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信托办公室监督法修正案

荷兰信托办公室监督法

根据《荷兰信托办公室监管法》,以下服务被视为信托服务:为法人或公司提供住所,以及提供其他服务。 这些附加服务除其他外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照顾纳税申报表以及开展与年度账目的编制,评估或审计或业务管理有关的活动。 实际上,住所的提供和附加服务的提供通常是分开的; 这些服务不是由同一方提供的。 提供附加服务的一方使客户与提供住所的一方联系,反之亦然。 这样,两个提供者都不属于《荷兰信托办公室监管法》的范围。

但是,在6年2018月XNUMX日的修订备忘录中,提出了一项禁止这种服务分离的提案。 这项禁令要求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旨在提供住所和附加服务的服务时,根据《荷兰信托办公室监管法》证明其提供信托服务。 因此,如果没有许可证,则不再允许服务提供商提供其他服务,并随后使客户与提供住所的一方联系。 此外,没有许可证的服务提供商不得通过使客户与可以提供住所并提供其他服务的各方联系来充当中介人。 修改《荷兰信托办公室监管法》的法案目前已提交参议院。 该法案获得通过后,将对许多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许多公司将必须根据《荷兰信托办公室监管法》申请许可证,以继续其当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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