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规要求包括顾问、会计师、银行和律师在内的中介机构向税务机关报告某些具有特定特征的跨境安排。这些就是欧盟的强制披露规则,通常被称为DAC6。本文不讨论任何安排的税务优劣;我们公司也不提供跨境税务筹划方面的咨询服务。本文主要探讨与该义务本身相关的问题:谁承担这项义务,如果漏报会怎样,以及这项义务如何与职业保密原则相协调。
什么情况下需要履行报告义务?
当跨境安排具备规则中规定的特定特征之一时,例如围绕保密性构建的结构、与所获税收优惠挂钩的费用,或使用亏损实体,则该安排需要申报。特定安排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应在设计或实施该安排时进行法律评估,并记录评估理由。
谁必须报告?
首先,设计、推广、组织或提供应报告安排,或协助实施该安排的中介机构负有报告义务。如果涉及多个中介机构,原则上每个中介机构都有义务报告,除非它能证明其他中介机构已经提交了相同的信息。因此,必须保留提交信息的证据,而不能想当然。
何时责任转移到客户身上?
如果中介机构没有义务申报,或者中介机构援引了法律职业特权(verschoningsrecht),则申报义务转移至纳税人。这种转移往往是顾问与客户之间大多数争议的开端,因为客户通常发现申报义务较晚,而申报期限又很短。
如果适用法律专业特权呢?
受法律职业特权保护的中介机构——在荷兰,律师和公证员在其特权范围内——免除了报告义务,但并未免除通知义务。他们必须告知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或纳税人,报告义务已转移至他们。能否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出通知,是区分合规的特权顾问和不合规顾问的关键所在。
如果不举报会怎样?
不合规行为可能导致行政处罚,严重情况下甚至会触犯刑法。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可能面临民事责任:如果顾问未能报告或未能告知客户职责已发生变更,则可能需要对客户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正是这种民事责任风险,使得即使对于那些确信自己无需承担报告义务的顾问来说,这项义务也至关重要。评估一项安排是否需要报告本身就是一种专业判断,而当时做好记录,是在日后该判断受到质疑时最好的保障。
聘用函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委托书应明确规定由谁评估某项安排是否需要报告、由谁提交报告、客户必须提供哪些信息以及提交截止日期,以及如果客户拒绝提供信息将如何处理。如果存在特权,则应明确规定通知义务及其时间。这些条款在委托之初加入无需任何成本,之后再决定责任归属。
我们如何帮助
我们为顾问及其客户就报告义务的合同分配、由此可能产生的专业责任以及关于谁应提交报告的争议提供咨询。对于安排本身的税务评估,我们会与税务专家合作。
综上所述
- 欧盟强制披露规则(DAC6)要求中介机构报告具有明确特征的跨境安排。
- 如果没有中介机构有义务报告,或者一方援引法律专业特权,则报告义务转移给纳税人。
- 享有特权的顾问仍须通知其他中介机构或纳税人,该义务已转移给他们。
- 未报告可能会引发行政处罚、财政刑事责任以及对客户的民事责任。
- 在发生争议之前,应在委托书中明确规定谁负责评估、谁负责提交文件以及谁负责通知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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