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荷兰矿业法正处于转型期。《矿业法》(Mijnbouwwet)是矿产和地热资源勘探、生产和储存的基础,但如今其适用范围已扩展至安全、环境保护、采矿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机制、矿山退役以及新型地下资源利用。格罗宁根的天然气开采经验从根本上影响了对采矿活动的法律和社会评估。
本文探讨了国家和欧洲的法律框架、主要机构参与者、许可制度、监管和执法、采矿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及格罗宁根矿业损害研究所 (IMG) 负责的行政损害赔偿程序。随后,文章讨论了天然气开采、地热能、二氧化碳储存、氢气储存的逐步淘汰以及退役的财务保障。其核心发展在于,矿业法不再仅仅旨在促进开采,而是日益关注安全、损害赔偿、公共利益和能源转型。
1. 引言:转型中的采矿法
自1959年格罗宁根气田被发现以来,荷兰在天然气开采方面有着悠久的传统,其次是陆上和海上石油生产。长期以来,该行业被视为国家能源供应和公共财政的支柱产业。然而,格罗宁根的地震及其造成的破坏,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这种看法。
因此,荷兰矿业法正处于十字路口。它必须规范现有的勘探、生产和储存活动,同时还要兼顾安全、损害赔偿、环境保护和能源转型。此外,人们的关注点也正从开采碳氢化合物转向更广泛地利用地下资源,包括地热能、二氧化碳储存和氢气储存。
对于执业律师而言,这意味着矿业案件很少能仅从单一法律领域进行评估。除了《矿业法》之外,《环境与规划法》(Omgevingswet)、欧洲法律、责任法和行政损害赔偿程序也都与此相关。本文将这些要素置于具体的语境中进行探讨。
2. 国家法律框架
2.1 《矿业法》的结构
《矿业法》于2003年1月1日生效,将矿产和地热的勘探、生产和储存的监管统一纳入同一法律框架。该法在《矿业法令》(Mijnbouwbesluit)和《矿业条例》(Mijnbouwregeling)中得到进一步阐述,其中包含技术、财务和程序规则。
该体系的核心在于,未经公法授权,不得进行采矿活动。根据《矿业法》第6条,勘探和开采矿产需要许可证。申请的评估依据包括申请人的技术和财务资质以及拟开展活动的方式等。此外,《矿业法》第9a条、第11条和第14条也与此相关。
这项公法规定将采矿活动与普通土地利用形式区分开来。政府可以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施加条件:从勘探和生产到储存、关闭、退役和后期维护。地表的使用以及与权利持有人的关系也同样受到监管。《环境与规划法》第10.9条规定了对某些地下采矿活动的容忍义务(即采矿的“容忍义务”)。《采矿法》第4条则与地表的使用及相关补偿有关。
2.2 与《环境与规划法》的关系
《矿业法》作为一项特别立法,与一般的《环境与规划法》并行存在。尽管如此,采矿活动仍必须结合一般的环境与规划法律进行评估。根据具体活动的不同,环境影响评估、自然环境、水资源、空间规划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规定也可能适用。
因此,执业律师不能将分析局限于采矿许可证本身。还必须审查其与环境规划、水务部门利益、自然保护以及任何环境影响评估之间的关系。《环境与规划法》也规定了哪个机构负责执行采矿法规定的执法任务。《环境与规划法》第18.5a条规定,部长享有的与采矿相关的任务和权力由《采矿法》第八章规定的主管行政机构行使。
因此,法律评估是多层次的:《矿业法》决定了采矿活动是否可以进行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进行,而环境和规划法则对采矿活动对实际生活环境的影响提出了额外的要求。
3. 欧洲框架
荷兰矿业法必须在欧盟法律框架内适用。对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指令94/22/EC、指令2013/30/EU和指令2009/31/EC尤为重要。
第94/22/EC号指令涉及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许可的授予和使用条件。该指令旨在确保这些活动的准入透明且无歧视。因此,国家许可制度的实施必须充分考虑透明度、平等对待和竞争原则。
欧盟指令2013/30/EU对海上油气作业提出了额外的安全要求。该指令强调风险管理、重大事故预防、独立监督以及限制环境损害。因此,评估海上作业的安全性不能仅仅依据设施本身的技术要求;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以及作业者的责任也至关重要。
2009/31/EC 指令适用于二氧化碳的地质封存。该指令除其他事项外,还规范了封存地点的选择和特征描述、监测、纠正措施、封存地点的关闭以及财务保障。各国的许可审批必须以此为背景。欧盟规则并非与国家法律并行的独立评估阶段,而是为国家采矿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依据。
4. 制度性参与者
4.1 部长
部长是矿业法下各项决定的中央主管机关,包括颁发勘探和生产许可证、制定生产计划以及设定有关安全、财务保障和退役的要求。
部长还负责审批生产计划和退役计划。这些决定必须考虑到相关的安全、环境和规划利益。
4.2 钠
国家矿业监管局(Staatstoezicht op de Mijnen,简称SodM)负责监督矿业法规的执行情况,并向部长提供建议。矿业总监的法定职责载于《矿业法》第127条。
监管职责涵盖安全、健康、环境以及负责任的采矿活动等诸多方面。监管人员的任命由《矿业法》第131条规定。矿业监察长有权根据《矿业法》第132条的规定,对违反该法规定的义务发出行政强制令。
