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法律摘要及初步听证会说明
初步证人检查
根据荷兰法律,法院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下令进行初步证人审查。在这样的听证会上,当事人有义务说真话。伪证罪的法律制裁是六年有期徒刑,这并非毫无道理。然而,作证义务也有一些例外。例如, 法律 了解专业和家庭特权。如果初步证人审查请求缺乏利益,存在滥用法律,与正当程序原则相冲突,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导致拒绝,初步证人审查请求也可能被拒绝。
例如,当某人试图发现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者当某人试图发起所谓的 钓鱼探险。 尽管有这些规定,可能会出现令人痛苦的情况。 例如在信托部门。

信托部门
在信托领域,流通的大部分信息通常都是机密的;信托办公室客户的信息也绝非如此。此外,信托办公室通常可以访问银行账户,这显然需要高度保密。在一项重要判决中,法院裁定信托办公室本身不受(衍生)法律特权的约束。其结果是,可以通过要求进行初步证人检查来规避“信托秘密”。
法院不想授予信托部门及其员工衍生法律特权的原因显然是,在这种情况下,找到真相是最重要的,这可以被视为有问题的。因此,税务机关等一方虽然没有足够证据启动程序,但可以通过要求进行初步证人检查,从信托办公室的一系列员工那里收集大量(机密)信息,以使程序更加可行。
尽管如此,纳税人本身可以根据《AWR》第 47 条的规定,基于其与负有法律保密义务的人(律师、公证人等)的联系的保密性,拒绝获取其信息。
信托办公室可以援引纳税人的拒绝权,但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办公室必须披露所涉纳税人的身份。这种规避“信托秘密”的可能性通常被视为一个大问题,目前,信托办公室员工在初步证人审查期间拒绝透露机密信息的解决方案和可能性有限。
解决方案
如前所述,在这些可能性中,有一种说法是对方正在发起 钓鱼探险,对方试图发现公司机密,或者对方的案件利益太弱。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不必对自己作证。然而,这些理由通常与具体案件无关。民事诉讼法咨询委员会(“Adviescommissie van het Burgerlijk Procesrecht”)在其 2008 年的一份报告中提出了一个不同的理由:比例原则。
咨询委员会认为,如果结果明显不合理,应该可以拒绝合作请求。这是一个公平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在多大程度上有效仍是一个问题。然而,只要法院不走这条路,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判例法就会继续存在。坚定但公平?这就是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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