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财务担保

公司法如何提供财务保障

对于企业家来说,获得财务保障非常重要。当你与另一方签订协议时,你要确保对方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如果你为他人提供融资或投资,你也希望得到保证,你提供的金额最终会得到偿还。

换句话说,您希望获得财务保障。获得财务保障可确保贷方在发现其债权无法得到满足时拥有抵押品。企业家和公司有多种获得财务保障的可能性。本文将讨论各种责任、托管、(母公司)担保、403 声明、抵押和质押。

公司法规定的财务担保

1.几个责任

在连带责任(也称为共同责任)的情况下,严格来说,没有提供任何担保,但有一个共同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源自《荷兰民法典》第 6:6 条。公司关系中连带责任的例子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法人实体的董事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连带责任通常在双方协议中作为担保确定。

经验法则是,当一项协议的履行由两个或多个债务人承担时,他们各自承担同等份额。因此,他们只能履行自己在协议中应承担的部分。然而,连带责任是这条规则的一个例外。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履行义务必须由两个或多个债务人履行,但每个债务人都可以单独承担全部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所有债务人履行全部协议。因此,债权人可以选择他希望解决的债务人,然后可以要求该债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当一名债务人支付全部款项后,共同债务人不再欠债权人任何东西。

1.1追索权

债务人在内部有责任互相支付,因此,由一个债务人支付的债务必须在所有债务人之间清偿。 这称为追索权。 追索权是债务人要求其为负有责任的另一人偿还的款项的权利。 当债务人负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并且他还清了全部债务时,他就获得了从其共同债务人追回这笔债务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不再希望对与其他债务人一起进行的融资承担个别责任,则他可以书面要求债权人免除他的几种责任。 这样的一个例子是债务人与合伙人订立了联合贷款协议,但希望离开公司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始终书面要求解除多项责任; 您的共同债务人对他们将偿还债务的口头承诺还不够。 如果您的共同债务人不能或不履行本口头协议,则债权人仍可以向您索偿全部债务。 

1.2。 同意的要求

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的婚姻伴侣或登记伴侣受到 法律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1:88 条第 1 款 c 项,配偶一方需要另一方同意才能签订对其作为连带责任共同债务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但公司正常商业活动除外。这就是所谓的同意要求。本条旨在保护配偶免受可能带来重大财务风险的法律诉讼。

当债权人要求共同债务人对整个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时,这也会给共同债务人的配偶带来影响。但是,同意这一要求有一个例外。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1:88 条第 5 款,当一家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或一家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荷兰 NV 和 BV)的董事签订协议时,无需同意,而该董事单独或与其共同董事共同拥有多数股份,并且该协议是代表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签订的。

其中,需要满足两个要求:董事是常务董事和多数股东,或与联合董事共同拥有多数股份,并且该协议是代表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签订的。当这两个要求都不符合时,则适用同意的要求。

2.托管

当一方需要保证金钱债权的支付时,这种保证也可以通过托管提供。[1]托管源自《荷兰民法典》第 7:850 条。当第三方向债权人承诺另一方(主债务人)必须履行承诺时,我们称之为托管。这是通过签订托管协议来完成的。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称为担保人。

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人承担义务。因此,担保人不承担自己的债务责任,而是承担另一方的债务,并亲自为该债务的偿还提供担保。担保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可以约定托管以履行现有的义务,也可以约定托管以履行未来的义务。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7:851 条第 2 款,这些未来义务必须在托管结束时充分确定。如果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其根据协议产生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这些义务。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7:851 条,托管依赖于债务人的义务,而托管正是为此而成立的。因此,当债务人履行了其根据主协议产生的义务时,托管即不复存在。

债权人不能简单地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这是因为所谓的辅助性原则在托管中发挥了作用。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立即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首先,在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之前,担保人不得承担偿还责任。这源于《荷兰民法典》第 7:855 条。这意味着,只有在债权人首先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才能被债权人追究责任。