监管职能必须与部长的决策权区分开来。矿业监管局(SodM)提供咨询和监督;部长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并可附加条件。除非有明确的法定权力作为依据,否则声称矿业监管局拥有独立权力叫停任何采矿活动的说法过于笼统。
4.3 矿业委员会、荷兰应用科学研究组织 (TNO) 和地方当局
多个机构可就生产计划相关决策提供建议。矿业委员会 (Mijnraad)、荷兰矿业协会 (SodM)、荷兰应用科学研究组织 (TNO) 和各地区政府均会根据各自的专业领域,就地质、技术、安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以及当地居民的利益等问题提供信息。
《矿业法》第16条涉及地方当局的参与。地方当局的建议不能取代部长的决定,但在制定最终决定并阐明其理由时必须予以考虑。
4.4 EBN
荷兰能源管理公司(EBN)是一家参与荷兰油气资源勘探和生产的国有企业。EBN的参与基于私法规定的参与结构,与公法规定的许可模式有所区别。
这种参与使得私营公司与国家之间实现了财务风险的分担。因此,EBN并非监管机构,也非许可管理机构。然而,EBN的民法地位可能与责任认定相关。在ECLI:NL:HR:2019:1278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就其与NAM的特定关系而言,EBN应被视为《荷兰民法典》第6:177条意义上的经营者。
4.5 IMG
格罗宁根矿业损害研究所(Instituut Mijnbouwschade Groningen,IMG)负责格罗宁根地区某些类型矿业损害的行政处理。IMG的设立、独立性和职责的法律依据是《格罗宁根临时矿业损害法》(Tijdelijke wet Groningen,TwG)第2条。
5. 许可和规划
5.1 勘探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赋予持有者在指定区域内勘探矿产资源的权利,例如通过地震勘测和试钻等方式。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勘探活动、矿产种类、勘探区域和有效期。
评估申请时,会考虑技术专长、财务能力和预期执行方式。许可证并不自动赋予生产权。实际生产需要单独的生产许可证,并且通常还需要提交生产计划。
5.2 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规定了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条件下开采矿产的权利。它与生产计划有所区别:许可证关乎生产权,而生产计划则描述了生产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预期后果。
这意味着,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许可证持有人不仅必须持有正确的许可证,还必须满足适用于特定生产活动的规划和审批要求。
5.3 生产计划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其法律依据是《矿业法》第34条。
生产计划除其他事项外,还描述了预计的矿产储量、生产持续时间和方式、年产量、地表移动情况以及对当地居民、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风险。《矿业法》第35条还要求说明防止地表移动造成损害的措施,并在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
如果生产活动从安全或防止损害的角度来看不可接受,或者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需要进行该活动,或者会对环境或自然造成不利影响,部长可以全部或部分拒绝批准该生产计划。这些标准依据《矿业法》第36条制定。部长也可以有条件地批准该计划或附加条件。
格罗宁根的经验提高了对安全和当地居民利益的重视程度。这种重视程度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得以体现,例如拒绝批准或附加条件。然而,其具体意义必须始终参照适用的法律标准、具体决定及其理由来确定。
《矿业法令》第30条涉及地表沉降的测量。经营者必须按照测量计划进行测量,该计划需经部长批准,并涵盖生产期及其后三十年。生产结束后最初五年内,还需每年更新测量数据。
5.4 存储许可
对于包括天然气、二氧化碳以及潜在的氢气在内的物质的地下储存,适用一套独立的储存制度。储存许可证有其自身的风险概况。评估重点在于储存层的适用性和完整性、井和设施的安全性、监测和报告、泄漏应急措施、财务保障以及场地关闭后的义务。
《矿业法》第46条涉及因地表移动造成的损失的财务担保。部长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以承担因地表移动而合理预期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地热资源的勘探和生产以及物质的储存。
欧洲框架和各国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也适用于二氧化碳储存。现有资料不足以就储存二氧化碳的责任何时转移至国家作出全面概括;该问题必须根据具体的碳捕集与封存(CCS)条款以及相关的具体许可和关闭决定进行评估。
对于氢气储存而言,现有资料并不能证明现有的储存许可制度本身就完全足够。
6. 监督和执法
采矿活动的监管旨在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许可证和规划所附条件。矿业监管局(SodM)在这方面发挥着核心的监管和咨询作用。
《矿业法》也包含具体的预防义务。《矿业法令》第3条规定,在进行采矿活动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如果存在严重损害的威胁或已经发生严重损害,必须立即向矿业总监报告。
