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儿童探视安排:何时可以限制?

一位家长、一个孩子和一位调解员在明亮现代的办公室里平静地交谈。

在荷兰,只有在《荷兰民法典》第1:377a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下,才能限制或拒绝儿童探视:探视会对儿童的身心发展造成严重损害;父母明显不适合或明显无法进行探视;年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在听取意见后提出了严重的反对意见;或者探视有其他违背儿童迫切利益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法院必须作出探视安排,因为探视是儿童和父母双方的权利。

一位律师在办公室里与一位家长和孩子交谈,窗外可以看到荷兰运河边的房屋。

本文解释了探视权的来源、四项探视理由在实践中的应用、法院在限制探视前会采取的措施,以及如何执行或变更探视安排。本文专为在荷兰家庭法最棘手的情况下处理相关事宜的父母而作,并特意保留了荷兰语和英语的法律术语,因为这些术语正是法院档案中实际使用的语言。

联系权源自何处?

一位家长、一个孩子和一位调解员在明亮现代的办公室里平静地交谈。

《民法典》第1:377a条以原则而非例外开篇:儿童有权与父母以及与其有密切个人关系的人联系(omgang),不拥有监护权的父母也享有同样的权利。这一表述意义重大,体现在两方面。首先,它明确了联系是儿童的权利,而非居住父母给予的奖励;其次,它为祖父母、继父母或父母的前伴侣向法院申请联系权敞开了大门,前提是他们能够证明与儿童存在密切的个人关系。

与《民法典》并列的是《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该条款保护家庭生活,并直接适用于荷兰的诉讼程序。欧洲人权法院曾多次裁定,父母与子女相互陪伴是家庭生活的基本要素,当局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促成探视。荷兰法院遵循这一原则:除非存在法定的拒绝理由,否则探视请求应予批准。

接触、照顾和父母权威是三件不同的事。

荷兰法律将许多其他制度统称为“监护权”的概念区分开来,而混淆这些概念是跨境家庭中最常见的误解来源。

父母监护权(gezag)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照顾,以及就子女的教育、医疗、居住和出行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合法权力和义务。已婚父母和登记伴侣自子女出生起共同享有父母监护权。自2023年1月1日起,未婚伴侣如承认子女(erkenning),则依法与母亲共同享有父母监护权,前提是承认发生在该日期或之后;在此日期之前承认子女的,仍需另行安排共同监护权事宜。离婚或分居后,父母监护权默认继续有效,变更监护权需经法院裁定。

监护权(voogdij)是指由非父母一方行使的权力,例如在父母双亡或指定经认证的机构监护的情况下。探视权(omgang)是指与孩子共度时光的实际安排,而照护和抚养任务的分工(zorgregeling)则是在父母双方仍然拥有监护权的情况下,对相同安排的称呼。虽然用词不同,但评估的本质相同:什么对孩子最有利。

实际结果是,这些问题需要分别裁决。父母一方可能失去监护权,但仍能与子女保持联系。父母一方可以拥有共同监护权,但仍能将探视限制在监督范围内。即使失去监护权,父母一方仍然有权了解与子女相关的重要事项,因为拥有监护权的父母有法定义务告知另一方相关信息,并在重要决定上与其协商。如果一方隐瞒信息,法院可以自行强制执行该义务。我们关于监护权问题的说明以及我们的荷兰家庭法指南阐述了更广泛的框架,而跨境共同监护则有其自身的复杂性。

拒绝联系的四个理由

律师和家长在现代化的办公室里进行严肃的讨论,桌上摆放着法律文件。

第1:377a条所列的理由十分详尽。法院拒绝探视权必须符合这四项理由之一,而仅仅基于父母关系紧张而提出的拒绝探视权请求将不被采纳。

对儿童身心发育造成严重伤害。这是在家庭暴力、性虐待、严重忽视以及父母因未治疗的成瘾或精神疾病而变得不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援引的理由。这种伤害必须针对儿童的身心发育,而且必须是严重的;仅仅因为儿童感到交接过程压力很大并不足以构成理由。法院会审查有据可查的证据:例如警方、家庭医生或青少年护理机构的报告、儿童保育和保护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或者刑事定罪记录。即使儿童并非直接受害者,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也构成理由,因为目睹暴力本身就是一种伤害。

