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债权人实用指南
. 介绍
诸如扣押和强制执行等执行手段是债权人行使民事权利的有力工具。债权人一旦获得胜诉判决,即可扣押债务人的资产,并有可能将其出售以清偿债款。这些机制对于运转良好的法律体系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有效的执行机制,法院判决将形同虚设。
但如果债权人滥用这些强制执行手段呢?如果扣押财产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向债务人施压,或者执行明显超出必要范围呢?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滥用强制执行权——即…… 法律 判例法对允许的行为设定了限制。
为什么需要限制?
限制执法手段是必要的,原因有二:
1. 防止不当使用: 强制执行手段不得用作向债务人施压或造成超出追偿必要范围的损害。例如,不得仅为损害债务人的名誉或使其经济破产而实施扣押。
2. 确保比例性: 强制执行手段必须与其目的(即追回债权)相称。如果扣押或执行的力度相对于债权而言过重,或者使债务人处于紧急状态,则可能需要司法干预。
在这篇内容全面的博客中,我们将讨论滥用强制执行手段的法律框架、相关判例法、辩护可能性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实际考虑因素。
2. 法律框架
各项法律条文对强制执行手段的限制作出了规定。我们将探讨其总体框架(滥用权利)和具体的扣押规则。
2.1 荷兰民法典第3:13条:禁止滥用权利
禁止滥用执法手段的一般基础在于 《荷兰民法典》第3:13条本条规定,行使权力不得违反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规则,也不得违反合理性和公平性标准。
《民主宪章》第3:13条第2款列举了三种可能发生侵犯权利的具体情形:
- a) 如果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伤害他人
- 例如:债权人已经收到债权款项,但仍对债权人实施扣押,以损害或向其前债务人施压。
- b) 如果行使权力的目的并非其被授予的目的。
- 例如:扣押财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追回债务,而是为了迫使债务人在其他法律或商业事项中做出让步。
- c) 如果行使权力所带来的利益与由此造成的利益不成比例
- 例如:对于 5,000 欧元的债权,法院会扣押债务人唯一的汽车,使其无法工作,并使其处于紧急状态,而实际上还有其他追偿途径。
《刑事诉讼法》第 3:13 条对于滥用执法手段的所有形式都至关重要,并且构成了司法干预的一般法律基础。
2.2 《刑事诉讼法》第438条:执行争议
荷兰民事诉讼法第438条 提供质疑执行情况的程序途径。.该条款规定,对执行方式或执行进度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初步救济法官提出申诉。
初步救济法官可以中止或撤销强制执行,但可能需要提供担保。对于认为强制执行权被滥用的债务人来说,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
执行争议的重要方面:
- • 执行争议通过初步救济程序(快速程序)处理。
- • 初步救济法官可以作出临时命令,例如中止执行。
- 法院可要求申请中止诉讼的一方提供安全保障。
- • 初步救济法官的裁决是临时判决,不具有既判力。
2.3 《刑事诉讼法》第441条:附件中的比例原则
第441条 DCCP 包含一项重要的比例标准如果预期收益低于执行成本,则不得实施扣押,除非债权人因此受到不合理的损害。
这项规定防止对执行扣押在经济上毫无意义的货物实施扣押。例如,对一辆价值 500 欧元的旧车实施扣押,而执行费用却高达 800 欧元,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2.4 《民法典》第447条:免除对必需品的扣押
第447条 DCCP 保护某些货物免受附着物侵害此项规定不包括对债务人及其家人个人生活所需,或债务人从事职业或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物品的扣押。
不予退还的商品示例:
- • 日常所需的衣物、床上用品和家居用品
- • 从事该职业所需的仪器和工具
- • 两个月业务运营所需的物资
- • 一个月的食物
2.5 《国内税收法》第475a条和第475b条:免税额度
《刑事诉讼法》第475a条和第475b条 规范工资附加费的免附加费限额这些条款规定,债务人收入的一定部分不受扣押,因此他们还有足够的钱维持生活。
3. 案例法:标准与适用
法律提供了框架,但其解释则依赖于判例法。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已经制定了关于何时构成滥用执法权的重要原则。
3.1 中央标准:最高法院 2019 年和 2020 年
在两项重要判决中—— ECLI:NL:HR:2019:2026 和 ECLI:NL:HR:2020:806 最高法院明确界定了滥用执法权的标准。
核心考量如下:
只有当执行方在考虑被执行方的利益后,认为自身在执行方面没有任何值得尊重的利益时,才能中止或解除执行。
最高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1. 明显的法律或事实错误
