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兰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在荷兰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在国外作出的判决能否在荷兰得到承认和/或执行? 这是经常处理国际当事人和争端的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常见问题。 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明确。 由于各种法律法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原则相当复杂。 本博客简要说明了在承认在荷兰执行外国判决的背景下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基于此,上述问题将在本博客中得到解答。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荷兰民事诉讼法 (DCCP) 第 431 条处于核心地位。 本条规定如下:

'1。 根据第 985-994 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在荷兰境外起草的权威文书均不能在荷兰执行。

2.案件可以在荷兰法院再次审理和解决。

DCCP 第 431 条第 1 款——外国判决的执行

艺术的第一段。 431 DCCP 处理外国判决的执行,并明确:基本原则是外国判决不能在荷兰执行。 但是,上述条款第一款更进一步,规定基本原则也有例外,即DCCP第985-994条规定的情况。

DCCP 第 985-994 条包含在外国创建的可执行所有权的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则。 这些一般规则,也称为执行程序,根据 DCCP 第 985(1) 条,仅在“外国法院作出的决定可根据条约或根据法”。

例如,在欧洲(EU)层面,在这方面存在以下相关法规:

  • EEX法规 关于国际民商事
  • 宜必思监管 关于国际离婚和父母责任
  • 赡养费条例 关于国际儿童和配偶赡养费
  • 婚姻财产法规例 国际婚姻财产法
  • 合伙规制 国际合伙财产法
  • 继承条例 国际继承法

如果外国判决根据法律或条约可在荷兰执行,则该判决不会自动构成可执行命令,因此可以执行。 为此,必须首先要求荷兰法院授予 DCCP 第 985 条所述的执行许可。 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将被重新审查。 根据第 985 Rv 条,情况并非如此。 但是,有一些标准可作为法院评估是否准予许可的依据。 法律或条约规定了确切的标准,作为该决定可执行的基础。

第 431 条第 2 款 DCCP – 承认外国判决

如果荷兰与外国之间没有执行条约,则根据第 431 条作出外国判决。 1 第 XNUMX 段 DCCP 在荷兰没有资格执行。 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俄罗斯的判决。 毕竟,荷兰王国和俄罗斯联邦之间没有条约来规范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如果一方仍然希望执行根据条约或法律无法执行的外国判决,则 DCCP 第 431 条第 2 款提供了替代方案。 DCCP 第 431 条第 XNUMX 款规定,在外国判决中被判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再次向荷兰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可以执行的类似判决。 外国法院已经对同一争议作出裁决的事实并不妨碍将争议再次提交给荷兰法院。

在根据 DCCP 第 431 条第 2 款进行的这些新程序中,荷兰法院将“在每个特定案件中评估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应赋予外国判决权力”(HR 14 年 1924 月 1925 日,新泽西州 XNUMX 年,邦特曼特尔)。 这里的基本原则是,如果在 26 年 2014 月 XNUMX 日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制定了以下最低要求,则荷兰承认外国判决(已获得既判力):ECLI:NL:HR:2014:2838, 俄罗斯天然气工业银行) 完成:

  1. 作出外国判决的法院的管辖权基于国际标准普遍接受的管辖权依据;
  2. 外国判决是通过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并有充分保障的司法程序作出的;
  3. 承认外国判决不违反荷兰公共秩序;
  4. 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外国判决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出的荷兰法院的判决不一致,或者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主题的争议作出的外国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不一致,并且是基于出于同样的原因。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则可能不会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处理,荷兰法院可以将另一方在外国判决中已经判刑的一方定罪就足够了。 请注意,在判例法中发展的该系统中,外国判决并未被宣布为“可执行”,但荷兰判决中会给出与外国判决中的判决相对应的新判决。

如果不满足a)至d)项条件,案件内容仍需法院实质性处理。 是否以及,如果是,应赋予外国判决(不符合承认资格)的证据价值由法官自行决定。 从判例法中确实可以看出,在涉及公共秩序条件时,荷兰法院重视发表意见权的原则。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判决违反了这一原则,其承认可能会违反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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