”一词。 为了评估是否为了正常的商业活动而缔结了托管,必须检查案件的情况。 当两个标准都满足时,就结束了业务托管。 当结束托管的董事不是常务董事/大股东时,或者出于正常商业活动的目的未结束托管时,便形成私人托管。

其他规则适用于私人托管。 法律为私人担保人的婚姻或注册伴侣提供保护。 同意的要求即也适用于私人代管。 根据荷兰民法第1条第88款第1款的规定,配偶双方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能达成协议,意图将其约束为担保人。 因此,签订有效的私人代管协议需要保证人的配偶同意。 但是,根据《荷兰民法典》第1条第88款第5款,当由企业担保人缔结托管协议时,不需要征得同意。 因此,对担保人配偶的保护仅适用于私人代管协议。

3。 保证

担保是获得将要支付索赔的担保的另一种可能性。 担保是一项个人担保权,其中第三方承担履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承诺的独立义务。 因此,担保要求第三方担保债务人义务的履行。 如果债务人不能或不会付款,则保证人承诺偿还债务。[2] 担保不受法律约束,但是担保是在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中达成的。

3.1。 配件保证

为了获得安全性,可以在两种形式的担保之间有所不同。 附件保证和抽象保证。 附带担保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乍一看,配件保证与代管非常相似。 但是,不同之处在于,担保人在附加担保方面的承诺与主要债务人的承诺不同,而是在不同背景下的个人义务。 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交付土豆的义务,则担保人承诺将西红柿交付给债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义务的内容与债务人义务的内容不同。 但是,这丝毫不减损两项承诺之间的联系。 附属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补充。 而且,附件保证通常会具有安全网的功能; 仅当主要债务人未履行其义务时,才要求担保人履行其义务。

尽管法律没有明确提及担保,但荷兰民法第7:863条确实暗含了对附带担保的提及。 根据该条,与私人托管有关的规定也适用于在第三方未能履行对债权人具有不同内容的特定义务的情况下,某人从事某种特定服务的协议。 因此,有关私人托管的规定也适用于私人订立的附带担保。

3.2抽象保证

除了附加担保外,我们还知道抽象担保的财务安全性。 与附加担保不同,抽象担保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独立承诺。 该担保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潜在关系是公正的。 对于抽象担保,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一项独立的义务,为债务人执行履约。 这种履行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基本协议无关。 抽象担保的最著名例子是银行担保。

达成抽象保证后,担保人无法从基础关系中援引抗辩。 当满足担保条件时,担保人无法阻止付款。 这是因为担保来自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单独协议。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立即向担保人讲话,而不必向债务人发送违约通知。 通过订立担保,债权人因此可以高度确定债务已付给他。 此外,担保人没有追索权。 但是,各方可以在担保协议中包含保护措施。 抽象担保的法律效力并非源自法规,而是可以由当事方自己填补。 尽管担保人没有依法追索的权利,但他可以自己提供补救手段。 例如,可以与债务人订立反担保或可以起草赔偿契据。

3.3母公司担保

在公司法中,通常会订立母公司担保。 如果子公司本身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这些义务,母公司的担保就是母公司承诺遵守同一集团的子公司的义务。 当然,此担保只能与属于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公司达成协议。 原则上,集体担保是抽象担保。 但是,通常没有“先付后付”的概念,即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而没有实质检查对债务人是否存在可要求的债权。 原因是债务人是担保人的子公司;债务人是担保人的子公司。 担保人将首先要检查是否确实存在可诉的索赔。 尽管如此,“先付款后商谈”的建设可以纳入担保协议。 毕竟,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构建担保。 各方还必须确定担保是仅包含付款担保还是担保还必须涵盖其他义务,因此是履约担保。 担保的范围,期限和条件也由当事方自己确定。 母公司担保可以在子公司破产时提供解决方案,但前提是母公司不会与其子公司一起倒闭。