父母明显不适合或明显无法与子女保持联系。这涵盖了父母因自身状况或环境而无法安全或有效地进行联系的情况,例如患有严重的未经治疗的精神疾病,或完全无法遵守任何生活规律。“明显”一词至关重要:判断标准并非父母是否称职,而是联系是否能够进行。

十二岁及以上的儿童如有严重异议,法院将听取其陈述。如果该儿童在听证会上表示强烈反对与父母接触,则该异议本身即构成剥夺探视权的理由。法院仍需权衡该异议是儿童自身意愿还是受到同住父母的压力所致,并会审查该异议的产生缘由及其前后一致性。在法官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年龄较小的儿童也可获得听证机会。

除此之外,探视若有违背儿童迫切利益的情况,则不予考虑。这一剩余理由涵盖了不符合前三项规定的情况,例如存在绑架的切实风险、安排会使另一方父母持续受到威胁,或者冲突极其严重且持续不断,以至于任何探视安排都会使儿童身陷其中。

原则上,拒绝是暂时的。

拒绝探视的决定并非永久剥夺孩子与父母的联系。法律将其视为一项措施,只要理由依然存在,法院即可重新审议。如果父母一方因成瘾或未治疗的疾病而被拒绝探视,可以在治疗结束后申请重新评估探视安排。法院将审查实际发生的变化,而非父母的良好意愿。无限期拒绝探视属于例外情况,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释为何没有其他更宽松的措施可以接受。我们对家庭法院适用标准的概述,将此置于离婚诉讼的更广泛背景下进行解读。

法院在限制接触之前会采取哪些措施

家庭诉讼程序由向地方法院提交申请(verzoekschrift)启动,且必须聘请律师。另一方父母需提交答辩状,法院随后举行听证会,双方父母均需陈述意见。提出限制令的父母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事实依据,证明案件符合四项限制令理由之一。仅凭笼统的指控而缺乏书面证据,往往难以获得批准。

有三种工具对结果的影响比诉讼请求本身更大。

第一个机构是儿童保育和保护委员会(Raad voor de Kinderbescherming)。法院可以要求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就何种安排最有利于儿童提出建议。委员会会与父母双方、儿童本人,通常还会与学校和家庭医生交谈,其报告具有相当大的分量。这需要时间,这也是探视案件往往持续数月而非数周的原因之一。

第二步是听取儿童意见。十二岁及以上的儿童在法庭做出裁决前有机会表达意见,通常是在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与法官进行简短的谈话。儿童的意见不具有决定性,也不被视为投票,但如果法官不采纳年龄较大的儿童深思熟虑的意见,则必须解释原因。

第三种是荷兰语意义上的诉讼监护人(guardian ad litem),即特殊监护人(bijzondere curator)。当儿童与父母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法院可以指定一名特殊监护人,在诉讼程序内外单独代表儿童的利益。在棘手的探视权纠纷中,这种做法越来越普遍,正是因为儿童自身的立场很容易被父母的争论所掩盖。

法院也可在案件审理结果出来之前作出临时命令;在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可通过简易程序迅速寻求救济。如果父母一方的安全受到威胁,除了探视案件之外,还有其他措施:例如通过简易程序获得的探视禁令或排除令,或者由市长颁布的临时家庭排除令,该命令可将相关人员暂时驱逐出住所,并可延期。

折中方案:监督式、分阶段和有条件的接触

荷兰法院倾向于采取既能保护儿童又不会造成过多干涉的措施,因此在大多数棘手的案件中,实际的结果并非完全拒绝探视,而是限制探视。了解各种选择有助于父母双方向法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而不是提出非此即彼的要求。

