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同的适用法律是管辖该合同的国家法律体系:包括合同的解释、违约的认定、责任限制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选择适用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罗马规约(一)》;对于跨境货物买卖,通常还会适用《维也纳销售公约》。选择法律并不等同于选择法院,仅规定其中一项的合同只完成了一半。
适用法律的含义及其与管辖权的区别
国际私法回答两个不同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哪个法院有权审理争议(管辖权,荷兰语为 rechtsmacht)。第二个问题是该法院必须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来处理案件的实质内容(适用法律,荷兰语为 toepasselijk recht)。这两个问题各自有其规则、规定和答案。荷兰法院完全可以审理受德国法律管辖的案件,而德国法院也可以适用荷兰法律。因此,约定将争议提交鹿特丹法院审理并不能说明合同是否适用荷兰法律。
这种区别在商业上至关重要,因为适用法律决定了索赔价值的判定问题。例如,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排除间接损失的条款是否可执行、诉讼时效期限有多长、一方是否可以因轻微违约而终止合同以及需要证明哪些内容和由谁来证明,这些都是实体法问题。两个法院对同一组事实适用不同的国家法律,可能会对同一份合同得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在欧盟内部,合同义务的适用法律由第593/2008号条例(即《罗马规约》)确定。该条例具有普遍适用性:无论成员国是否立法,其指定的法律均适用。因此,荷兰法院适用《罗马规约》后,最终可能适用英国、瑞士或日本的法律。丹麦不受《罗马规约》的约束,继续适用1980年《罗马公约》,该公约的适用结果与《罗马规约》类似但不完全相同。
自行选择法律:罗马法第一条第3款
《罗马规约》第一条第三款赋予商业当事人广泛的自由,使其可以自主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该选择必须明确作出,或由合同条款或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体现。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交易完全无关的国家的法律,可以为合同的不同部分选择不同的法律,并且可以通过协议在日后变更已选择的法律。
明示条款始终优于默示条款。如果合同以某一法律体系的术语起草、提及特定国家的法律,或包含某一国家法院的专属管辖条款,法院也会接受默示选择;但要从这些迹象中推断出选择,则需要举行听证会、收集证据并承担费用,而合同中的一句话就能避免所有这些问题。
即使是合法的选择,也存在两个限制。如果所有其他要素都位于同一国家,则选择外国法律不能凌驾于该国的强制性规定之上。如果所有其他要素都位于欧盟境内,则选择非欧盟法律不能凌驾于在诉讼地实施的强制性欧盟法律之上。正是由于这两项限制,纯粹的荷兰交易无法通过选择远方司法管辖区法律的条款来规避荷兰或欧盟法律。
如果您尚未选择适用哪条法律,则适用哪条法律?
《罗马规约》第一条第四款对合同未作规定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它首先列举了合同类型,然后给出了一个通用的适用标准。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卖方惯常居所地的法律。服务合同适用服务提供者惯常居所地的法律。不动产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特许经营或分销合同适用特许经营者或分销商惯常居所地的法律。
如果合同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或符合多个类别,则适用履行合同一方惯常居所地所在国的法律。惯常履行是指非金钱性的履行:支付价款是所有合同的共同点,因此,交付、服务、许可或运输才是构成合同特征的要素。对于公司而言,惯常居所地是指其中央管理机构所在地;对于订立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而言,惯常居所地是指该机构或代理机构所在地。
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如果所有情况都表明合同与另一国家有着明显更紧密的联系,则适用该国法律。这是一种真正的例外,而非允许重新争论联系因素,法院也谨慎使用。如果根本无法确定任何特征性履行,则合同适用与其联系最紧密的国家的法律。
法律选择的局限性:消费者、雇员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强制性规则
选择适用法律绝不会剥夺消费者和雇员在原本适用的法律下所享有的保护。对于消费者合同,《罗马规约一》第六条规定,如果企业在消费者惯常居住国开展业务或将业务指向该国,则无论合同另有规定,消费者均享有该国强制性法律的保护。一家向比利时销售商品的荷兰网店不能以选择适用荷兰法律为由剥夺比利时消费者在比利时享有的法律保护,反之亦然。
第8条对雇佣关系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哪项法律,但该选择不得剥夺雇员在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应享有的强制性法律保护:通常情况下,适用雇员惯常工作所在国或从其工作所在国出发的法律,而临时外派并不改变其工作所在国的法律。实际上,这意味着雇主不能通过选择更为宽松的外国法律来规避在荷兰工作的雇员所享有的荷兰解雇保护。
