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兰,循环经济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在于废弃物认定、产品责任和所有权问题。被认定为废弃物的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的许可和运输程序,直到其符合副产品标准或达到废弃物处置条件为止。而这完全取决于监管评估,而非商业选择。
另外两个障碍出现在产品多次流通之后。作为生产商,您仍然需要对缺陷产品承担责任,即使该产品是由回收部件组装而成。如果您将产品出租或租赁而非出售,一旦产品固定在建筑物上或您的客户破产,荷兰物权法将决定产品的所有权归属。下文将逐一解释每个障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在实践中如何应对。
荷兰政府对贵公司有何期望?
荷兰政府的目标是到 2050 年实现完全循环经济。这是一项政策目标,而不是直接适用于贵公司的法律义务;贵公司的实际义务来自有关废物、产品、许可证和合同的具体规定。
国家循环经济计划指明了方向:更高效地利用原材料,转向可持续生产的可再生资源,并开发新的循环产品和生产方法。您可以在rijksoverheid.nl 网站上了解政府的目标。该政策正逐步转化为法律,通常通过欧盟立法来实现。
荷兰目前没有针对循环经济程度不足的企业的通用法律进行罚款。执法主要依据适用于企业运营活动的现有法规:例如《环境管理法》(Wet milieubeheer)中的废物管理法、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环境与规划法》(Omgevingswet)下的许可规定、生产者延伸责任制以及日益重要的欧盟产品法规。在规划循环经济模式时,您需要关注这些法规。
其基本理念很简单。一家循环型企业通过产品设计尽可能减少浪费,通过再利用、维修和再制造延长产品和材料的使用寿命,并修复自然系统而非消耗自然资源。法律问题恰恰出现在材料从一个所有者或一种用途转移到另一个用途的过程中。
什么情况下你的材料才算是合法废弃物?
当您丢弃、打算丢弃或被要求丢弃某物时,该物即为废物。此标准源自欧盟《废物框架指令》(指令 2008/98/EC)第 3(1) 条,并在荷兰通过《环境管理法》予以实施。
重要的是你的意图和义务,而不是材料的价值。即使其他公司愿意付费,某种残留物在法律意义上仍然可能被视为废物。其后果是切实存在的,并且会立即显现。处理废物通常需要许可证,运输需要遵守登记和报告规定,而跨境运输废物则受欧盟《废物运输条例》的约束,许多类型的废物都需要经过通知和同意程序。
对于循环经济模式而言,这通常是第一个障碍。您或许已经找到了废料的买家,但如果这些材料在法律上属于废弃物,买家需要相应的许可证,而您也需要遵守每次发货的废弃物处理规定。该指令的全文可在EUR-Lex上查阅。
你的残留物可以算作副产品吗?
是的,如果符合《废弃物框架指令》第5条第1款规定的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分别是:必须有明确的后续用途;该材料必须可以直接使用,无需超出正常工业惯例的加工;它必须是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以及其后续用途必须合法,且不会对环境或人类健康造成总体不利影响。
大多数申请失败的原因在于,无法确保后续使用。仅签订一份部分用量的承购协议往往远远不够。监管机构会关注长期合同、稳定的市场以及是否存在无限期的仓储需求。根据我们的经验,在开始交付之前就做好这些准备的公司,比事后才试图解释的公司更有优势。
什么时候垃圾才不再是垃圾?
如果废物经过回收利用等处理后,符合《废物框架指令》第6条第1款规定的四个条件,则该废物将失去其原有状态。这四个条件分别是:该材料必须通常用于特定用途;必须存在市场需求;必须符合该用途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法规;以及其使用不得对环境或人类健康造成总体不利影响。
对于某些类型的废弃物,例如特定类型的金属废料和碎玻璃,欧盟已制定了详细的废弃物处置标准。对于大多数其他材料,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在荷兰,您可以向荷兰公共工程和水资源管理部 (Rijkswaterstaat) 咨询有关副产品或废弃物处置状态的建议。在您投资之前,这些建议非常宝贵,因为分类决定了您和您的客户需要哪些许可证。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家制造商想出售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加工而成的塑料颗粒。在颗粒达到废弃物处理标准之前,所有买家收到的都是废弃物。一旦达到标准,颗粒就成为普通产品,并适用化学品安全法规等产品规则。
当翻新或再利用的产品出现故障时,谁应承担责任?