采矿设施的技术状况也可能引发报告和补救义务。《矿业法令》第54条规定,如果采矿设施的强度或稳定性受到影响或存在受到影响的风险,经营者必须立即报告。对于生产设施,还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行政执法必须与监督和建议区分开来。《矿业法》第132条赋予矿业总监权力,可对该条所列义务发出行政强制令。强制令的具体适用必须始终与被违反的规范、该权力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相联系。
7. 采矿损害赔偿责任
7.1 一般严格责任
荷兰民法典对采矿设施运营造成的损害规定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制度。民法典第6:177条规定,经营者应对因未能控制地下自然力而导致的矿物泄漏造成的损害,以及因采矿设施的建造或运营而导致的地面移动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这项责任并非取决于过错。因此,即使没有证据表明经营者存在过错行为,只要地面移动造成了损害,经营者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该规则原则上适用于荷兰全境的采矿活动,而不限于格罗宁根。
《民法典》第6:177条也规定了“经营者”的资格和信息提供方面的规则。经营者必须应要求提供有关作业、地下结构和地层移动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评估抗辩理由是否充分。如有多个经营者,则可能适用连带责任。
在 ECLI:NL:HR:2019:1278 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严格责任制度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广泛归属。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项损害都自动属于《民法典》第 6:177 条的管辖范围:损害必须与采矿设施的建造或运营所导致的地面移动之间存在关联。
7.2 格罗宁根的证据推定
对于与格罗宁根气田及某些天然气储存场所的天然气开采相关的损害,适用特殊的证据推定。《民法典》第6:177a条规定,如果建筑物和构筑物遭受物理损害,且该损害的性质很可能是由采矿设施的建造或运营引起的地面移动造成的,则推定该损害是由该采矿设施造成的。
如果损害从外观上看很可能是由地表移动造成的,则适用该推定。因此,受害方在确定该推定是否适用时无需证明完全的因果关系。该推定的地域范围在《格罗宁根临时矿业损害赔偿法》(Besluit Tijdelijke wet Groningen)第10oa条中另有规定。
在 ECLI:NL:HR:2019:1278 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运营商只有在能够证明(包括使其证据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损害并非由采矿设施的建造或运营造成的情况下,才能成功推翻推定。仅仅对损害原因提出质疑是不够的。如果损害是否由采矿设施造成仍不明确,则运营商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确定性风险。
7.3 因果关系和反驳证据
采矿损害通常包含多种损害模式,并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除了地层移动外,沉降、地基问题、施工缺陷、老化、维护或翻新等因素也可能起到作用。因此,经营者不能仅仅指出其他原因,而必须充分证明该原因确实造成了损害,并且即使没有地层移动,损害也会发生。
近期的判例法特别关注预测概率和解释概率之间的区别。预测概率表明特定地震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有多大;但它本身并不能回答已经确定的损害原因。阿纳姆-吕伐登上诉法院在 ECLI:NL:GHARL:2025:3971 和 ECLI:NL:GHARL:2026:295 中详细讨论了这一区别。如果无法排除地震损害的可能性,则必须使其他可能的原因具有足够的合理性。
结果高度依赖于案件事实。在 ECLI:NL:RBNNE:2020:3553 案中,地方法院认定推定适用,但根据专家报告裁定,部分损失的推定已被推翻。在 ECLI:NL:RBNNE:2024:308 案中,关于附属建筑和粪窖损失的推定尚未被推翻,因此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专家调查。在 ECLI:NL:RBNNE:2025:675 案中,地方法院就农舍损失作出了类似的初步裁决。
也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在 ECLI:NL:RBNNE:2024:1780 一案中,地方法院根据专家报告,认为损害完全由结构性因素造成,即使没有地震也会发生,这种可能性相当大;因此,推翻了之前的推定。这些判例表明,判决结果取决于损害的性质、专家报告的质量、建筑物状况的现有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原因的合理性。
7.4 价值减损、生活乐趣丧失和非物质损害
在 ECLI:NL:HR:2019:1278 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未来地壳移动风险导致的价值降低可构成损害,但只有在地质物理状况足够稳定后才能评估其程度。如果最终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足够大,则可以预付赔偿金。在 ECLI:NL:GHARL:2024:3857 案中,这一原则被应用于价值减损赔偿请求。
