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公司和集团责任

母公司及其合同

在荷兰,“集团责任”指的是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承担集团内其他公司债务的两种不同途径。第一种途径是《荷兰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简称BW)第2:403条规定的第403条声明,这是一份自愿的书面声明,其中母公司承认对子公司因其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途径是《荷兰民法典》第6:166条规定的集团责任,该条款规定,凡对集团内违法行为做出相关贡献的公司,均须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这两种途径均不会导致母公司仅仅因为持有股份而承担责任。

这一区别决定了大多数纠纷的走向。子公司倒闭后,债权人即使一无所获,也不能自动向母公司追偿;债权人必须提供证据,例如向商业登记处提交的声明、母公司参与的违法行为,或者母公司违反了对子公司债权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想要撇清关系的母公司必须能够提供文件而非空口断言,证明其并未参与子公司的损害性行为。

本指南阐述了这两条途径、界定其局限性的判例法、单个集团公司可采取的抗辩、撤回 403 声明的规则,以及导致索赔失败的时效陷阱(比任何实质性抗辩都多)。

荷兰法律中公司责任和集团责任的含义

荷兰公司法以各法人实体的独立性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各自承担债务,其股东(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控股公司)原则上仅对其承诺支付的股份金额承担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精髓所在,我们在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的指南中对此有更详细的解释。集团责任则是一系列例外情况,旨在防止这种独立性成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保护伞。

在考虑例外情况之前,有两个定义至关重要。《德国联邦法典》第2:24a条将子公司(dochtermaatschappij)定义为通过投票控制权或任命和罢免董事会多数成员的权力来界定的实体。第2:24b条将集团(groep)定义为法人和公司在组织上相互关联的经济单位;集团公司是该单位内相互关联的法人实体。因此,一家公司是否属于某个集团,取决于其实际的组织结构,而非年报上的标签。

在此背景下,狭义上的公司责任是指母公司通过403声明自愿承担的责任。根据《德国联邦法典》第6:166条,集团责任是指法律对共同违法行为的公司所施加的责任。介于两者之间的是第三类责任:根据《德国联邦法典》第6:162条,母公司自身的侵权行为,即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人的注意义务。这三类责任都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而且在实践中通常也会这样做。

第一条途径: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403条作出的403声明

403声明是一份书面声明,需提交至商会商业登记处,其中母公司声明其对指定集团公司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并非对债权人的优惠,而是获得豁免的条件。根据有效声明,集团公司无需按照《德国商法典》第二卷第九章的规定编制和公布其年度财务报表,但需满足《德国商法典》第2:403条的以下条件:其财务数据已合并至母公司编制和公布的财务报表中;股东已书面同意该财政年度的豁免;且该同意书和声明均已在商业登记处备案。

对债权人而言,这是最便捷的途径。无需证明任何影响、参与或过错。债权人只需出示债务证明和声明,即可起诉债务人父母,要求其偿还全部债务。债务为连带责任,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7条,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债务人追讨全部债务,一方的付款即免除另一方对债权人的债务。

有两个限制值得注意。该声明涵盖集团公司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包括合同债务及其后果;它并非对子公司可能承担的所有债务提供全面担保,侵权或罚款索赔也不在其通常的适用范围之内。此外,它仅涵盖声明中列明的实体。在一个由十五家公司组成的集团中,可能只有三家公司需要提交声明。具体需要查阅商业登记文件和子公司的公开财务报表,其中通常会披露豁免和声明信息。

撤回声明并终止剩余责任

根据《德国联邦商法典》第2:404条第1款,母公司可以随时通过在商业登记处提交一份声明来撤回其403声明。撤回仅对未来有效。根据《德国联邦商法典》第2:404条第2款,母公司仍需对在撤回生效前已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签订长期合同的供应商而言,真正重要的是这种剩余责任(overblijvende aansprakelijkheid)。

终止剩余债务是一项独立且更为繁琐的工作。《德国联邦商法典》第2:404条第3款规定,只有在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终止:集团公司不再属于该集团;终止意向通知已在商业登记处公开至少两个月;该意向已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债权人要么未及时提出异议,要么撤回了异议,要么其异议最终被驳回。

债权人在此的武器是反对权(verzet)。《德国联邦法典》第2:404条第5款规定,债权人如果其债权仍在有效期内,则有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反对终止合同。该条款还允许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除非债权人的财务状况足以确保其获得偿付。实际后果很简单:如果债权人看到报纸公告或商业登记备案后两个月内未采取任何行动,则其对母公司的追索权可能丧失;而采取行动的债权人通常最终会获得担保。

