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内容何时公开?

知识产权法正在不断发展,并且近年来发展迅猛。 除其他外,这可以从版权法中看出。 如今,几乎每个人都在Facebook,Twitter或Instagram上,或者拥有自己的网站。 因此,人们创建的内容比以前要多得多,这些内容通常是公开发布的。 此外,侵犯版权的情况比过去要频繁得多,例如,由于未经所有者许可而发布照片,或者因为互联网使用户更容易获得非法内容。

与版权有关的内容的发布在欧盟法院最近的三项判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这些情况下,讨论了“使内容公开可用”的概念。 更明确地讨论了以下行动是否属于“公开可用”范围内:

  • 发布超链接到非法发布的泄露照片
  • 出售可访问数字内容的媒体播放器,而无需获得对此内容权利的许可
  • 促进允许用户跟踪和下载受保护作品的系统(海盗湾)

在版权法范围内

法院认为,“公开可用”不应该从技术上而是在功能上进行。 根据欧洲法官的说法,提及存储在其他地方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例如,等同于提供非法复制的DVD。[1]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侵犯版权。 因此,在版权法中,我们看到了一种发展,它的发展更加注重于消费者获取内容的方式。

阅读更多:http://assets.budh.nl/advocatenblad/pdf/ab_10_2017.pdf

[1] Sanoma / GeenStijl:ECLI:欧盟:C:2016:644; BREIN / Filmspeler:ECLI:EU:C:2017:300; BREIN / Ziggo和XS4ALL:ECLI:EU:C:2017:456。

Law &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