除了上述受保护类别之外,还有《罗马规约》第一条第9款规定的强制性条款:一国认为对维护其公共利益至关重要的规则,这些规则的适用不受合同其他适用法律的限制。制裁和出口管制、竞争法、某些代理和分销规则以及部分金融监管法均以此方式运作。最后,第21条允许法院在适用特定外国法律的某项条款明显与法院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的情况下,拒绝适用该条款。这是一个例外情况,而且很少成功,但确实存在。
设立单独的限制更多是出于实际考虑而非法律考量。如果选择的法律是双方当事人、双方顾问以及任何可能的法院都不太熟悉的,那么所有争议都会在深入探讨案情实质之前,先经过关于外国法律的专家鉴定。选择一部陌生的中立法律来解决谈判,无疑是一项代价不菲的决定。
《维也纳销售公约》在国际货物销售中的应用
对于企业间的跨境货物销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荷兰被称为《Weens Koopverdrag》,国际上称为《CISG》)通常优先于各国国内销售法适用。荷兰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其他缔约国还包括德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中国和美国。英国并非缔约国,也从未是,因此受英国法律管辖的合同不受该公约的约束。
本公约适用于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情况,以及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情况。后一种情况往往令人惊讶:即使与非公约缔约国供应商签订的合同选择适用荷兰法律,本公约仍然适用,因为本公约构成荷兰国际货物销售法的一部分。本公约不适用于消费品销售、拍卖、股票、证券或船舶交易,也不适用于卖方义务主要为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当事方可以排除适用《维也纳销售公约》,第六条允许他们全部或部分排除适用,但排除条款必须明确。仅规定合同受荷兰法律管辖的条款并不排除《维也纳销售公约》的适用;而规定合同受荷兰法律管辖但排除适用《维也纳销售公约》的条款则排除适用。排除适用是否明智取决于您在交易中处于哪一方。《维也纳销售公约》就符合性、瑕疵通知和撤销权制定了一套连贯的制度,通常比国内法更有利于卖方,因此,像许多通用条款和条件中仍然保留的那样,出于本能地排除适用《维也纳销售公约》可能是一种未曾真正做出的决定。
非合同索赔:罗马二号条例
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并非自动涵盖非合同索赔。侵权、不当得利、恶意终止的谈判以及产品责任均受《(EC) No 864/2007号条例》(即《罗马二号条例》)管辖。该条例的一般规则是,无论导致损害的事件发生于何处,也无论间接后果产生于何处,均适用损害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惯常居住于同一国家,则适用该国法律;此外,如果存在明显更紧密的联系,例如双方之间存在现有合同,则可适用例外条款。
特殊规则适用于特定领域。产品责任遵循层级式原则,首先适用受害人惯常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前提是该产品在该国销售。不正当竞争适用竞争关系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知识产权侵权适用主张保护所在国的法律,且该规则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罗马二号规则》也允许当事人就非合同义务选择适用法律,但对于商业当事人而言,只能通过事前自由协商达成的协议或事后达成的任何协议来实现。
实际结果是,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应起草得足够宽泛,以涵盖因合同引起或与合同相关的非合同索赔。如果条款仅限于合同本身,则侵权索赔将由双方从未考虑过的规则来裁决。
管辖权、英语诉讼程序和执行
欧盟内部的管辖权受《布鲁塞尔条例》(欧盟第1215/2012号条例,即《布鲁塞尔条例》之二)管辖。该条例第2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或书面证据证明的法院选择协议具有效力,以此方式选择的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除非该协议在实质上无效。如无相关条款,一般规则是被告在其住所地所在成员国受审,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可分别选择不同的管辖地。如无欧盟法律文书适用,荷兰法院的管辖权来源于《荷兰民事诉讼法典》(Wetboek van Burgerlijke Rechtsvordering)。
当交易对手因语言原因拒绝在荷兰进行诉讼时,荷兰提供了一项值得了解的特殊服务。荷兰商业法院是……的下属机构。 Amsterdam 设有上诉庭的地区法院以英语审理国际商事纠纷,并以英语作出判决,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已书面同意。该法院的诉讼费用高于普通诉讼,且由法律规定,因此应在约定条款之前而非之后进行核实。