监督探视是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的,通常在探视中心(omgangshuis)或通过青少年护理机构提供的监督探视安排进行。这通常是一种过渡机制:有限的探视次数、评估,然后决定是否可以扩大探视范围。交接监督是一种较为宽松的形式,仅监督父母之间的交接过程,适用于孩子与父母双方相处都很安全,但父母无法进行面对面交谈的情况。

分阶段恢复探视适用于长期缺乏联系或孩子年龄很小的情况。探视开始时时间短、频率高,地点选择中立场所,并根据效果逐渐延长。探视可以附加一些条件,例如父母接受治疗、探视前后戒酒,或不得带孩子出国。在冲突严重的案件中,交接地点选择中立场所、仅通过书面渠道沟通以及禁止与孩子讨论探视过程都是标准条件。

如果问题在于冲突本身而非父母任何一方,法院可以将父母转介至旨在恢复沟通的项目。在最严重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采取儿童保护措施:颁布监管令(ondertoezichtstelling),将家庭置于经认证机构的指导之下,该机构还可以就探视事宜作出指示。这一程序由儿童保育和保护委员会负责,与父母之间的纠纷是两条独立的途径。疫情期间各方安排的破裂给我们带来了教训:一项在实践中行不通的安排终将失败,父母之间达成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往往比法院强制执行的命令更持久有效。

达成不诉诸法律的协议

分居且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必须在提交离婚申请时附上育儿计划(ouderschapsplan)。该计划必须记录双方如何安排子女的抚养和养育,如何就重要事项相互沟通和协商,以及子女抚养费用的分担方式。这项要求并非形式上的:没有育儿计划的离婚申请可能被法院驳回,但如果一方父母能够证明双方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仍可受理。

一份好的育儿计划既要足够具体以避免争吵,又要足够灵活以适应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变化。在实践中,它会明确规定每周的作息规律、节假日和公共假期、交接时间地点、应对疾病和突发情况的安排、如何做出学校和医疗方面的决定、父母之间的沟通方式、一方想要搬家时的应对措施,以及计划的复审时间。孩子的经济安排也与此密切相关,我们的子女抚养费指南以及子女和配偶赡养费指南会对此进行单独阐述。

在荷兰,调解并非强制性的,法院也不会因为父母没有先尝试调解而拒绝受理探视权纠纷。法官会在认为双方有可能达成协议时建议父母进行调解,而调解的实际意义也十分显著:父母自行制定的安排比强加的安排更容易被执行,而且无需再次诉讼即可进行调整,费用也远低于诉讼程序。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记录在和解协议中,如果双方愿意,还可以通过法院命令予以确认,从而具有法律效力。同样的理念也适用于合作式离婚,在这种离婚方式中,父母双方都可以聘请律师,但其目标是达成和解而非诉讼。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未婚父母分居时达成的书面协议

调解无法解决安全问题。如果存在暴力或胁迫控制,让双方坐在一起并非中立之策,这种不平衡会延续到调解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诉诸法庭才是正确的选择,首要任务是采取保护措施,而非协商制定时间表。健全的共同抚养模式始于安全的安排。

强制执行联系协议

法院判决规定的探视安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父母若停止遵守该安排,即构成违反司法判决。然而,荷兰法律的出发点在于,强制执行对儿童而言是一种粗暴的手段,因此法院首先会探究该安排失效的原因。

法院可使用的处罚手段按严重程度递增依次为:每次阻挠探视均需缴纳罚款(dwangsom);责令在警方协助下将孩子交给对方;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将不遵守探视规定的父母送入监狱(lijfsdwang)。法院通常使用第一种手段,第二种手段则很少使用,而第三种手段几乎从不使用,因为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强迫孩子上车很少符合孩子的利益。如果父母持续且故意不遵守探视规定,最终结果将是改变探视安排本身,包括变更孩子的主要居住地,因为父母一方对另一方与孩子关系的阻挠程度,与哪一方更适合照顾孩子密切相关。