途径二:根据德国联邦宪法第6:166条承担集体责任

《德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6:166条规定,如果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本应阻止某个成员实施该行为,且该行为可归因于该成员,则该群体中每个成员应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并非针对公司集团而制定,而是适用于任何协同行动的群体。但它也适用于企业集团,因为该条款的要点恰恰在于无需证明每个参与者的个人因果贡献。

因此,索赔人无需证明哪家公司实施了决定性行为。例如,假设一个集团公司中,一家公司决定非法处置废物,另一家公司安排运输,第三家公司提供桶装废物。根据一般侵权法规则,每家公司都会就其自身在因果关系中所占的份额进行争论。但根据德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6:166条,它们共同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关于份额的争论将转为它们之间的内部和解。

原告必须证明三点:一是存在群体行为而非一系列互不相关的行为;二是损害风险足以阻止参与者;三是该行为可归因于相关被告。第三点是该条款适用范围的限定条件。加入某个团体、持有股份、共享品牌或合并资产负债表本身并不构成行为。必须指出公司自身实施或有意允许的行为。

针对单个集团公司的辩护

核心抗辩在于公司并未对造成损害的行为做出相关贡献。无论公司在公司法意义上与集团关系多么密切,只要该公司既未做出决定,也未实施行为,更未明知地协助该行为,则不受《德国商法典》第6:166条的约束。收取普通股息、共用会计师、在同一栋办公楼办公或间接受益于有利可图但非法的活动,本身并不构成参与。

第二项抗辩理由是可预见性。责任的成立要求损害的可能性应当足以约束相关参与者。例如,一家公司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向其姊妹公司供应货物,而该公司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怀疑这些货物会被用于何种用途,那么该公司可以辩称,由于风险对其而言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它不可能因此而放弃该行为。

双方的抗辩都依赖于证据,而这正是案件成败的关键所在。原告必须首先陈述能够推断被告参与集体行为的事实;一旦这些事实摆在眼前,仅仅否认的被告往往难以被采信。有效的证据是书面文件:例如,显示被告未被咨询的董事会会议记录、显示其未被告知的往来信函、显示决策权归属的组织结构图、以及将相关活动分配给其他方的管理协议。同期文件远比在诉讼提出后才撰写的证人陈述更有价值。

父母在没有403声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根据《荷兰联邦法》第6:162条(侵权法一般规定),即使没有声明且不存在共同违法行为,母公司仍可能对其子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最高法院在Comsys案(2009年9月11日,ECLI:NL:HR:2009:BH4033)中认可了这一点。在该案中,集团的成本被转嫁给一家亏损的服务公司,而作为集团公司唯一股东和董事的母公司则通过活期账户为亏损融资,并继续允许债权人与一家无力偿还债务的实体签订合同。最高法院裁定,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负有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母公司自身的违法行为。

此类案例法的共同要素包括:紧密的行政和财务一体化、子公司在财务上依赖于母公司,以及母公司明知集团的财务政策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偿付。过度干预子公司的政策、明知债权人将承担风险却放任其发展,以及制造子公司偿付能力良好的假象,都是母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判例法并未规定母公司负有普遍的救助义务。母公司没有义务为陷入困境的子公司提供资金,也没有义务告知所有交易对手子公司正在亏损。母公司的责任源于其自身的介入。如果母公司保持距离,没有干预子公司的商业决策,也没有做出任何保证,则适用一般规则,债权人的追索权仅限于子公司的破产财产。关于何时可以追究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责任这一相关问题,请参阅我们关于荷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责任的文章。

欧洲竞争法遵循不同的逻辑,不应与上述民事规则混淆。在对卡特尔行为处以罚款时,欧洲法院将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并适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行为施加了决定性影响。该推定在阿克苏诺贝尔案中确立,并自此一直得到贯彻执行。母公司可以反驳该推定,但必须提供具体证据证明其拥有真正的商业自主权:独立的管理、独立的决策、独立的市场策略以及不受母公司干预。在竞争法之外,并不存在这项推定,原告不能援引该推定来简化民事诉讼程序。

债权人应该采取哪种途径?

