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会的调查程序是怎样的?
如果贵公司内部发生了无法在内部解决的争端,则可以通过企业商会前的程序解决争端。 这样的程序称为调查程序。 在此程序中,要求企业商会调查法人实体内的政策和事务进程。 本文将简要讨论调查过程以及您可以从中得到什么。
调查程序的可采性
调查请求并非人人都能提交。申请人的利益必须足以证明其有权进入调查程序,从而证明企业商会的介入是合理的。因此,在企业商会的调查申请表中,详尽列出了符合相关要求的授权机构。 法律:
- NV的股东和证书持有者. 和BV 该法律区分了资本额最大为22.5万欧元或以上的NV和BV。 在前一种情况下,股东和证书持有人持有已发行股本的10%。 对于NV和BV具有较高发行资本的情况,应适用发行资本的1%的门槛,或者如果股份和股份存托凭证进入受监管市场,最低价格价值为20万欧元。 在组织章程细则中也可以设置一个较低的阈值。
- 此 法人实体 本身,通过管理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或 受托人 在法人破产中。
- 协会,合作社或共同社团的成员 如果他们至少代表会员大会或有权投票的会员的10%。 最多可容纳300人。
- 工人协会,如果该协会的成员从事该事业,并且该协会具有至少两年的完整法律能力。
- 其他合同或法定权力。 例如,劳动委员会。
重要的是,有权提起调查的人员必须首先对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了解其对公司内部政策和事务的异议。 如果尚未完成,则企业部门将不会考虑查询请求。 在程序开始之前,公司内涉及的人员必须首先有机会对异议做出回应。
程序:两个阶段
该程序从提交请愿书开始,并让公司相关方(例如股东和管理委员会)有机会对此作出回应。如果符合法律要求并且似乎有“合理理由怀疑政策是否正确”,企业商会将批准请愿书。此后,调查程序的两个阶段将开始。在第一阶段,将审查公司内部的政策和事件进程。这项调查由企业部门任命的一名或多名人员进行。
公司、其管理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前)员工必须予以配合,并允许其查阅整个管理部门的资料。调查费用原则上应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无力承担,则由申请人承担)。根据调查结果,这些费用可从申请人或管理委员会处收回。根据调查报告,企业部门可在第二阶段确定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部门可以采取一系列深远的措施。
(暂行)规定
在诉讼程序期间以及(甚至在诉讼程序的第一个调查阶段开始之前),企业分庭可以应有资格受到讯问的人的要求制定临时规定。 在这方面,只要根据法人的情况或为了调查的利益证明该规定是合理的,企业商会就具有很大的自由度。 如果管理不善,企业商会也可以采取确定性措施。 这些是法律规定的,仅限于:
- 暂停执行或废止董事,监事,股东大会或法人实体的决议;
- 暂停或解雇一名或多名董事总经理或监事;
- 临时任命一名或多名总经理或监督董事;
- 暂时偏离企业会所指示的公司章程规定;
- 通过管理方式临时转让股份;
- 法人解散。
补救措施
仅可对企业法庭的裁决提出上诉。上诉权属于在诉讼中出庭企业法庭的人员,如果法人实体未出庭,也属于法人实体。上诉时限为三个月。上诉不具有中止效力。
因此,企业部门的命令将一直有效,直到最高法院作出相反的裁决。这可能意味着最高法院的裁决可能为时已晚,因为企业部门已经作出了规定。然而,对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因企业部门采取的不当管理而承担的责任,上诉可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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