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荷兰实践中的儿童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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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第三条规定,所有涉及儿童的决定都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在荷兰,该条约条款直接应用于法庭:它要求法院、行政机关和照护机构明确一项决定对儿童的意义,并在其理由中说明如何权衡该利益。这是一项程序性和解释性规范,而非凌驾于其他一切利益之上的王牌,其适用范围涵盖家庭法、青少年照护、移民以及诸如驱逐等普通民事诉讼。

当荷兰最高法院于2025年就《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作出裁决,明确了该条款在荷兰实践中的适用范围时,其轮廓变得更加清晰。该判例阐明了法官的职责、调查义务的范围以及与当事人角色之间的界限。与此同时,诸如《青年法》(Jeugdwet)等国家法规以及欧洲在庇护和刑事诉讼方面的相关文书,也为这一开放标准提供了具体的框架。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的核心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的核心在于,它为所有公共和私营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机关和立法机构确立了一项积极义务。该条款规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必须是“首要考虑因素”。请注意措辞:是首要考虑因素,而非唯一考虑因素。然而,这一原则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必须积极调查和评估儿童的观点。

本文的适用范围有意设定得较为宽泛。它不仅涵盖直接涉及儿童的决定,例如监护权或安置令,也涵盖间接影响儿童的决定,例如驱逐父母或监禁主要照护者。欧盟立法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广泛的适用性。例如,关于刑事诉讼中儿童程序保障的(EU) 2016/800号指令明确提及了儿童利益的优先性(第8条)。

第三条背后的逻辑在于承认儿童的脆弱性。儿童往往缺乏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地位和自主权。因此,法律体系必须弥补这种依赖性。正如近期判例(ECLI:NL:HR:2025:1799)和总检察长结论(ECLI:NL:PHR:2025:728)所述,该条款构成了一项程序保障。它迫使决策者停下来,明确说明该决定如何影响儿童的成长、安全和福祉。这并非仅仅是一份象征性的意向声明;它是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要求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判决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在荷兰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这项条约义务如何在荷兰法庭上得到体现?最高法院近期作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ECLI:NL:HR:2025:1799)是解读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在该裁决中,最高法院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视角,阐明了法官在适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时的义务。

最高法院裁定,在权衡各方利益时,居住在房屋内的儿童的利益应享有高度优先权。法官如有必要,必须主动调查驱逐是否会影响儿童,以及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下,什么才是最符合儿童利益的做法。法官可以行使通常的权力要求提供信息,但他无权自行联系市政当局或社会服务机构:这些问题必须向当事人提出。这就赋予了法律代表一项真正的责任,即向法庭提供有关儿童状况的具体信息。

在实践中,这需要权衡各方利益。“最佳利益”并非一张王牌,不能自动凌驾于所有其他利益之上。例如,在驱逐案件中,儿童的住房权和不与父母分离的权利是重要的考量因素(ECLI:NL:HR:2025:1799)。然而,最高法院指出,如果房东的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强制性,这些权利并不能使儿童免于被驱逐。法官必须评估是否存在替代住房,以及驱逐对儿童造成的后果是否不成比例。总检察长的结论(ECLI:NL:PHR:2025:728)进一步阐述,有效的法律保护要求法官在推理过程中积极考虑儿童的利益,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援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

儿童最佳利益:灵活但具有约束力

法律从业者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儿童最佳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这是一个灵活的准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具体阐释。在荷兰法律中,这一概念通过多种因素来实施,包括人身安全、情感保障、成长环境的连续性以及儿童的发展状况。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与荷兰国内法之间的联系在荷兰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 – BW)第1:377a条关于探视安排的规定以及《青年法》(Jeugdwet)第3.1条中均有体现。这些国内法条文实质上是对国际标准的法典化。然而,该条款的灵活性允许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在监护令ondertoezichtstelling)中,儿童的安全可能是主要考虑因素。在搬迁纠纷中,教育和社会环境的连续性可能更为重要。

尽管该规范具有灵活性,但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法院已确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在荷兰法律体系中具有直接效力,因为它要求法院进行利益平衡。最高法院在其2025年的先例性裁决中明确指出,利益平衡必须在判决理由中体现:任何未能说明如何考虑受影响儿童利益的判决都可能受到质疑(ECLI:NL:HR:2025:1799)。《荷兰法典》第1:250条在程序方面也支持这一原则:如果儿童的利益与拥有监护权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利益在涉及儿童的照护、抚养或财产等事项上发生冲突,法院可以指定一名特别代表(bijzondere curator)来维护儿童的利益。

孩子的声音

确定儿童最佳利益的关键要素之一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儿童的陈述权。如果不允许儿童参与诉讼程序,就无法确定何为儿童的最佳利益。在荷兰诉讼法中,《荷兰民事诉讼法》第809条规定,法院在就涉及儿童的事项作出裁决之前,必须给予12岁及以上儿童表达意见的机会;而年龄较小的儿童,根据其成熟程度,也可以获得陈述机会。