荷兰的诉讼费用计算方式与人们通常的印象截然不同。败诉方通常需要支付胜诉方的法院费用和执达员费用,外加一笔按法院固定标准而非实际账单计算的律师费。这笔费用通常远低于案件的实际成本,因此,即使对胜诉方而言,荷兰案件的结果也很少能做到成本中性。这与败诉方需承担全部评估费用的司法管辖区存在显著差异,在比较不同司法管辖区时,这一点至关重要。
执行是第三个问题,也是最常被忽视的问题。成员国作出的判决在欧盟内部流通,无需声明其具有可执行性。在欧盟以外,执行则取决于条约或国家法律,例如,如果一方的全部资产都位于一个没有执行条约的国家,那么针对该方的荷兰判决可能几乎毫无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往往是更好的选择,因为《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对绝大多数贸易国具有约束力。
起草一个真正有效的条款
一个有效的条款应包含四项内容。首先,它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并声明该法律适用于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非合同义务以及合同义务。其次,如果涉及货物,则应明确《维也纳销售公约》是否适用或被排除在外。最后,它应指明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地和仲裁语言。最后,它应明确指出适用的是实体法,从而排除反致,而《罗马规约》本身就通过排除指定法律的冲突法规则来达到这一目的。
签署合同前,务必将该条款与合同其他部分进行核对。主协议中的法律选择条款与附件中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的法律选择条款不一致,是常见的争议来源,而且完全可以避免。同样,如果一个语言版本中的管辖权条款与另一个语言版本中的管辖权条款不一致,也会导致争议。如果双方都发送各自的条款,那么格式冲突可能导致两份条款均不适用;根据荷兰法律,除非另一方明确拒绝,否则先提交的条款优先适用,但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这正是为什么首先要确定适用法律的原因。
最后,务必确保条款适度。对于一次性购买标准商品的情况,选择荷兰法律和荷兰法院即可,无需任何成本,也能解决问题。但对于长期供应、许可或合资安排,则需要对资产所在地、交易对手以及潜在争议进行实际分析。我们的公司法指南对相关的合同问题有更详细的阐述。
实践中出现的错误
最常见的错误是将管辖权条款视为法律选择条款。指定荷兰法院仅决定由谁裁决,而非裁决内容;这两者都需要单独成文。第二个错误是假定选择荷兰法律会排除《维也纳销售公约》。事实并非如此,对于国际货物买卖,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维也纳销售公约》将管辖货物的符合性、通知期限和救济措施。
第三种情况是忽略了受保护的类别。与消费者或雇员签订的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虽然有效,但并不能达到起草者通常的预期:消费者居住地所在国和雇员工作地所在国的强制性保护条款在该条款失效后仍然有效。第四种情况是仅涵盖合同索赔的条款,而将侵权索赔留给《罗马二号规则》管辖。第五种情况是默示合同:完全没有法律选择,导致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才发现,由于对方恰好是卖方或服务提供商,因此适用对方的法律。
关于适用法律的常见问题
我可以始终选择荷兰法律来处理我的国际合同吗?一般来说,商业合同双方可以,而且所选法律无需与交易本身有任何关联。但以下情况除外:必须强制保护消费者和雇员权益、其他国家/地区的强制性规定优先适用,以及案件的所有要素均位于同一国家/地区的情况。
如果交易对手方排除适用《维也纳销售公约》,会发生什么?如果双方同意,则排除适用有效。此时,合同适用法律选择条款指定的国家法律;如果没有法律选择条款,则适用《罗马一号公约》指定的法律,并且适用该法律的国内销售规则,而非《维也纳销售公约》。
我选择的法律是否也涵盖侵权索赔?只有当条款明确规定时才适用。非合同义务适用《罗马二号规则》,该规则允许商业主体通过事先协商的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条款中提及因协议(无论是否为合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义务的措辞,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
荷兰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律吗?可以。如果冲突法规则指定了外国法律,荷兰法院可以适用该法律,并依职权确定其内容,必要时可借助专家证据或官方报告。这需要耗费时间和金钱,因此在选择适用外国法律之前务必慎重考虑。
履行地是否决定适用法律?否。根据《罗马规约一》,履行地并非决定性因素;卖方、服务提供者或其他特定履行者的惯常居所才是。履行地可以作为例外条款的情形之一,但其本身并不能决定适用法律。
关于国际合同适用法律的建议
Law & More 我们为企业提供有关跨境协议的法律和管辖地方面的咨询服务:起草和审查法律适用和管辖条款,评估未作选择的法律地位,以及根据荷兰法律或外国法律在荷兰进行诉讼。在协议起草阶段解决此类问题成本最低,而一旦发生争议,解决成本最高。请联系我们的一位顾问。 合同律师 审查你们国际协议中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