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tbinding van overeenkomst”是荷兰语法律术语,指因对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解除合同。荷兰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简称BW)第6:265条赋予每一方当事人此项权利,以应对对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除非该违约行为轻微或性质异常,不足以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具有时效性:它免除了双方对未来履行义务的责任,并将已履行的义务转化为需要撤销的义务。
ontbounding van overeenkomst 根据荷兰法律意味着什么
根据荷兰合同法,如果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未能付款或交付的货物或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债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作为补救措施。这种违约行为在荷兰语中被称为“ tekortkoming in de nakoming”,实践中通常称为“wanprestatie”。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中止履行自身义务、索赔损失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其中最严厉的措施,因为它终止了商业关系,并且是唯一要求债权人返还已收到货物或货物的措施。
区分三种终止合同的方式很有必要,因为它们的后果截然不同。解除合同(ontbinding)适用于有效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违约情况。撤销合同(vernietiging)适用于合同订立时存在的缺陷,例如欺诈、胁迫或根本性错误,并追溯性地解除合同。通知终止(opzegging)则直接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无需任何违约情况。选择错误的法律文书是导致诉讼失败的最常见原因之一,因此明确自身情况实际需要哪种方式至关重要。我们对有效合同要素的概述解释了协议在何种情况下才算有效成立。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269条解除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合同并非被视为从未存在过;而是自解除之时起即告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就已转移的财产相互返还财产。
这种不具有追溯效力的现象会产生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实际后果。一些旨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例如保密义务、法律适用条款、仲裁条款或违约赔偿条款,在协议解除后仍然有效。合同中规定的责任限制条款也同样有效,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援引该条款是不可接受的。因此,解除合同并不能免除您已签署的所有义务;它只能免除您尚未履行的义务。
当违约构成解散的理由时
《德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6:265条第1款规定的门槛低于大多数人的预期。主要规则是,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赋予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例外情况,即所谓的“ tenzij公式”,是指如果违约行为因其特殊性质或轻微影响,不足以构成解除婚姻关系及其所有后果的理由,则另一方不得解除婚姻关系。最高法院在2018年确认,该规则和例外情况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解读:问题在于,考虑到解除婚姻关系可能带来的深远影响,违约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构成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单独的障碍。
该条款的措辞引出了两点。首先,举证责任在于反对解除合同的一方:违约方必须提出论点并证明违约行为过于轻微,不足以适用该项救济措施。其次,评估应基于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合同的性质、违约行为在整个履行过程中所占的比例、违约行为是否仍可补救、债权人可能遭受的损失,以及违约方在问题出现后的行为。
在商业实践中,达到阈值的失败案例通常是这样的:
- 供应商交付的机器不符合约定的规格,且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使其达到规格要求;
- 买方在多次催款后仍未支付大部分货款;
- 承包商弃工,或者施工质量差到需要重头再来才能完成工程;
- 服务提供商交付的报告或软件无法用于双方预期的用途。
通常不会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包括:交货时间并非合同的关键要素,但交货时间却延迟了几天;交付的货物虽无瑕疵,但外观存在缺陷;或者大宗合同中一小部分货物的交付出现短缺。在这些情况下,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降低价格、赔偿损失,或者暂停履行合同直至问题解决。有关基本概念,请参阅我们关于“违约”的词汇表条目。
合同本身对解散的规定
在您依赖法定规则之前,请仔细阅读协议及其适用的通用条款和条件。商业合同通常会排除或限制解除合同的权利,将其与固定的补救期挂钩,或仅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这些条款原则上适用于企业之间,违反这些条款的解除合同无效。但在消费者合同中,适用范围要窄得多:剥夺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属于《德国联邦商法典》第6:236条和第6:237条规定的不公平条款黑名单或灰名单,可以被撤销。如果您的标准文件已有数年历史,建议您对照我们的通用条款和条件指南进行检查。
首先将对方置于违约状态
大多数情况下,您不能立即解除合同。《德国联邦法》第6:265条第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取决于债务人是否违约(verzuim),除非履行已永久或暂时不可能。违约并非仅因期限届满而产生;通常情况下,必须通过书面通知(即《德国联邦法》第6:82条规定的违约通知)来构成违约。
