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评估程序

损害评估程序

法院的裁决通常包含要求当事方之一支付国家确定的损害赔偿的命令。 因此,诉讼当事方以新程序为基础,即损害赔偿评估程序。 但是,在那种情况下,当事各方并没有回到第一方。 实际上,损害评估程序可以看作是主要程序的延续,其目的仅仅是确定损害项目和应支付的赔偿范围。 例如,此程序可能涉及某个损坏项目是否有资格获得赔偿,或者由于受害方的情况而将赔偿义务减少到何种程度。 在这方面,损害赔偿评估程序与主要程序有所不同,主要程序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基础,从而确定赔偿的分配。

损害评估程序

如果已经确定了主要诉讼程序中的赔偿责任基础,则法院可以将当事方移交给损害赔偿评估程序。 但是,这种转介并不总是属于主要诉讼程序中法官的能力。 基本原则是,法官原则上必须在下达命令赔偿的判决中自行估计损害。 仅当在主要诉讼程序中无法进行损害评估时,例如,因为它涉及未来的损害赔偿,或者因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才可以在主要诉讼程序中偏离法官的原则,并要求当事各方进行损害评估程序。 此外,损害评估程序仅适用于支付损害赔偿的法律义务,例如默认或侵权行为。 因此,当涉及因法律行为(例如协议)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义务时,损害评估程序是不可能的。

单独进行但随后的损害评估程序的可能性有多个优点

实际上,主要和后续损害评估程序之间的分歧使得有可能首先讨论赔偿责任问题,而无需同时解决损害的程度并产生大量的证据以证明损害。 毕竟,不能排除法官会拒绝另一方的责任。 在那种情况下,关于损失的程度和所造成的损失的讨论本来是徒劳的。 此外,如果法院已确定赔偿责任,则当事方可能随后就赔偿额达成庭外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节省评估的费用和精力。 索赔人的另一个重要优势在于法律费用的数额。 当索赔人在主要诉讼程序中仅就责任问题提起诉讼时,诉讼费用与价值未定的索赔相匹配。 与在主诉程序中立即索要大量赔偿相比,这导致成本降低。

尽管可以将损害评估程序视为主要程序的延续,但应将其作为独立程序启动。 这是通过将损害声明送达另一方来完成的。 还必须考虑传票上的法律要求。 就内容而言,损害赔偿声明包括“详细说明正在要求清算的损害的过程”,换句话说,对所主张的损害项目进行了概述。 原则上,无需索回赔偿金或说明每个损坏项目的确切金额。 毕竟,法官将不得不根据所称事实独立估计损失。 但是,必须在损害赔偿声明中指定索赔的依据。 拟定的损坏说明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即使已提供损坏说明也可以添加新的项目。

损害评估程序的进一步过程与普通法院程序类似。 例如,结论也有通常的改变,并在法庭上进行听证。 在此程序中,也可能会要求提供证据或专家报告,并且将再次收取法院费用。 在这些诉讼中,被告有必要重新组建律师。 如果被告未出现在损害评估程序中,则可能会违约。 关于最终裁决,可以责令其支付所有形式的赔偿,通常的规则也适用。 损害评估程序中的判决还提供了可强制执行的标题,其结果是损害已经被确定或解决。

当涉及损害评估程序时,建议咨询律师。 对于被告,这甚至是必要的。 这并不奇怪。 毕竟,损害评估学说非常广泛和复杂。 您是在处理损失估计,还是想要更多有关损失评估程序的信息? 请联系的律师 Law & More. Law & More 律师是程序法和损害评估的专家,很高兴在索赔过程中为您提供法律建议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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