4. 403陈述

在一组公司中,通常还会发布所谓的403声明。 本声明摘自《荷兰民法典》第2:403条。 通过发布403声明,属于该集团的子公司免于草拟和发布单独的年度账目。 而是起草了一个合并的年度帐目。 这是母公司的年度帐目,其中包括子公司的所有结果。 合并年度账户的背景是,尽管所有子公司通常相对独立地运作,但最终都归母公司管理和监督。 403陈述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了对母公司的独立承诺。 这意味着403声明是非辅助性承诺。 403声明不仅由大型国际组织发布, 小型团体,例如由两个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团体,也可以使用403声明。 403陈述必须在商会的商业登记簿中注册。 该声明指出了子公司的哪些债务由母公司承担,从哪个日期开始。

403陈述的另一面是,拥有此声明的母公司声明其对其子公司的义务负责。 因此,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个别责任。 这几项责任使得签发403声明的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他想针对哪个法人履行其债权:与他订立了主要协议的子公司或签发了债权证的母公司。 403陈述。 有了这几项负债,由于对债权人对作为其交易对手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缺乏洞察力而得到补偿。 前述金融证券仅对与之订立合同的交易对手承担责任,而403陈述则对子公司的所有债权人产生责任。 可能会有更多的债权人可以向母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因此,从403陈述中得出的潜在责任是巨大的。 这样的缺点是,当子公司面临财务问题时,403陈述可能会影响整个集团。 如果子公司破产,整个集团可能会崩溃。

4.1撤销403陈述

母公司可能不再希望对债务或其子公司承担责任。 当母公司想出售子公司时可能就是这种情况。 为了撤回403陈述,需要遵循源自《荷兰民法典》第2:404条的程序。 此过程包含两个元素。 首先,必须撤销403陈述。 撤销声明必须存放在商会的商业登记处。 该撤销声明意味着母公司不再对子公司在撤销声明发布后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荷兰民法典》第2:404条第2款,母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撤销403陈述之前达成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因此,对于在发布403声明之后但在发布撤销声明之前达成的协议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仍然存在责任。 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他们可能已经考虑到403陈述的确定性而签订了协议。

但是,可以终止对过去这些法律行为的责任。 为此,必须遵循源自《荷兰民法典》第2:404条第3款的附加程序。 此过程适用几个条件:

–子公司可能不再是集团的一部分;
–关于终止403声明的意向的通知必须已经在商会中备查了至少两个月;
–自国家报纸上宣布终止通知已经可以检查以来,至少已经过去了两个月。

此外,债权人仍然可以选择反对终止403陈述的意图。 仅当没有或没有及时提出异议或法官宣布所提出的异议无效时,才能终止403陈述。 仅在同时满足撤销和终止403声明的条件时,母公司才不再对子公司的任何债务承担个别责任。 请务必谨慎执行此撤销和终止操作; 如果撤销或终止未正确执行,母公司甚至可能对多年前出售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抵押和抵押

也可以通过建立抵押或抵押来获得财务担保。 尽管这些形式的金融安全性彼此非常相似,但仍存在一些差异。

5.1。 抵押

抵押是各方可以规定的金融担保。 抵押需要一方提供贷款给另一方。 随后,将规定抵押权,以获得有关偿还该贷款的财务担保。 抵押是可以就债务人的财产确立的财产权。 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其贷款,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财产以履行其主张。 当然,最著名的抵押贷款示例是与银行达成协议的房主,该银行将向他发放贷款,然后将其房屋用作抵押以偿还贷款。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能通过银行建立抵押。 其他公司和个人也可以缔结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中的术语可能令人困惑。 用通常的话说,一方,例如银行,向另一方提供抵押。 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借款人是抵押提供者,而授予贷款的一方是抵押持有人。 因此,银行是抵押持有人,而想要购买房屋的人是抵押提供者。