债权人无需做出选择。不同的追偿途径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可以同时、交替或先后提出,但须遵守既判力原则和滥用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则。唯一的硬性限制是,债权人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损失:一旦连带责任债务人之一支付了款项,《德国民法典》第6:7条即免除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此时争议将转为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追偿。

实际上,合理的诉讼顺序取决于举证责任。如果存在有效的第403条声明,则该声明是首要诉讼请求,因为它仅需声明和债务即可。其次是根据《德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6:166条提出的集体责任诉讼,因为该诉讼涉及更广泛的被告,但需要证明共同行为和可预见性。针对母公司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诉讼,或针对个别董事的诉讼,是第三层诉讼。在同一份传票中提出这三项诉讼请求成本增加不多,而且如果第一层诉讼失败,还能保留其他选择。

方面403 声明(第 2:403 条 BW)集体责任(德国联邦法典第6:166条)
必须存在的东西已在商业登记处备案但尚未有效终止的声明非法组织行为造成损害
债权人必须证明什么宣言和债务共同犯罪、可预见的损害风险以及对每位被告的归责
可以向谁讲话发布声明的母公司,以及声明中提到的集团公司做出相关贡献的集团公司
可用防御有限性:声明的范围、生效终止、限制无相关贡献,无可预见风险,无归因
局限性根据基础债务原则,依据《德国联邦条约》第3:307条。《德国联邦宪法》第3:310条规定,自知悉之日起五年,绝对追诉期为二十年。

在提交任何文件之前,应先梳理集团内部关系。调取子公司及其上级所有实体的商业登记文件,获取最近公布的财务报表,并确定每家公司是决策方、执行方、融资方还是仅收款方。这种梳理将决定传票上列明哪些人以及针对每人应提出的指控。如果子公司已经破产,则必须仔细区分受托人和债权人自身的立场;我们关于法庭诉讼中破产交易对手的文章详细阐述了这种互动关系。

如果集团公司已经破产

集团公司破产会改变谁可以就哪些事项提起诉讼。受托人(管理人)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并提起属于公司本身的债权诉讼,包括针对公司董事不当管理的诉讼。与此同时,最高法院长期以来一直认可,受托人也可以代表共同债权人,针对因其非法行为而集体受损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方式源于“Peeters诉Gatzen”案的判决。如果受托人采取这种诉讼方式,所得款项将纳入破产财产,并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如果单个债权人遭受的损失是其自身独有的,而非仅仅是所有债权人共同损失的反映,则该债权人可以保留其个人债权。例如,如果母公司明知子公司无力支付,却仍诱使供应商继续供货,则该供应商享有个人债权;而仅仅抱怨遗产空空如也的债权人则不享有个人债权。在一开始就区分这两种情况,可以避免债权因缺乏诉讼资格而被驳回,同时也能确定是否值得与破产管理人协商协调,而不是各自提起诉讼。

子公司破产并不影响403条款下的债权。母公司的债务是其自身的债务,与子公司的债务并存,债权人可以在向破产法院提交债权申请的同时起诉母公司。但债权人不得重复收款: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任何款项都会减少其仍可从母公司追回的金额。

时效、中断和丧失

集体责任索赔案件中,因时效限制而败诉的案例多于因案情本身而败诉的案例,原因在于这两种诉讼途径的时效规定并不一致。根据《德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6:16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其时效为自受害人知悉损害及其责任人之日起五年,或自损害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年(根据《德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3:310条)。而根据第403条提出的索赔,则是请求履行债务的请求,其时效适用基础债务的诉讼时效。例如,对于因合同约定而产生的金钱支付请求,其时效为《德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3:307条规定的五年,自债权到期之日起算。

每个债务人的时效期限都是独立计算的。中断针对母公司的时效限制对针对关联公司的债权没有任何影响,中断403条款下的债权对侵权债权也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债权人面对集团债务时,必须维护一个矩阵而非日期:每行代表一个债务人,每列代表一项债权基础。

中断诉讼时效本身并不复杂。根据《德国联邦法》第3:317条,债权人可以通过书面警告中断履行请求权,该警告中债权人应明确保留其履行请求权的权利。该警告应指明债务人,描述请求权及其事实依据,列明金额或明确说明金额尚未确定,提及所依据的各项法律依据,并明确保留所有权利。该警告应分别发送给每个实体,保留发送和接收证明,并在每个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重复发送,直至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发出传票也能中断诉讼时效。

权利丧失(rechtsverwerking)是另一种风险,而且范围较窄。荷兰法律明确规定,仅仅时间流逝并不足以构成权利丧失。必须存在其他情形,例如债务人有理由预期债权人将不再强制执行,或者债务人的处境因拖延而受到不合理的损害,例如证据遗失。向集团公司书面声明不承担责任,或者在对方认为此事已了结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重组并持续多年谈判,都可能构成权利丧失。而默默等待或在谈判中以书面形式保留权利,则不构成权利丧失。