如果执行的判决明显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错误,这可以构成中止执行的理由。但请注意:并非所有错误都足以构成中止执行的理由。必须是显而易见的错误,足以使判决无法维持。
2. 因新情况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如果在判决后出现新的事实,导致被执行方处于紧急状态,则可以中止执行。这种情况必须是立即执行不可接受的。
3.2 利益平衡与比例原则
除了最高法院提及的两种主要情况外,利益平衡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院必须权衡执行方的执行利益是否大于被执行方的利益。
近期案例法表明了这种平衡在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
ECLI:NL:GHAMS:2025:3001 – 上诉法院 Amsterdam
法院将该标准应用于一起涉及抵押权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认为,鉴于债务人已提出合理的还款安排,且立即出售将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失,因此强制执行方没有值得尊重的利益诉求,不应立即执行抵押权。
ECLI:NL:RBZWB:2025:7910 – 泽兰-西布拉班特地区法院
法院解除了扣押令,因为该扣押令属于恶意扣押:扣押令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向债务人施压,而债权人明知其债权无法成立。这是一个滥用权利的典型案例。
3.3 滥用行为标准:进一步细化
In ECLI:NL:GHARL:2013:CA3980阿纳姆-吕伐登上诉法院对可能表明滥用执法权的各项标准进行了有益的概述:
- • 执行死刑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施加压力或造成伤害,而不是为了取得赔偿。
- • 索赔金额与执行手段之间存在明显的不成比例关系。
- • 执行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主张无法成立。
- • 虽然存在侵入性较小的替代方案,但这些方案并未得到利用。
- • 执行此举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远远超出了恢复的目的。
4. 针对滥用执法手段的抗辩概述
债务人和被执行人有多种抗辩途径,以防止强制执行手段被滥用。以下我们将讨论主要的抗辩理由。
4.1 权利滥用申诉(《民主民法典》第3:13条)
最根本的辩护理由是诉诸权利滥用。被诉方可以辩称,执行方滥用权力,具体表现为:
- • 以造成伤害为唯一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 • 为追回损失以外的目的而执行死刑(例如,作为一种施压手段)
- • 部署过重的执法手段
如何提出这种辩护?
-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8条,向初步救济法官提交申请。
- • 用事实和证据具体说明为什么存在虐待行为
- • 权衡各方利益:证明你方中止执行的利益大于执行方强制执行的利益。
4.2 上诉于判决中的明显错误
如果执行的判决明显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错误,这可以构成中止执行的理由。
注意:标准很高!
- • 这必定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错误。
- 并非每个错误都足以构成辩护理由;其他辩护理由也必须完全站不住脚。
- • 错误的最终判决必须显而易见。
4.3 诉诸紧急状态
如果判决后出现的新事实导致被执行方处于紧急状态,则可以中止执行。
紧急状态的例子:
- • 身患重病,此时执行死刑不可接受
- • 收入骤减导致严重的经济困境
- • 在居民暂时无法离开的情况下(例如,由于照顾职责),执行唯一住所的安葬仪式
4.4 诉诸比例失调
一项独立的抗辩理由是,执行或扣押不成比例:它超出了追回债权所必需的范围。
比例失调的例子:
- • 因5,000欧元的索赔,扣押价值100,000万欧元的货物
- • 在其他有足够的其他恢复方案的情况下,执行唯一住所的死刑
- • 对企业运营至关重要的资产进行附件安装,而目前已有侵入性更小的替代方案。
5. 案例法示例
判例法提供了滥用执法权力标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的具体例证。我们将讨论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5.1 ECLI:NL:HR:2019:2026:主导判决
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是所有关于滥用执法权讨论的起点。最高法院确立了一项标准,即只有当执法方在执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值得尊重的利益时,中止执行才有可能。
事实: 一方被判支付罚款,但已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对方要求执行死刑。被判死刑的一方请求暂缓执行。
最高法院的考量: 基本原则是,即使上诉正在进行中,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在执行方滥用职权的情况下,才能中止执行。例如,如果执行方在执行判决时并无正当理由,比如出现明显错误或处于紧急情况,则属于这种情况。
