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财产的驱逐

出租财产的驱逐

对于房客和房东而言,驱逐是一个艰巨的程序。 归根结底,租户一经搬迁,就被迫带着所有财产离开租住的财产,这将带来深远的后果。 因此,如果房客未能履行其在租赁合同下的义务,房东可能不会简单地进行驱逐。 尽管迁离没有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严格的规则确实适用于此程序。

为了能够进行驱逐,房东必须从法院收到驱逐令。 该法院命令包括准许在法院确定的日期将出租的财产驱逐出去。 如果承租人不同意驱逐令,则承租人可以对该法院命令提出上诉。 提出上诉通常会中止法院命令的效力,并因此而驱逐,直到上诉法院对此作出决定为止。 但是,如果法院已宣布驱逐令可以执行,则房客的上诉不会导致停职,房东可以继续驱逐。 如果上诉法院对驱逐出庭另有决定,那么这一系列事件的确会对房东构成风险。

出租财产的驱逐

在法院授予驱逐许可之前,房东必须已终止租赁合同。 房东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终止:

解散

对于这种终止方法,承租人在履行有关租赁合同的义务时必须存在缺陷,换句话说就是违约。 例如,如果租户拖欠租金或造成非法滋扰,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房客的缺点必须足够,以便有理由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租用的房地产涉及住宅空间或中型商业空间,则租户将享有保护,因为解散只能通过法院程序进行。

消除

这是另一种终止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房东必须满足的要求取决于租赁财产的类型。 如果租赁财产涉及住宅空间或中型商业空间,则租户可从保护中受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取消仅是根据《房屋条例》第7:274条和第7:296条所述的多种详尽理由进行的。荷兰民法典。 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可引用的理由之一是,例如,紧急个人使用所出租的财产。 此外,房东必须遵守各种其他手续,例如截止日期。

租用空间是否不是居住空间或中型企业空间(即230a的企业空间)以外的空间?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无法享受上述租金保护,并且房东可以相对迅速而轻松地终止租赁合同。 但是,这绝不适用驱逐。 毕竟,所谓的230a商业空间的租户有权 驱逐保护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230a条的规定,租户可以在书面驱逐通知后的两个月内要求将驱逐期限延长最多一年。 也可以向已经离开或腾出租用空间的租户提出这样的请求。 如果租户已提出延长驱逐期的请求,则将在利益平衡的情况下对该请求进行评估。 如果租房者的利益因驱逐而受到严重损害,法院将予以批准,并且必须超过房东的利益才能使用租赁的财产。 如果法院拒绝了该请求,则承租人不得对该判决提出上诉或撤销原判。 这仅在法院错误地适用或未适用《荷兰民法典》第230a条的情况下才不同。

如果房东已正确完成了驱逐程序中的所有必要步骤,并且法院允许其驱逐租用的财产,这并不意味着房东可以自行进行驱逐。 如果他这样做了,房东通常会对房客非法采取行动,以便房客可以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赔偿。 法院的许可仅意味着房东可以驱逐出租的财产。 这意味着房东必须雇用执达主任来驱逐房屋。 执达主任还将把驱逐令送达给房客,使房客有最后机会自己离开出租财产。 如果承租人不这样做,则实际的搬迁费用将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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