根据荷兰民法典(BW)第6:185条,无论过错方是谁,生产者均须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您对产品进行翻新或大幅改装,则您可能被视为该产品的生产者。
《德国联邦法》第6:185至6:193条实施了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如果产品未能提供人们根据其外观、合理预期用途和投入流通时间所能期望的安全保障,则该产品存在缺陷(《德国联邦法》第6:186条)。对于受害人,此项责任不得通过合同排除或限制(《德国联邦法》第6:192条)。
规则正在改变。新的欧盟产品责任指令(指令 (EU) 2024/2853)适用于2026年12月9日之后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根据第8条第2款,任何人在制造商控制范围之外对产品进行实质性修改,并将其投放市场,均被视为该产品的制造商。对于翻新商和再制造商而言,这一规定明确了他们的责任。该指令全文可在EUR-Lex上查阅。
除了产品责任之外,普通合同法也适用。您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在消费者销售中,合同约定规定于《德国联邦合同法》第7:17条。购买二手或翻新产品的买家可能对产品的期望低于全新产品,但产品仍必须具备买家合理预期的品质。对已更换、已测试和已保证的部件进行清晰的描述可以避免纠纷。
在实践中,您如何管理这种风险?
记录你对每件产品所做的操作:哪些部件被重复使用,哪些部件被更换,以及进行了哪些测试。如果产品出现故障,这份记录就是你的证据。材料护照(用于追踪部件的来源和成分)也起到同样的作用。
在企业对企业合同中,您可以约定二手零部件供应商、再制造商和销售商之间的责任分担。此类条款对各方有效,但不影响受害第三方的权利。此外,请确认您的责任保险是否涵盖翻新产品,因为有些保单仅针对新产品。
你出租而不是出售的产品,其所有权归谁?
原则上确实如此,只要该产品仍是一项独立资产。一旦它成为建筑物或其他物品的组成部分,所有权就可以通过归属(natrekking)转移给该建筑物或物品的所有者。
组成部分(bestanddeel)是指根据普遍共识被视为主体的一部分,或与主体紧密相连以至于无法在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移除的物品(《德国民法典》第3:4条)。根据《德国民法典》第5:20条,土地所有者拥有永久附着于其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工程。根据《德国民法典》第5:14条,成为另一动产组成部分的动产归主体的所有者所有。
这对产品即服务模式来说是一个真正的障碍。按使用付费提供照明、电梯、太阳能电池板或外立面构件的供应商希望保留所有权,以便在合同结束时收回这些设备。如果这些设备成为建筑物的组成部分,无论合同如何规定,所有权都将丧失。
如何才能保留已安装产品的所有权?
有三种常见途径。第一种是技术途径:将产品设计成可以无损移除,从而支持其并非零部件的论点。第二种是《德国民法典》第5:101条规定的地上权(opstalrecht),该条款允许土地所有者以外的第三方拥有土地上、土地内或土地上方的建筑物、工程或设备。该权利必须通过公证契约设立并登记。
第三种途径是合同途径。回购义务、期末购买选择权或回购协议赋予您对客户的索赔权。然而,索赔权不如所有权有效,因为它无法在客户破产时保护您。
如果你的客户破产了怎么办?
如果您仍是所有权人,您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索要您的产品。如果您因添附而丧失所有权,您则作为普通债权人,有权要求合同价款或赔偿损失。
还有一项风险需要考虑。在某些情况下,荷兰税务和海关总署可以从债务人场所内的第三方货物中追缴债务人的税款(根据1990年《国家税收征收法》(Invorderingswet 1990)第22条规定的“税款追缴权”)。这是否会影响您的租赁产品取决于货物的类型和租赁安排,因此在将高价值设备交付给客户之前,最好先进行核实。如果您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销售,根据《荷兰商业法》(BW)第3:92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将保留在您收到全部款项之前。
循环合同中应该包含哪些条款?