有效的违约通知书有两个作用:一是明确指出对方未履行的义务,二是设定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何为合理期限取决于具体工作内容:付款只需几天,而需要更换零件或聘请分包商的维修则需要更长时间。期限明显过短并不会使通知无效,但法院会将其视为已设定了合理的期限,如果您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则属于过早解除合同。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合同约定的地址,并保留寄送凭证。我们关于违约通知书的实用说明详细阐述了此类信函应包含的内容。
违约通知书并非可以草率完成的形式手续。它确定了法定利息的起算点,启动了因延误造成的损失的计算,也是法院在评估您的离婚是否合理时首先会审阅的文件。
无需发出违约通知
《德国商法典》第6:83条列出了完全无需任何通知即可构成违约的情况。共有三种情况,且全部列举如下:
- 合同或法规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且该期限本应作为严格的截止期限( 致命终点);
- 该义务因非法行为而产生,或者包括因未履行义务而支付损害赔偿金,并且没有立即履行;
- 债权人必须从债务人的声明中推断出债务人将无法履行债务。
此外,《德国民法典》第6:265条第2款本身也取消了履行永久或暂时不可能这一要求:如果出售的唯一物品已被毁坏,或者餐饮服务商没有出席婚礼,则无权要求任何补偿。法院对此非常谨慎。合同中的日期并非自动构成致命终止;只有当双方当事人意图使该日期失效时,该日期才构成致命终止。如有疑问,务必发出通知。这只需花费一天的时间,却能消除最常见的解除合同抗辩理由。
庭外或庭内解散
荷兰法律提供了两种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其中《荷兰法典》第6:267条规定了第一种途径,其程序极其简便。解除婚姻关系只需有权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以书面形式声明即可生效,无需法院命令。如果对方明确表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联系,则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声明。这被称为“庭外解除婚姻关系”(buitengerechtelijke ontbinding),是商业事务中的常用途径。
该声明应明确指出合同已解除,指明合同名称,描述违约情况并提及之前的违约通知,并注明解除生效日期。切勿含糊其辞。仅仅宣布您正在考虑解除合同,或将解除合同与继续要求履行合同的行为混为一谈,都可能使对方质疑您实际上并未解除任何合同。
第二种途径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即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当事实存在争议、涉案金额巨大,需要法院判决才能确保结果确定,或者法律有此要求时,这无疑是明智之举。但对于住宅租赁而言,这并非可选项:德国联邦法第7:231条规定,住宅租赁的解除权归法院所有,因此房东不能仅凭书面信函解除租赁。劳动合同则适用其自身的法律规定,详见下文。
部分溶解和悬浮
解除合同并非非此即彼。德国联邦商法典第6:270条允许部分解除合同,即按比例减少双方的义务,而非完全终止合同。例如,如果供应商正确交付了五台机器中的四台,您可以解除第五台机器的合同,而保留其余部分。法院通常会支持这种做法,因为这是针对部分违约行为的合理应对措施。
除了解除合同之外,还有一种更合适的做法,通常是更好的开场白。根据《比利时商法典》第6:262条和第6:263条,当对方违约或您有充分理由担心对方违约时,您可以暂停履行合同。暂停履行合同既能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又能对对方施加商业压力,还能在您发出违约通知期间维护您的权益。暂停履行合同的程度必须与违约程度相称,并且您应该清楚地说明您暂停履行合同的原因。
合同解除后会发生什么?
《德国民法典》第6:271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合同免除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并就已履行的事项产生撤销义务(ongedaanmakingsverbintenis)。货物和款项均应退还,且任何一方均可暂停履行其返还义务,直至另一方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均无权保留其已解除合同的利益。
当撤销是不可能的
无法以实物返还的履约行为,以金钱结算。德国联邦商法典第6:272条规定,以支付收到时所获物品价值的义务取代撤销义务。油漆工无法将油漆从墙上擦掉,顾问也无法收回已提供的建议,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履约行为对您而言价值几何。如果履约行为未达到约定,则赔偿金额以实际交付物品的价值为限,而非以约定的价格为限。正因如此,糟糕的履约服务往往只能获得非常有限的赔偿,有时甚至根本得不到任何赔偿。
解散之外的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是累加的,而非二选一的。《德国商法典》第6:277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权就因合同未履行而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约定价格与替代交易成本之间的差额、浪费的支出以及可证实的利润损失。但不包括您本可合理避免的损失,并且赔偿金额会因您的自身行为导致损害而相应减少。请保留相关证据:替代供应商的报价单、关于缺陷的往来信函以及您实际发生的费用明细。
特殊制度:消费者销售、租赁和就业
一般规则在多个领域让位于具体规则,而这些具体规则通常会限制而不是扩大解散的权利。
消费者销售
在消费品买卖中,买方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德国民法典》第7:22条规定了权利的优先顺序:消费者首先有权要求修理或更换,只有在修理或更换不可能、被拒绝、负担过重或未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且造成重大不便的情况下,消费者才有权解除合同或降低价格。如果瑕疵过于轻微,不足以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则也不适用解除合同。此外,《德国民法典》第7:23条第1款规定,在动产消费品买卖中,消费者必须在发现瑕疵后两个月内通知卖方;但该两个月期限的规定不适用于房屋买卖,在房屋买卖中,买方必须在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