生活乐趣的丧失可构成经济损失。在 ECLI:NL:HR:2019:1278 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事实表明生活乐趣已丧失,但其确切程度无法精确确定,则必须对此类损失进行估算。在 ECLI:NL:HR:2021:1534 一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房屋的物理损坏可使滋扰和不便的程度超过法定阈值;法院必须评估滋扰的性质、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
非物质损害适用单独的标准。《民法典》第6:95条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包括金钱损失和其他损害,但以法律赋予赔偿权利的范围为限。在采矿损害案件中,非物质损害的评估参照《民法典》第6:106条。在ECLI:NL:HR:2019:1278号案件中,最高法院强调,仅居住在地震区并附有个人陈述并不足以构成充分的损害赔偿。在ECLI:NL:HR:2021:1534号案件中,法院认可,如果房屋遭受反复的物理损害,且不利后果显而易见,则可以推定存在个人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
8. IMG的损害赔偿
8.1 任务和职位
矿业赔偿局(IMG)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负责独立于矿业运营商对某些类型的采矿损害赔偿申请作出裁决。《矿业法》第2条规定,矿业赔偿局独立行使职责和权力。矿业赔偿局可以处理申请,确定赔偿资格和赔偿金额,并在申请人提出要求且损害情况适宜的情况下,采取实物补救措施。
国际移民法并非对所有损害赔偿请求都具有管辖权。《电信法》第2条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损害赔偿请求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法院已作出裁决。因此,行政途径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必须逐案评估。
8.2 应用和处理
根据格罗宁根矿业损害研究所2022年的程序和工作方法,申请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内容包括损害描述、原因说明、建筑物信息,以及(如适用)将针对运营商的索赔移交至州政府的声明。
国际医学研究生院(IMG)确认收到申请后,会告知申请人相关流程和预计审批时间。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IMG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通常给予申请人两周时间。如果申请材料信息不足,IMG可能会决定不予受理。
根据《电信法》第10条,国际调解小组的程序和工作方法必须以慷慨的损害赔偿为指导原则。裁决期限规定于《电信法》第13条。原则上,如无需专家调查,国际调解小组应在八周内作出裁决;如已聘请专家,则应在收到专家意见后十二周内作出裁决。
如遇人身伤害,IMG可指定专家调查损害的性质和程度、证据推定是否适用、赔偿方式和范围,以及任何不予赔偿或仅部分赔偿的理由。申请人有机会对专家的意见发表意见,必要时,IMG可要求提供进一步意见或第二意见。
该方案还包含一项关于重复的、相互矛盾的替代原因的具体规定:如果连续的专家意见各自确定了一个不同的唯一原因,则证据推定不被视为已被推翻,除非新的科学见解证明不同的结论是合理的。
国际医疗赔偿局(IMG)原则上以金钱赔偿的方式补偿损失。在特定情况下,损失也可以以实物形式补偿,此时申请人可以选择由IMG指定的承包商进行维修,也可以选择由其自行选择的承包商进行维修。
8.3 极度不安全的情况
极度危险的情况需要采取单独的、快速的处理方式。任何人都可以举报此类情况。这种情况指的是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状况对人身健康或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收到报告后,国际事故赔偿局(IMG)会尽快联系当事人,原则上会在48小时内聘请独立专家对情况进行调查。如果调查结果显示不存在严重不安全的情况,IMG会说明原因。如果确实存在此类情况,则会讨论必要的措施,并优先处理损害赔偿程序。
9.逐步淘汰天然气开采和小油田政策
格罗宁根气田天然气开采的终止对更广泛的采矿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此以后,对天然气开采的评估不仅包括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还包括对安全、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格罗宁根市郊的小块农田仍然实行许可制度。目前明显存在一种趋势,即更加重视当地居民的利益,以及生产活动与能源和气候目标的兼容性。其具体的法律意义取决于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则以及相关决定。
对于许可证持有者而言,这意味着现有的生产计划以及任何拟继续生产的计划都必须经过仔细论证。预期的地面移动、安全风险、环境后果以及对周边地区的影响都必须公开透明。评估工作仍需遵循《矿业法》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的法定标准。
10. 地下空间的新用途