集团内部的追索权:最终由谁来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起诉的对象,但并未规定损失由谁承担。关于集体责任,《德国商法典》第6:166条第2款规定,参与者必须平均分担责任,除非案件的公平性要求采用不同的分担方式。这种平均分担的违约情况很容易被推翻。法院会考虑谁做出了决定、谁执行了决定、谁有能力阻止决定的发生以及谁从中获利,并据此重新分配责任。一家仅仅执行指令而没有获利的公司通常最终只承担很小一部分责任;而设计该行动的公司则承担大部分责任。

如果负债源于403声明,则内部情况又有所不同。根据该声明为子公司偿还债务的母公司对该子公司拥有已支付款项的索赔权,但在子公司通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这笔索赔价值甚微。这是母公司为获得报告豁免而承担的风险,也是为什么该豁免应是会计师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决定,而非例行公事。

集团可以而且应该事先对内部责任分配进行规范。一份关于赔偿、保险以及按业务活动分配责任的书面集团内部协议,只要清晰明确且不违背合理性和公平性,即可在各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此类协议不能约束债权人:对外界而言,每个负有责任的公司仍然要对整个集团负责。在股东协议、管理服务协议和集团政策文件中记录这些安排,最好在索赔发生之前而非之后进行。我们在公司法中关于财务安全的概述将介绍可用于此目的的工具。

母公司、子公司和债权人现在应该做什么

对于母公司而言,如果谨慎行事,风险敞口是可以控制的。应将发布403声明视为一项融资决策,而非行政决策,并每年审查该项报告豁免是否仍然值得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确保每个子公司的决策都具有明显的自主性,详细记录母公司做出和未做出的决定,并谨慎对待向子公司交易对手方发布的声明,因为对偿付能力的保证是承担注意义务的经典途径。如果子公司陷入困境,应尽早寻求法律建议:干预和不干预都会产生法律后果,而如果选择是经过深思熟虑并有记录的,则更容易进行辩护。

对于子公司或姊妹公司而言,首要任务是保留自身所扮演角色的书面记录。记录谁指示了什么,当时就以书面形式记录对高风险集团活动的反对意见,保留能够体现独立审议的董事会决议,并确保集团内部协议反映实际情况。如果一家公司能够通过同期文件证明其既未做出决定也未知情地参与其中,则该公司拥有《德国商业法》第6:166条所允许的最强辩护理由。

对债权人而言,速度至关重要。务必在关系破裂之前,而非之后,查询商业登记簿上是否有403声明。当集团内的债务人停止付款时,应梳理该集团成员,向所有潜在被告发送终止通知,并密切关注商业登记簿和报纸上是否有终止剩余债务的意向通知,因为《德国联邦破产法》第2:404条第5款规定的两个月期限不会重新开启。如果交易对手方正走向破产,请参阅我们关于合同伙伴破产后果的文章,了解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而与信息安全事件相关的责任问题,请参阅“数据泄露后的责任”部分。

常见问题

母公司在没有 403 声明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是的。母公司可能违反其对子公司债权人应尽的注意义务(Comsys 案例法),或者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6:166 条,因集团组建中的非法行为而承担责任。

作为债权人,我可以同时向母公司和子公司提出索赔吗?

是的,在连带责任制下,您可以向每个责任方索赔全部金额。

如果撤回 403 声明会发生什么?

对于提款生效前产生的债务,您仍然受到保障。

我可以在多长时间内提出申请?

对于集体责任索赔,诉讼时效为自您得知损失和责任方之日起五年,至多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年。根据403声明提出的索赔,诉讼时效遵循基础债务的诉讼时效。

我可以向集团所有公司索赔吗?

仅从对造成损害的群体行为做出相关贡献的人中征税。

如果一家公司已经付款了怎么办?

然后其他人将被完全释放(荷兰民法典第 6:7 条),但付款方可以寻求追索。

关于公司和集团责任的建议

公司和集团的责任取决于一些在纠纷发生时通常已经确定的事实:提交了哪些文件、做出了哪些决定、记录了哪些文件以及对债权人说了些什么。法律已经足够完善,可以预测结果,但这只有在这些事实确定之后才能实现。

Law and More 我们为母公司、集团公司和债权人提供公司架构内的责任法律咨询服务,包括评估和起草403声明及其撤回、应对集团责任索赔、对母公司或集团提起追索诉讼,以及在民事法院和荷兰企业商会(Ondernemingskamer)进行诉讼。我们服务于荷兰和国际客户,并以英语进行工作。如果您希望评估自身情况,请联系我们的公司诉讼律师。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相关资料。 公司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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