反过来也存在:故意阻止儿童与监护人见面是违反《刑法》的刑事犯罪,在涉及将儿童带往国外的案件中,检方会严肃处理。实际上,刑事诉讼是与民事诉讼并行进行的,而非替代,而且刑事诉讼本身并不能使儿童返回。

在就对方不遵守约定提起诉讼之前,务必做好记录。错过的探视日期、拒绝探视的信息和拒绝理由,以及任何试图解决问题的尝试,这些都能让法官看出是否存在某种模式,而不仅仅是某个事件。一次周末探视被取消并不算什么大事;但连续十六次取消探视就构成犯罪了。

变更安排、搬迁和国际案件

《民法典》第1:377e条允许法院在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决定基于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信息时,变更先前关于探视权的决定或父母双方达成的安排。子女会长大,工作模式会改变,一方父母会搬家,一方父母会有新的伴侣,为幼儿设计的安排不再适用于十四岁的孩子。如果父母双方同意变更,他们可以自行登记变更;如果双方不同意,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申请。

搬迁是此类问题的最尖锐表现。拥有共同监护权的父母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带着孩子搬家,更不得带着孩子移居国外。如果另一方拒绝同意,法院将根据共同监护权争议解决条款作出裁决,权衡搬迁的必要性、搬迁前的准备工作、替代方案、因失去联系而提供的补偿、对孩子的影响以及搬迁一方在多大程度上考虑了另一方的利益。先搬迁后诉讼是一种严重的策略失误。

当家庭关系跨越国界时,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在欧盟内部,根据《布鲁塞尔第二条例》(自2022年8月起生效),父母责任的管辖权取决于子女的惯常居住地,该条例也规范成员国之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在欧盟之外,《1996年海牙儿童保护公约》与其缔约国发挥着类似的作用。实际结果是,荷兰的判决并非在所有地方都自动生效,计划进行国际安排的父母应在达成任何协议之前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我们的国际离婚和管辖权指南解释了如何确定惯常居住地,以及当父母双方在不同国家提出申请时会发生什么。

非法带走或扣留儿童的行为受1980年《海牙国际儿童拐骗民事方面公约》管辖。该公约的目标明确而重要:将儿童送回其惯常居住国,以便该国法院在少数例外情况下裁定监护权和探视权。在荷兰,此类案件集中于海牙法院审理,时效性强,司法与安全部下属的中央主管机关负责处理所有来往申请。速度至关重要,因为时间的流逝不利于儿童返回。如果您正面临这种情况,我们的国际儿童拐骗页面列出了初步步骤,申请应在数周内而非数月内提交。同样的公约框架也可用于寻求跨境探视安排,而关于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裁决亲子关系的问题,请参阅我们关于荷兰监护法的概述。

对探视权决定的上诉应提交至上诉法院,且必须在决定作出后三个月内提出。这比通常的民事上诉期限要长,但实际上进展仍然很快。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提出上诉不会中止原决定,因此在上诉待决期间,原有安排仍然有效。由于上诉法院会根据其作出决定时的情况重新评估案件,因此新的事实和新的委员会报告可能会改变结果;《分居父母实用指南》和我们关于跨境家庭诉讼的说明阐述了这对时间安排的影响。

常见问题

在法律框架明确之后,以下问题是家长们最常问的问题。

在哪些情况下,荷兰法律可以限制与子女的接触?