10.1 地热能
地热能开采属于矿业法管辖范围。虽然地热能开采的技术和经济特点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所不同,但同样存在风险,因此需要获得许可并接受监管。
在地热项目中,井的完整性、地下环境的适宜性、压力和温度的控制以及可能诱发的地震活动都至关重要。监测、财务保障和退役等问题也必须从一开始就纳入许可策略的考量范围。《矿业法》第46条规定,针对地壳运动造成的损失的财务保障制度同样适用于地热资源的勘探和生产。
对地热项目的法律评估不能简单地依据适用于油气开采的原则。该活动的具体特点决定了必须评估哪些风险以及需要哪些要求。
10.2 地下二氧化碳储存
在枯竭气田中进行二氧化碳地下储存属于矿业法和欧洲地质储存规则的管辖范围。主要的法律要点包括:储存地点的选择和特征描述、储存设施的监测、泄漏应急措施、财务保障、场地关闭以及关闭后的责任。
《矿业法》第46条与财务安全相关。《矿业法令》第29j条还与永久性二氧化碳注入相关。关于责任转移的具体规则必须与适用的碳捕集与封存(CCS)条款以及相关的具体封场和监测制度相联系。
10.3 氢气储存
在能源转型过程中,利用地下盐穴储存氢气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项活动与现有的储存、安全、监测和开采设施相关规定密切相关,但氢气的技术特性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相关考虑因素包括洞穴的完整性、压力和安全风险、泄漏、监测、补救措施、责任和退役。现有资料并未表明,在不进行进一步调整的情况下,现有的储罐许可制度完全足够。因此,必须逐个项目地评估现有框架的适用性。
11. 退役、关闭和财务安全
11.1 拆卸和关闭
采矿活动结束后,即产生有关关闭、拆除以及(如适用)后续维护的义务。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采矿设施停止运营后四周内报告。之后,必须拆除该设施,并须在一年内提交退役计划。这些义务源于《矿业法》第44条。
退役计划需经部长批准。根据《矿业法》第44a条,批准可附带限制条件。如再利用或联合拆除效率高,部长可暂时豁免提交退役计划或立即拆除设施的义务。此项规定见《矿业法》第44b条。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拆除计划及其所附条件拆除采矿设施。拆除工作完成后,必须提交拆除报告。这些义务源于《矿业法》第44c条。
申请批准退役计划时,必须说明设施的位置和功能、拆除方法、费用、地下部分的最终状态、材料处置、防止水污染的措施以及任何拟定的再利用方案。这是《矿业法令》第62条的规定。
11.2 财务安全
部长可要求提供拆除采矿设施所需费用的财务担保。此项要求的依据是《矿业法》第47条。担保必须自部长指定的日期起提供,金额由部长确定,且提供方式由部长认为适当。部长可通过定期缴纳罚款来强制执行担保义务。
电缆和管道适用另一套方案。《矿业法》第48条允许要求提供担保,以确保电缆和管道保持清洁安全状态,或确保其安全移除。
财务保障旨在防止退役和后续维护成本最终转嫁给社区,尤其是在许可证持有者无力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在评估所需的保障时,必须始终以适用的方案和相关具体决定为依据;关于母公司财务状况的一般性说法必须与该框架相联系,并提供更详细的佐证。
12. 人权考量
采矿法的人权层面并非与每个许可或损害案件都相关,但在财产遭受严重损害、财产使用受到长期限制以及法律保护不足的情况下,人权层面可能会变得非常重要。
《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一条保护现有财产,并在特定条件下保护存在合法预期的所有权。环境破坏可能摧毁、损害或降低财产价值。如果不利后果是由公共企业的环境有害活动或国家未能履行其保护财产的义务造成的,则国家可能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是一项合法的公共利益,但财产保护也需要程序保障。有关财产和赔偿的争议必须能够由国家法院进行真正公正的审查。这与有效的损害赔偿程序和合理的判决密切相关。
在 ECLI:CE:ECHR:2026:0602JUD001844023 号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强调,援引《第一议定书》第一条时,必须审查公共利益与财产权之间是否存在公平的平衡,包括相关人员是否因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承受不成比例的负担。该判决提供了一个总体上的比例原则框架,但并未对荷兰矿业法进行具体评估。
在 ECLI:CE:ECHR:2026:0716JUD002009218 号案件中,法院区分了《第一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三项规则:和平享有财产的权利、财产被剥夺的权利以及财产使用权的控制权。这一框架有助于在评估比例原则和补偿之前,对与采矿相关的财产干涉行为进行定性。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适用于涉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就采矿损害而言,这意味着不仅赔偿方案的内容重要,而且获得独立有效的司法评估的途径也至关重要。
这些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并未提供荷兰对采矿损害承担责任的独立依据。但是,它们可以为评估比例原则、财产保护和程序性法律保护提供指导。
13. 注意事项
在评估数据挖掘文件时,以下问题尤为重要:
- 正在进行哪些活动:勘探、生产、储存、地热能开发或其他地下利用?