5.2 ECLI:NL:RBGEL:2025:7810: 抵押贷款执行暂停
事实: 银行想对债务人的房屋进行抵押。债务人提出了合理的还款计划,但银行拒绝了,并继续执行抵押程序。
法庭考量: 法院裁定,债务人的利益受到了不成比例的损害。由于债务人已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且银行接受该方案也能收回欠款,因此没有必要强制执行房屋。强制执行被中止。
5.3 ECLI:NL:RBOVE:2023:4835: 缺席判决中止
事实: 法院对未出庭的一方作出缺席判决。执行时发现,该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并非原告所述。
法庭考量: 法院裁定存在明显的案件事实错误。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显然不正确,很容易被驳斥。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方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任何值得尊重的利益。
5.4 ECLI:NL:RBZWB:2025:7910: 恶意附件已解除
事实: 一方明知其扣押请求极不可靠,仍扣押了对方的商业资产。该扣押对对方的商业运营造成了重大影响。
法庭考量: 法院裁定存在恶意扣押:扣押的主要目的是向对方施压,而非为了追回损失。这构成《哥伦比亚民法典》第3:13条意义上的权利滥用。
6. 执行纠纷中的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是所有执行纠纷的核心。初步救济法官必须评估执行方的执行利益是否大于被执行方的利益。
6.1 利益平衡的法律依据
利益平衡的依据是多项法律规定:
- • DCC 第 3:13 条: 禁止滥用权利,尤其是在利益不相称的情况下。
- • 《哥伦比亚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8条第3款: 执行争议的程序性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
- • 《哥伦比亚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41条第3款: 依恋中的比例性
- • DCCP 第 705 条: 解除依附关系并平衡各方利益
6.2 平衡中的相关利益
判例法表明,在权衡各种利益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执行方的利益:
- • 迅速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
- • 防止丧失恢复能力
- • 执行法院判决
被执行死刑一方的利益:
- • 维持现状
- • 防止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 • 防止进入紧急状态
- • 上诉时可以提出抗辩理由
- • 执行的比例性
7. 实际考虑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了解何时可能出现滥用强制执行手段的情况以及如何应对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实用建议。
7.1 什么情况下构成虐待?
滥用执法手段的形式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预警信号概述:
信号 1:比例失调
强制执行手段远超实际追偿所需。例如:仅因2,000欧元的索赔,就查封价值500,000万欧元的房产,而明明有其他充分的追偿途径。
信号 2:令人烦恼的特征
扣押或执行的主要目的是向对方施压或造成损害,而非为了追回损失。例如:执行方明知索赔无法成立,却仍然实施扣押。
信号 3:明显错误
执行的判决显然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错误。例如:基于明显错误事实作出的缺席判决。
信号 4:紧急状态
新的事实将导致立即执行死刑,从而造成与执行死刑的利益不相称的紧急状态。例如:在住户刚刚身患重病的情况下执行房屋死刑。
7.2 债务人如何为自己辩护?
如果你遇到你认为属于虐待性质的依恋或处决行为,你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步:收集证据
- • 记录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
- • 收集不成比例或损害的证据
- • 保留与执法方的所有通信记录
第二步:先尝试谈判。
- • 联系执行方或其律师
- • 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例如,付款安排)
- • 将这些尝试记录下来(所有内容均需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三步:寻求法律援助
- • 咨询一位专门从事扣押和执行法律的律师
- • 评估是否存在足够的执行争议理由
- • 讨论手术风险和成本
第四步:发起执行争议
- • 向初步救济法官提交申请(《哥伦比亚刑事诉讼法》第438条)
- • 证实为何存在滥用执法权力的情况
- • 请求暂停或解除执行
- • 切实平衡各方利益
7.3 初步救济法官扮演什么角色?
