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俄罗斯对销毁的裁决

承认和执行俄罗斯对销毁的裁决

在许多国家和国际贸易合同中,他们往往倾向于安排套利来解决商业纠纷。 这意味着案件将分配给仲裁员,而不是国家法院法官。 为了完成仲裁裁决的执行,实施国的法官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 衡平法意味着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并且等同于可以执行或执行的法律判决。 《纽约公约》对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规则进行了规定。 10年1958月XNUMX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外交会议通过了该公约。 缔结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各缔约国之间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的程序。

目前,纽约公约有159个缔约国

关于基于《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的承认和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法官具有酌处权。 原则上,在承认和执行的情况下,不允许法官审查或评估法律判决的内容。 但是,对于严重表明法律判断存在实质性缺陷的情况也有例外,因此不能将其视为公正审判。 如果该规则有足够的合理性,以至于在公正审判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法律判决遭到破坏,则可以适用该规则的另一个例外。 最高理事会的以下重要案例说明了在日常实践中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使用该例外。 主要问题是,被俄罗斯法律法院破坏的仲裁裁决是否仍然可以通过荷兰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承认和执行俄罗斯对销毁的裁决

该案是关于一家俄罗斯法人实体,该法人实体是一家国际运营的钢铁生产商,名称为OJSC Novolipetsky Metallurgichesky Kombinat(NLMK)。 钢铁生产商是俄罗斯利佩茨克地区的最大雇主。 公司的大部分股份由俄罗斯商人VS Lisin拥有。 利辛还是圣彼得堡和图阿普斯的转运港口的所有人。 利辛在俄罗斯国营公司联合造船公司(United Shipbuilding Corporation)中担任重要职务,并且还对俄罗斯国营公司Freight One(铁路公司)感兴趣。 根据包括仲裁程序在内的购买协议,双方均同意将Lisin的NLMK股票买卖给NLMK。 在发生争议并以NLKM的名义延迟支付了购买价之后,Lisin决定将此事移交给俄罗斯联邦工商会的国际商业仲裁法院,并要求支付股份购买价。对他来说是14,7亿卢布。 NLMK在辩护中说,Lisin已经收到了预付款,这意味着购买价已经变成了5,9亿卢布。

2011年XNUMX月,对Lisin提起刑事诉讼,理由是涉嫌与NLMK进行股份交易时存在欺诈行为,也涉嫌在针对NLMK的案件中误导仲裁法院。 但是,这些投诉并未导致刑事诉讼。

仲裁法院已审理了利辛与NLMK之间的案件,判处NLMK支付剩余的8,9卢布购买价,并驳回了双方的原始要求。 随后,购买价格的计算是基于Lisin的购买价格(22,1亿卢布)和NLMK的计算价值(1,4亿卢布)的一半。 关于预付款,法院判处NLMK支付8,9亿卢布。 不能对仲裁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而且由于利辛(Lisin)先前的欺诈嫌疑,NLMK要求撤销莫斯科市Arbitrazh法院的仲裁裁决。 该主张已被转让,仲裁裁决应予以销毁。

Lisin 不会支持它,并希望对 NLMK 在其自有资本 NLMK International BV 中持有的股份申请保全令 Amsterdam. 这一判决的破坏使得在俄罗斯无法寻求保护令。 因此,李信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他的请求被拒绝了。 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司法系统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在这种情况下为俄罗斯普通法院)通常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决定销毁仲裁裁决。 原则上,执行法院不得评估这些仲裁裁决。 中间程序法院认为仲裁裁决不能执行,因为它不再存在。

Lisin 就该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Amsterdam 上诉法院。 法院认为,除非是特殊情况,否则原则上通常不会考虑任何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被毁坏。 如果有强烈迹象表明俄罗斯法院的判决缺乏本质缺陷,则属于例外情况,因此不能视为公平审判。 这 Amsterdam 上诉法院不认为这个特殊情况是一个例外。

利辛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该判决。 利辛认为,法院也未能理解根据第V条第1款(e)项授予法院的酌处权,该条审查了外国销毁判决是否可以推翻荷兰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高级理事会比较了《公约》文本的真实英文和法文版本。 两种版本似乎都对授予法院的酌处权有不同的解释。 英文版本V(1)(e)规定如下:

  1. 应援引该裁决的当事国的请求,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除非该当事方向寻求承认和执行的主管当局提供证明:

(......)

  1. e)该裁决尚未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或已由作出该裁决的国家或法律所依据的国家的主管当局撤销或中止。”

法文第V(1)(e)条规定:

“ 1。 侦查与执行判决 ne seront拒绝,需要在发票上开立一份单据,并在调查和执行上按需付款:

(......)

  1. e)不得再向当事人提供永久性的强制性遣散权,而应由当事人支付永久性的自由裁量权,不得向永久性的个人支付遣散费,还应给予遣散权。

英文版本(“可能被拒绝”)的酌处权似乎比法语版本(“ ne serontrefuséesque si”)更广泛。 高级理事会在其他资源中发现了关于正确实施公约的许多不同解释。

高级理事会试图通过增加自己的解释来澄清不同的解释。 这意味着,只有在根据《公约》有拒绝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施加酌处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是拒绝的理由,是指“销毁仲裁裁决”。 立信应根据事实和情况证明拒绝的根据是没有根据的。

高级理事会完全同意上诉法院的观点。 根据高等法院的规定,只有当仲裁裁决的销毁依据与第五条第(1)款的驳回理由不符时,才有特殊情况。 尽管在承认和执行情况下荷兰法院被授予了酌处权,但在该特定案件中荷兰法院仍未申请销毁决定。 利辛的反对没有成功的机会。

高级理事会的这一判决给出了明确的解释,以这种方式解释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以防在承认和执行破坏性裁决期间授予法院酌处权。 简而言之,这意味着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撤销对判决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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