就业合同
雇主不能仅凭书面信函解除雇佣合同,也不能依赖一般合同规则规避解雇保护。荷兰解雇法根据解雇原因规定了相应的程序。若因商业经济原因裁员或员工长期丧失工作能力,雇主需事先获得荷兰工人联合会(UWV)的许可,然后发出解雇通知。对于所有其他原因,包括绩效不佳、劳动关系破裂和过错行为,雇主应根据《荷兰劳动法》第7:671b条,以第7:669条第3款所列理由之一,向地方法院(kantonrechter)申请解除合同。希望解除合同的员工可以根据《荷兰劳动法》第7:671c条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当然,双方也可以通过和解协议(vaststellingsovereenkomst)协商终止合同,事实上,绝大多数荷兰雇佣关系都是以这种方式结束的。
如果雇主主动提出,根据《德国联邦劳动法》第7:673条,雇员原则上有权获得过渡期津贴( transitievergoeding)。该津贴自雇佣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即使合同在试用期内终止,雇员也有权获得该津贴。津贴最高金额由法律规定,并由社会事务和就业部长每年进行调整。我们关于过渡期津贴和试用期解雇的页面对此有详细说明,而关于终止雇佣关系和通知期的文章则涵盖了发出通知时适用的期限。
截止日期、证据以及导致案件失败的错误
两个时效限制比案件事实本身更能决定合同解除纠纷的走向。第一个是《德国民法典》第6:89条规定的申诉义务:债权人在发现合同履行缺陷后,或在理应发现缺陷的时间之后,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则丧失就该缺陷享有的所有救济,包括解除合同。何为合理时间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缺陷调查的速度,但保持沉默绝非明智之举。第二个是时效限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311条,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法定请求权自其知悉违约之日起五年后失效,无论如何,也应自违约发生之日起二十年后失效。《德国民法典》第6:268条对此有所缓和:即使该请求权已过时效,债权人仍可援引解除合同的理由作为抗辩,对抗合同项下的履行要求。
我们最常见的错误其实是可以避免的。例如,双方在未发出违约通知的情况下就解散了合伙关系,结果在法庭上发现债务人根本没有违约。他们因为一个真实存在但并不严重的违约行为而解散,结果却遭到对方的抗辩。他们发出的信函将解散和继续合作的提议混为一谈,导致法律立场模糊不清。他们忘记了解散意味着他们必须归还已收到的财产,而这些财产可能已经被他们转售或消耗掉了。或者,他们忽略了自身条款和条件中的一项条款,该条款规定解散的前提条件是给予债务人比他们允许的更长的补救期。
一份简短的清单有助于整理文件:一旦发现违约,立即以书面形式记录;发出违约通知,并设定合理的期限;另行发出一封措辞明确的信函,说明解除合同事宜;妥善保管损失证据;并保留所有需要返还的物品。如果对方面临财务困境,务必迅速采取行动:与即将破产的一方解除合同,其价值远不及及时提出履约请求或达成妥善担保的和解协议。
关于解除合同的常见问题
我可以口头解除合同吗?
不。《德国联邦商法典》第6:267条要求以书面形式声明解除合同,且仅在对方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联系到的情况下才可采用电子形式。电话记录可以作为您提出投诉的证据,但并不能解除合同。您需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明确声明解除合同,并保留发送凭证。
解散和婚姻无效有什么区别?
解除合同(ontbinding)是对有效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自解除之日起生效。撤销合同(vernietiging)则针对合同的订立,例如由于欺诈、胁迫、滥用情形或根本性错误,并追溯撤销合同,如同合同从未订立过一样。两者的后果有所不同:撤销合同后,所有已履行的行为均视为无法律依据;而解除合同后,根据《德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6:271条及后续条款,双方应相互返还合同款项。
我是否必须总是发送违约通知?
通常情况下是可以的,因为解除合同的权利取决于债务人是否违约。在以下情况下,您可以不发出通知: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严格期限已过;债务义务是支付损害赔偿金或因非法行为而产生且无法立即履行;债务人已告知您其不会履行;或履行已不可能。这些例外情况的解释较为严格,因此,如果情况明显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况,则应发出通知。
我能否要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是的。《德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6:277条规定,除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义务外,解除合同的一方还有权就因合同解除而非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损失必须以具体数字加以证实;法院不会仅凭口头主张就判决一次性赔偿。
如果对方对我的离婚提出异议怎么办?
非诉讼解除协议自声明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但其有效性可事后检验。若对方提出异议并继续要求履行合同,争议通常会提交民事法院,由法院追溯裁定解除协议的理由是否成立。正是由于存在这种风险,才更应在发出解除协议函之前而非之后,妥善准备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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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是一项后果难以逆转的决定,而成功解除合同与失败解除合同之间的区别通常在于准备工作:合适的理由、合适的通知、恰当的措辞以及合适的时机。我们的合同律师会评估违约是否构成合同解除,起草违约通知和声明,并代表您提起诉讼或为您辩护,以应对对方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如果您面临合同未履行的情况,请联系我们。 Law and More 讨论你的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