当法院认定不受限制的探视会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时,可以限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接触。如果证据表明父母对儿童的安全或发展构成风险,法官也可以施加限制。

常见情况包括父母存在药物滥用问题,影响其提供安全照护的能力。精神健康状况若损害其育儿能力,也可能导致探视权受限。

法院可以下令进行监督探视,而不是完全禁止探视。这样既能维持亲子关系,又能保护孩子免受潜在伤害。

仅凭经济纠纷或父母之间的冲突,通常不足以成为限制探视的理由。

在荷兰,变更育儿时间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荷兰法院在决定是否修改现有的探视时间安排时,会评估多项法律依据。影响儿童最佳利益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修改探视时间安排的主要依据。

儿童保育和保护委员会可以调查足以构成变更探视安排理由的申诉。有关忽视、虐待或让儿童暴露于有害环境的记录在案的担忧,构成限制父母探视时间的理由。

父母迁居国外或远距离居住可能需要修改探视安排。法院会考虑此举是否出于正当目的,以及会对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关系产生何种影响。

父母的工作安排、生活状况或提供适当照顾的能力发生变化,也可能成为调整育儿时间的理由。

在荷兰法院,儿童福利如何影响探视协议?

在荷兰法院所有关于探视安排的判决中,儿童的福祉始终是首要考虑因素。法院会评估探视安排是否符合儿童的情感、心理和生理发展需求。

法官会审查亲子关系的质量,以及维持联系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孩子的年龄、成熟程度和表达的意愿在法庭评估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尤其对于年龄较大的孩子而言更是如此。

儿童日常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会影响法院对探视频率和时长的裁决。法院会权衡维持与父母双方关系的益处与探视可能带来的任何风险。

有证据表明,接触会导致儿童痛苦、焦虑或行为问题,这可能导致限制或改变接触方式。

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被暂停或终止?

如果儿童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法院可以通过紧急命令暂时中止父母的探视权。法院在采取这一措施之前,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继续探视会对儿童造成严重伤害。

永久终止探视权是最极端的措施,仅在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会实施。涉及严重虐待、持续忽视或对儿童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都可能导致探视权的完全终止。

法院可能会逐步减少探视时间,而不是立即终止探视。这种方法可以评估父母是否能够通过治疗或干预来解决令人担忧的行为问题。

屡次违反法院规定的探视安排或利用探视权操纵或伤害孩子的父母,可能会完全失去探视权。

在荷兰,家庭暴力在决定儿童探视权方面起什么作用?

家庭暴力对荷兰法院关于子女探视安排的判决有着显著影响。法院优先考虑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侵害,无论暴力是针对儿童本身还是发生在父母之间的。

有记录的身体、情感或心理虐待事件会导致探视安排受到严格审查。法院可能会要求在第三方场所进行监督探视,以确保儿童在与施暴父母接触期间的安全。

如果存在持续的家庭暴力证据,法院可能会暂停与孩子的探视权,直至施暴一方完成治疗项目。法院会考虑施暴一方是否承认暴力行为并承担改变自身行为的责任。

保护令或家庭暴力刑事定罪会加强限制或拒绝探视的理由。遭受暴力侵害一方的安全也是探视决定的考量因素。

如果允许接触会使受害父母继续遭受虐待或骚扰,法院可以禁止这种接触。

如何对荷兰法院作出的有关限制子女探视权的裁决提出上诉?

对于荷兰法院关于子女探视限制的裁决,您可以在原裁决作出后的三个月内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程序需要向具有家庭法管辖权的相应上诉法院提交正式文件。

上诉过程中,法律代理至关重要。您必须提出具体理由来挑战下级法院的判决。

你需要证明法院在法律上犯了错误,未能考虑关键证据,或者得出的结论与所呈事实不符。上诉法院会审查案件记录,并可能要求提供补充证据或证人证言。

自原决定作出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可以作为您申请修改探视安排的依据。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儿童保育和保护委员会可以在上诉过程中进行新的调查。

上诉可能需要几个月才能解决。在此期间,原有的接触限制通常仍然有效。

您应准备详尽的文件和证据,以证明为何应解除或修改接触限制。

Law & More 我们为探视权纠纷中的父母双方提供法律服务:既包括寻求保护子女的父母,也包括探视权被切断的父母。我们提供育儿计划方面的咨询,协助您申请建立、限制或恢复探视权,并处理跨境案件。如果您与子女的探视权中断,或者您担心子女在探视期间的安全,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与您探讨各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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