循环合同必须明确所有权、维护、产品残值、回收以及终止或破产时的处理方式。标准销售合同或标准通用条款并不涵盖这些要点。
在产品即服务合同中,供应商通常仍负责维护和维修,因为产品使用寿命长,供应商从中受益。合同应明确规定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谁承担费用、谁为产品投保、使用情况发生变化时费用如何调整,以及产品归还时必须保持何种状态。
在使用再生材料的供应链中,规格条款至关重要。再生材料的质量可能参差不齐,因此您应该明确约定适用的标准、偏差的衡量方式以及如果某批材料不符合规格买方应采取的措施。如果您依赖单一的残渣供应商,则应就数量和期限达成一致,因为这也有助于上文所述的副产品评估。
谨慎对待面向消费者的可持续性声明。误导性的环境声明可能构成《荷兰商业法》第6:193a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不正当商业行为,荷兰消费者和市场管理局 (ACM) 会积极执行这些规定。欧盟也收紧了对一般环境声明的监管。务必确保所有声明都能提供证据支持。
公共采购能否助力您的循环经济业务?
是的。根据2012年《公共采购法》(Aanbestedingswet 2012),公共机构可以根据最佳性价比授予合同,并纳入循环经济标准。他们没有义务采购循环产品,但荷兰政府推行循环采购政策。
对供应商而言,这意味着招标文件中越来越多地要求提供有关再利用、再生材料含量、可维修性和回收利用方面的信息。如果您能提供这些方面的证明文件,就能在质量评分中获得更高的分数。如果您认为招标文件不公平地排除了循环解决方案,请在问答环节提出疑问,因为在授标后才提出异议往往为时已晚。
进行循环活动需要哪些许可证?
这取决于您在现场的具体操作。根据《环境与规划法》,收集、储存、分类或处理废物属于对环境有害的活动,可能需要环境许可证或事先通知。
这些活动的总体规则主要载于《环境活动法令》(Besluit activiteiten leefomgeving)。市政环境规划(omgevingsplannen)也可能限制某些活动的开展地点。如果您想在现有工厂增设维修、回收或再制造生产线,请尽早确认您当前的许可证是否涵盖此项,因为新的或修改后的许可证可能需要数月时间才能获得。
现在你应该采取哪些步骤?
首先,清点您的物料流及其法律状态。对于每一种物料流,您都需要知道它是废弃物、副产品还是产品,因为这决定了您需要办理的许可证、遵守的运输规则和签订的合同。
然后,仔细审查您的产品文档和责任范围,尤其是在您进行翻新或再制造的情况下。对于租赁和服务模式,请确定所有权的保留方式,并据此调整合同和一般条款。最后,在变更现场活动之前,请务必检查您的环境许可证。
这些步骤都没有统一的法定截止日期,但时间安排仍然至关重要。许可证办理和废物状态评估都需要时间,而新的产品责任规则适用于2026年12月9日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
综上所述
- 材料是否属于废物取决于你是否丢弃它,而不是它的价值;副产品和最终废物状态都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 作为生产商,你对有缺陷的产品负有责任,任何对产品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人都可以被视为该产品的制造商。
- 固定在建筑物或其他物品上的物品可以通过归属成为该建筑物或物品所有者的财产。
- 循环合同必须涵盖所有权、维护、残值、回收和破产。
- 在增加维修或回收活动之前,请根据《环境与规划法》检查您的许可证。
常见问题
在荷兰,法律是否要求必须循环利用资源?
不。到2050年实现完全循环经济是政府的政策目标。您的义务来自关于废物、产品、许可证和生产者责任的具体规定。
生产废料何时才不算废料?
满足《废物框架指令》第 5(1) 条规定的四个副产品条件,包括确定可以进一步利用,并且不需要超出正常工业实践范围的加工。
如果翻新产品出现故障,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你可以。根据《德国联邦法》第6:185条,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根据新的欧盟指令,任何对产品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人都将被视为该产品的制造商。
我出租给客户的产品的所有权是否仍然归我所有?
原则上是的,除非产品成为建筑物或其他物品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可以通过添附转移,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5: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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