债权人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证明担保人所承诺的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都必须向主债务人发出违约通知。只有在主债务人在收到此违约通知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但是,担保人也有可能针对债权人的索赔为自己辩护。为此,他可以像主债务人一样使用辩护,例如中止、减免或对不合规提出上诉。这源于《荷兰民法典》第 7:852 条。

2.1追索权

担保人偿还债务人债务后,可以从债务人处收回该金额。因此,追索权也适用于托管。在托管中,适用一种特殊形式的追索权,即代位权。主要规则是,债权在偿付后不复存在。但是,代位权是该规则的一个例外。在代位权中,债权被转移给另一个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以外的另一方支付债权人的债权。

在托管中,债权由第三方即担保人支付。但是,通过支付债务,对债务人的债权不会丧失,只是从债权人转移到支付债务的担保人。因此,在支付债务后,担保人可以从他已与其签订托管协议的债务人那里收回款项。代位求偿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7:866 条和《荷兰民法典》第 6:10 条,可以就托管进行代位求偿。

2.2商业和私人托管 

商业托管和私人托管是有区别的。商业托管是在职业或商业活动范围内达成的托管,私人托管是在职业或商业活动范围之外达成的托管。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签订托管协议。

例如,控股公司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为其子公司融资;父母签订托管协议,确保子女向银行支付抵押贷款利息。托管协议不一定总是由银行签订,也可以与其他债权人签订托管协议。

大多数情况下,签订的是商业托管还是私人托管是明确的。如果公司签订了托管协议,则签订了商业托管。如果自然人签订了托管协议,则通常会签订私人托管。但是,当上市公司或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代表法人实体签订托管协议时,可能会出现歧义。

荷兰民法典第 7:857 条规定了私人托管的含义:由自然人建立托管,该自然人并非以职业行为行事,也并非按照公共有限责任公司或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做法行事。此外,担保人必须是公司董事,并且单独或与其共同董事一起拥有多数股份。有两个标准很重要:

–担保人为常务董事兼大股东,或与其共同董事共同拥有多数股份;
–托管代表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而结束。

在实践中,通常会有董事总经理/大股东签订托管协议。董事总经理/大股东决定公司的政策,并对其公司的托管有个人利益,因为银行可能不想在没有签订托管协议的情况下提供融资。此外,董事总经理/大股东签订的托管协议也必须是为了正常的商业活动而签订的。

但是,每种情况都不同,法律也没有定义“正常商业活动”一词。为了评估托管是否是为了正常商业活动而订立的,必须审查案件的情况。当两个标准都满足时,即订立商业托管。当订立托管的董事不是董事总经理/多数股东,或者托管不是为正常商业活动而订立时,即订立私人托管。

私人托管适用其他规则。法律为私人担保人的婚姻伴侣或注册伴侣提供保护。同意的要求也适用于私人托管。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1:88 条第 1 款 c 项,配偶一方需要另一方同意才能签订协议,该协议旨在约束他作为担保人。

因此,签订有效的私人托管协议需要获得担保人配偶的同意。但是,荷兰民法典第 1:88 条第 5 款规定,当托管由商业担保人签订时,无需获得此同意。因此,担保人配偶的保护仅适用于私人托管协议。

3。 安全保障

担保是获得将要支付索赔的担保的另一种可能性。 担保是一项个人担保权,其中第三方承担履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承诺的独立义务。 因此,担保要求第三方担保债务人义务的履行。 如果债务人不能或不会付款,则保证人承诺偿还债务。[2] 担保不受法律约束,但是担保是在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中达成的。

3.1。 配件保证

为了获得担保,可以区分两种形式的担保:附属担保和抽象担保。附属担保取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乍一看,附属担保与托管非常相似。然而,不同之处在于,附属担保的担保人并不承诺与主债务人履行相同的义务,而是承诺具有不同背景的个人义务。

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交付土豆的义务,担保人承诺向债权人交付西红柿。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义务内容与债务人的义务内容不同。然而,这并不影响这两个承诺之间存在很大的关联性。

附属担保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关系的附加担保。此外,附属担保往往具有安全网的功能;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才要求担保人履行承诺。