抵押的特征是不能对所有财产都进行抵押。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3:227条,抵押只能建立在注册财产上。 出售注册财产时,此传输需要在公共注册簿中注册。 仅在进行此注册后,买方才实际获得注册财产。 注册财产的例子有土地,房屋,船只和飞机。 汽车不是注册财产。 此外,抵押只能建立在“可充分确定的债权”的利益之上。 这源自《荷兰民法典》第3:231条。 这意味着必须明确确定抵押是针对哪个索赔。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两个债权,则必须明确授予抵押权的是这两个债权中的哪一个。 而且,建立抵押的财产的所有者仍然是所有者; 抵押权建立后所有权不转移。 抵押通常是通过签发公证契约来建立的。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偿还义务,则债权人可以通过出售已建立抵押的财产来行使其抵押权。 无需法院命令。 这称为立即执行,源自荷兰民法第3:268条。 重要的是要记住,债权人只能出售财产以履行其债权; 他可能不动产。 荷兰民法第3:235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禁令。 抵押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抵押持有人比其他希望对财产进行债权以履行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这是根据《荷兰民法典》第3:227条进行的。 在破产期间,抵押持有人不必考虑其他债权人,而可以简单地行使其抵押权。 他是第一位可以通过出售注册财产获得利润来履行其债权的债权人。

5.2。 保证

与抵押可比的担保权是抵押。 与抵押贷款相反,无法确定不动产的抵押。 但是,实际上可以对其他所有财产,例如动产,所有权或命令的权利,甚至对这些财产或权利的使用,都可以建立保证。 这意味着既可以对汽车也可以对从债务人那里收到的金额建立保证。 债权人建立质押以获取将要支付索赔的担保。 债权人(质押持有人)和债务人(质押提供者)之间将达成协议。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则债权人有权出售财产并以其利润来履行其债权。 债务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立即出售财产。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3:248条,不需要法院命令,这意味着立即执行。 与抵押贷款类似,不允许债权人为授予抵押权的财产进行抵押; 他只能出售财产并以利润履行其索偿要求。 这源自《荷兰民法典》第3:235条。 原则上,在破产或中止付款的情况下,拥有质权的债权人比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但是,占有性质押还是未公开质押可能是重要的。

5.2.1所有的抵押和未披露的抵押

当财产“在抵押持有人或第三方的控制下”时,财产拥有权即告终结。 这源自《荷兰民法典》第3:236条。 这意味着已抵押财产已转移给债权人; 债权人在保证书存在期间实际上拥有财产。 通过将商品置于债权人的控制之下来建立财产抵押。 债权人必须照顾财产并可能进行维修。 这些维护费用必须由债务人偿还。

除了财产质押外,我们还拥有未公开的质押,也称为非财产质押。 这是根据《荷兰民法典》第3:237条。 建立未披露的抵押时,财产不会置于债权人的控制之下,但会签立一份表明已建立未抵押的契约。 这既可以是公证,也可以是私人契约。 但是,私人契约需要在公证处或税务机关进行注册。 希望在机器上建立承诺的公司经常使用未公开的承诺。 如果将机器归债权人所有,公司将无法执行其业务活动。

财产质押比未公开的质押产生更强大的担保权。 构成财产抵押时,债权人已经拥有财产。 当建立未公开的承诺时,情况并非如此。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说服债务人移交财产。 如果债务人拒绝这一点,则甚至可能有必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货物转移。 财产质押和未披露质押之间的差异在破产和中止付款方面也起作用。 正如已经讨论过的,债权人有权立即执行; 他可以立即出售财产以履行其要求。 同样,质押持有人在破产中比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但是,所有权质押与未公开质押之间是有区别的。 当债务人破产时,拥有财产抵押的持有人也比税务部门具有优先权。 未公开认捐的持有人没有税务机关的优先权; 在债务人破产期间,税务机关的权利优先于未公开质押的持有人的权利。 因此,财产抵押在破产期间比未公开的抵押提供更多的安全性。

6。 结论

上述要求有几种获得财务担保的方式:几种责任,代管,(母公司)担保,403声明,抵押和质押。 原则上,这些证券始终在协议中规定。 某些金融证券可以按照当事方本身的意愿以无格式的方式进行构建,而其他金融证券则受法律规定的约束。 结果,各种形式的金融安全都各有利弊。 这适用于需要安全的一方和提供安全的一方。 一些金融证券为债权人提供的保护要比其他金融证券更多,但可能会带来其他不利条件。 视情况而定,各方之间可以缔结适当形式的财务担保。

[1]托管通常被称为担保。 但是,根据荷兰法律,有两种形式的金融担保可以转换为英文担保。 为使本文易于理解,代管一词将用于此特定的财务安全性。

[2]在代管和担保中均提及“担保人”一词。 但是,该术语的含义取决于所涉及的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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