- 根据采矿法,需要哪种许可证?
- 是否还需要环境和规划许可证、自然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估?
- 是否需要生产计划、存储计划、计量计划或退役计划?
- 哪个机构做出决定,哪些机构提供建议?
- 适用哪些安全、监控和报告义务?
- 需要提供哪些财务保障?
- 发生损害时适用何种严格责任制度?
- 该损失是否属于IMG的管辖范围?
- 有哪些行政或民事法律救济途径可供选择?
- 活动结束后,哪些义务仍然适用?
- 相关法律、政策和判例是否已更新?
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还必须区分以下几点。首先,必须确定是否存在实质上的物理损害,该损害根据其性质构成《民法典》第6:177a条规定的证据推定。其次,必须评估经营者是否已充分推翻该推定。在这方面,如果未能明确说明其他原因如何能够解释损害,则仅泛泛提及其他原因或预测概率较低是不够的。
14. 结论
荷兰矿业法从一个主要旨在促进采矿的框架发展成为一个更广泛的监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安全、损害赔偿、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和能源转型相互融合。
《矿业法》仍然是国家体系的核心。许可证要求、生产计划、储存制度、监管、退役和财务保障等各个方面都相互关联。同时,《矿业法》必须与《环境与规划法》和欧盟法律相结合才能有效实施。
对于采矿损害,区分民法上的严格责任和IMG(矿业管理机构)的行政损害赔偿至关重要。《民法典》第6:177条规定了严格责任的一般依据;《民法典》第6:177a条规定了与格罗宁根气田及其所列天然气储存设施相关的损害的特殊证据推定。该推定的适用取决于损害的性质、地点和现有证据。
判例法表明,证据评估高度依赖于具体事实。专家报告不仅要指出其他可能的原因,还必须充分阐明为何损害并非由地基移动造成或加剧。尤其是在复合损害、沉降损害以及具有特殊结构的建筑物中,通常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专家调查。
法律关注点也正转向生产结束后的阶段以及地下资源的新用途。对于地热能、二氧化碳储存和氢气储存而言,许可、安全、监测、责任和财务保障是决定性因素。
常见问题
《矿业法》究竟规范了哪些内容?
《荷兰矿业法》(Mijnbouwwet)规范了荷兰地下矿物、地热能和其他物质的勘探、开采和储存。该法规定了许可证的授予条件、运营期间的义务以及关闭和退役时的规则。
谁该为采矿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6:177条,采矿设施的经营者对因采矿设施的建造或运营而导致的地面移动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的、基于风险的责任。该责任适用于荷兰全境,且与过错无关。
证据推定是否仅适用于格罗宁根?
荷兰民法典第6:177a条规定的特殊证据推定与格罗宁根气田及其所列天然气储存地点相关的损害有关。其地理范围在《格罗宁根临时采矿损害赔偿法令》(Besluit Tijdelijke wet Groningen)中得到进一步界定。
IMG在损害赔偿诉讼中扮演什么角色?
格罗宁根矿业损害研究所(Instituut Mijnbouwschade Groningen,简称IMG)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负责独立裁定格罗宁根地区特定类型矿业损害的赔偿申请。IMG可以以金钱或实物形式进行赔偿,并按照既定程序和法定的裁决期限处理索赔申请。
采矿活动需要哪些许可证?
根据具体活动,可能需要勘探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储存许可证,通常还需要制定生产计划或储存计划。此外,可能还需要环境规划审批,例如自然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估。
能源转型对采矿法意味着什么?
随着能源转型,采矿法日益面临地下资源新用途的挑战,例如地热能、二氧化碳储存和氢气储存。这些应用虽然都属于现有采矿法的范畴,但通常需要从安全、监测和财务保障等方面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