倾听孩子的心声不仅仅意味着询问孩子想要什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应根据孩子的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其意见应有的重视,这意味着法官必须确保孩子能够自由表达意见,且不受父母任何一方的压力。如果法官为了保护孩子的客观利益而偏离孩子的意愿,则必须在判决书中对此作出解释,以表明即使没有采纳孩子的意愿,也认真对待了孩子的意愿。关于在实践中,孩子表达的意愿究竟有多大的分量,请参阅我们关于探视安排中孩子意愿的文章。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与公共利益

当儿童的最佳利益与公共利益或他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往往会产生矛盾。这一点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与保护家庭生活权的《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之间的相互作用中尤为明显。欧洲人权法院要求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公平的平衡”。

那么,儿童的利益何时才能优先考虑?虽然《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规定儿童的利益必须是“首要”考虑因素,但判例法证实它并非绝对。各国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近期的判例表明,凌驾于儿童利益之上的门槛很高。例如,在ECLI:NL:RBLIM:2025:1533和ECLI:NL:PHR:2023:801两案中,法院确立了在国家干预(例如将儿童安置在监护机构)的情况下,国家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该措施是必要且相称的。“公平平衡”原则意味着,如果一项干预性较小的措施能够实现相同的公共目标(例如,提供居家援助而非将儿童带离家庭),则儿童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利益必须优先考虑。

责任与义务

遵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 3 条的责任在于国家,但在荷兰青少年护理的私有化格局中,这一责任延伸至认证机构(Gecertificeerde Instellingen – GIs)和私人护理提供者。

当儿童利益被忽视时,谁应承担责任?政府和行政机构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决定符合第3条的规定。《欧盟庇护程序条例》((EU) 2024/1348)取代了《欧盟指令2013/32/EU》,同样将儿童的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第23条)。如果一项决定缺乏这一动机,则可能被撤销。

责任也可能延伸至私人机构。监护人需对因管理不善而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未能履行照护义务的认证机构也可根据一般侵权行为规则承担责任。安全是安置决定中的决定性因素。在2025年12月19日的一项具有先例意义的裁决中,最高法院裁定,即使未进行筛查、筛查结果为阴性,或寄养机构因安全顾虑而拒绝承担责任,儿童仍可被安置在寄养家庭,但认证机构和法院都必须充分考虑儿童的安全:如果任何一方认为情况不安全,则必须阻止或终止安置(ECLI:NL:HR:2025:1948,以及总检察长在ECLI:NL:PHR:2025:825中的结论)。

常见问题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中“儿童的最大利益”究竟是什么意思?

这是一项公开的规范,要求在所有行动中,儿童的安全、发展和福祉应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其具体内容取决于个体情况,例如依恋关系和照护的连续性。

谁有责任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所有决策机构都负有责任:法院、行政机关(如市政当局)和福利机构(包括儿童保育和保护委员会和认证机构)。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在荷兰法院是否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

是的。虽然这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但荷兰法院承认其直接效力。法官必须评估决策过程是否充分考虑了儿童的利益,通常会援引国家法律(如《儿童权利法》和《青少年法》)进行具体应用。

在法律诉讼中,儿童的利益必须如何具体界定?

它的定义是通过评估特定因素来实现的:身体和情感安全、对稳定性的需求、维系家庭关系以及儿童自身的想法。这些因素必须与其他利益进行明确的权衡。

儿童在决定自身兴趣方面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儿童有权表达意见。他们的意见是决定其最佳利益的关键因素,但其意见的权重取决于他们的年龄和成熟程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与荷兰家庭法有何关系?

第3条是总体框架。荷兰的相关规定,例如《荷兰联邦法》第1:377a条(接触)和《青年法》第3.1条,是对该条约义务的国家实施,为法官提供了法律工具。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能否导致驱逐请求被驳回?

是的,有可能。虽然这并非绝对禁止驱逐,但法院必须权衡儿童的住房权益。如果驱逐会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且没有其他替代方案,则该请求可能会被中止或驳回。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有什么区别?

第1款确立了具体决定中的“首要考虑”原则。第2款规定了国家更广泛的义务,即确保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保护儿童的福祉。

专业人士如何才能正确地运用孩子的兴趣?

在所有报告中明确提及儿童的利益,调查决策对儿童的影响,促进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并阐明为什么某个具体结果最符合儿童的利益。

尽管《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具有灵活性,但为何它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为荷兰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最高法院裁定,尽管存在酌情裁量权,但权衡利益的过程是强制性的,并且可以依法进行审查。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是基石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是荷兰儿童保护法的基石。它明确规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并非仅仅是走过场,而是所有法律措施的首要考量。正如荷兰最高法院近期的判例所示,虽然法官并非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但他们却是这项条约义务的最终守护者。

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任务很明确:确保在每一份提交的材料和诉求中,儿童的立场都得到明确阐述,并以事实为依据,且与各方利益进行权衡。尽管《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与其他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仍然十分微妙,但判例法的发展趋势无疑正朝着更加严格地保护儿童权利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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