初步救济法官在执行纠纷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如果存在滥用执法权的情况,他们可以中止或撤销执行。
初步救济法官的权力:
- • 暂停执行死刑,暂停期限可定可定。
- • 附件的提升
- • 设定条件,例如提供安全保障
- • 成本顺序
8. 结论
诸如扣押和强制执行等执行手段对于一个运转良好的法律体系至关重要。它们使债权人能够切实收回债权,并使法院判决生效。如果没有这些手段,判决在很多情况下将形同虚设。
与此同时,这些强有力的法律工具也可能被滥用。债权人可能并非为了追回欠款而实施扣押或强制执行,而是为了向对方施压、造成损害或从经济上摧毁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滥用强制执行权——法律和判例法对此都有明确的限制。
法律框架 提供多种防范虐待的保护措施:
- • 《民主宪章》第3:13条禁止滥用权利
- • 《刑事诉讼法》第438条赋予初步救济法官暂停或撤销执行的权力。
- • 《刑事诉讼法》第441条规定了附件附身的比例原则。
- • 《刑事诉讼法》第447条、第475a条和第475b条保护某些货物和收入免遭扣押。
判例法 进一步明确了标准。最高法院在 ECLI:NL:HR:2019:2026 和 ECLI:NL:HR:2020:806 案中裁定,只有当执行方对执行不享有任何值得尊重的利益时,才能中止或解除执行。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
- • 判断中明显的法律或事实错误
- • 由新事实引发的紧急状态
- • 令人烦恼或不成比例的依恋
- • 利益失衡
法院始终会进行具体的利益权衡,其出发点是判决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只有当被执行方的利益明显大于执行方的利益时,才能中止执行。
练习用 这意味着:
对于债权人:
- • 确保执法手段适度,且仅用于其预期目的:追回欠款
- • 避免不必要的恶意附加条件或过度执行
- • 考虑侵入性较小的替代方案,例如分期付款安排
- • 如果判决可能基于错误,则执行时务必谨慎。
对于债务人:
- • 识别滥用执法手段的预警信号
- • 收集证据并记录所有相关事实
- • 先尝试协商解决,再考虑诉诸法律。
- • 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 • 不要拖延太久才提起执行争议
有效执法与防止滥用之间的平衡十分微妙。法律和判例法确保执法手段能够发挥其合法作用,但同时也限制了不当使用。这些限制并非可有可无:滥用执法手段可能导致解除扣押、中止执行,甚至损害赔偿。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了解并尊重这些限制至关重要。唯有如此,强制执行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保障法律保护的同时,避免过度干涉相关各方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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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立法
- • 荷兰民法典第3:13条——滥用权利
- • 荷兰民事诉讼法第438条——执行争议
- • 荷兰民事诉讼法第441条——扣押中的比例原则
- • 《荷兰民事诉讼法》第447条——扣押除外条款
- • 荷兰民事诉讼法第475a条——免扣押津贴
- • 荷兰民事诉讼法第 475b 条——免扣押津贴(补充)
- • 荷兰民事诉讼法第475i条——送达期限
- • 荷兰民事诉讼法第705条——解除扣押
判例法
- • 最高法院 2019 年 9 月 27 日,ECLI:NL:HR:2019:2026
- • 最高法院 2020 年 5 月 29 日,ECLI:NL:HR:2020:806
- • 阿纳姆-吕伐登上诉法院,2013 年 9 月 17 日,ECLI:NL:GHARL:2013:CA3980
- • 上诉法院 Amsterdam 2025 年 3 月 5 日,ECLI:NL:GHAMS:2025:3001
- • 上诉法院 Amsterdam 2024 年 11 月 5 日,ECLI:NL:GHAMS:2024:1889
- • 荷兰斯海尔托亨博斯上诉法院,2024 年 5 月 21 日,ECLI:NL:GHSHE:2024:3300
- • 荷兰斯海尔托亨博斯上诉法院,2023年10月31日,ECLI:NL:GHSHE:2023:3681
- • 泽兰-西布拉班特地区法院,2025 年 12 月 10 日,ECLI:NL:RBZWB:2025:7910
- • 泽兰-西布拉班特地区法院,2023 年 12 月 18 日,ECLI:NL:RBZWB:2023:9429
- • 荷兰中部地区法院,2024年10月3日,ECLI:NL:RBMNE:2024:5915
- • 荷兰中部地区法院,2022年7月15日,ECLI:NL:RBMNE:2022:3576
- • 海尔德兰地区法院,2025 年 12 月 30 日,ECLI:NL:RBGEL:2025:7810
- • 海尔德兰地区法院,2025 年 12 月 20 日,ECLI:NL:RBGEL:2025:7169
- • 海尔德兰地区法院,2022 年 1 月 28 日,ECLI:NL:RBGEL:2022:538
- • 上艾瑟尔省地方法院,2025 年 12 月 20 日,ECLI:NL:RBOVE:2025:6871
- • 上艾瑟尔省地方法院,2023 年 8 月 11 日,ECLI:NL:RBOVE:2023:4835
- • 海牙地方法院,2024年9月4日,ECLI:NL:RBDHA:2024:6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