尽管法律没有明确提及担保,但荷兰民法第7:863条确实暗含了对附带担保的提及。 根据该条,与私人托管有关的规定也适用于在第三方未能履行对债权人具有不同内容的特定义务的情况下,某人从事某种特定服务的协议。 因此,有关私人托管的规定也适用于私人订立的附带担保。

3.2抽象保证

除了附加担保外,我们还知道抽象担保的财务安全性。 与附加担保不同,抽象担保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独立承诺。 该担保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潜在关系是公正的。 对于抽象担保,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一项独立的义务,为债务人执行履约。 这种履行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基本协议无关。 抽象担保的最著名例子是银行担保。

当抽象担保成立时,担保人不能援引基础关系中的抗辩。当担保条件得到满足时,担保人不能阻止付款。这是因为担保源自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单独协议。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立即与担保人联系,而无需向债务人发送违约通知。通过签订担保,债权人因此获得了高度确定性,即债务将支付给他。此外,担保人没有追索权。

但是,当事人可以在担保协议中约定保全措施。抽象担保的法律效力并非来自法定规定,而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虽然法律规定担保人无权追偿,但可以自行约定追偿方式。例如,可以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或拟定赔偿协议。

3.3母公司担保

在公司法中,经常会签订母公司担保。母公司担保是指母公司承诺在子公司本身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履行该集团子公司的义务。当然,这种担保只能与集团或控股公司旗下的公司达成。原则上,集团担保是一种抽象担保。

但是,通常不存在“先付款后谈判”的概念,即担保人立即偿还债务而不实质检查是否存在针对债务人的可索赔权。原因是债务人是担保人的子公司;担保人会首先检查是否确实存在可索赔权。不过,“先付款后谈判”的结构可以纳入担保协议中。

毕竟,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构建担保。各方还必须确定担保是否仅包含付款担保,或者担保是否还必须涵盖其他义务,因此是履约担保。担保的范围、期限和条件也由各方自行决定。母公司担保可以在子公司破产时提供解决方案,但前提是母公司不会与其子公司一起破产。

4. 403陈述

在公司集团内部,还经常发布所谓的 403 报表。该报表源自《荷兰民法典》第 2:403 条。通过发布 403 报表,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无需起草和发布单独的年度账目。相反,会起草合并年度账目。这是母公司的年度账目,其中包括子公司的所有业绩。

合并年度账目的背景是,所有子公司虽然通常相对独立地运营,但最终都归母公司管理和监督。403 声明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母公司的独立承诺由此产生。这意味着 403 声明是一种非附属承诺。

403 声明不仅由大型国际集团发布;小型集团(例如由两家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集团)也可以使用 403 声明。403 声明必须在商会贸易登记处登记。该声明表明子公司的哪些债务由母公司承担以及从哪一天开始。

403 声明的另一面是,母公司通过此声明声明其对子公司的义务负责。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意味着,为其签发了 403 声明的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他想要向哪个法人实体提出索赔:与其签订了主要协议的子公司或签发了 403 声明的母公司。通过这种连带责任,债权人因其对作为其交易对手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缺乏了解而得到补偿。

上述金融担保仅对签订合同的对方承担责任,而 403 声明则对子公司的所有债权人承担责任。可能有更多的债权人可以向母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因此,403 声明产生的潜在责任是巨大的。这样做的一个缺点是,当子公司面临财务问题时,403 声明可能会影响整个集团。如果子公司破产,整个集团可能会崩溃。

4.1撤销403陈述

母公司可能不再希望对债务或其子公司承担责任。当母公司想要出售子公司时,可能就是这种情况。为了撤回 403 声明,需要遵循荷兰民法典第 2:404 条规定的程序。该程序包括两个要素。首先,必须撤销 403 声明。撤销声明必须存放在商会贸易登记处。该撤销声明意味着母公司不再对撤销声明发布后产生的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荷兰民法第 2:404 条第 2 款,母公司仍将对 403 声明撤销前达成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对于在发布 403 声明之后但在发布撤销声明之前达成的协议所产生的债务,母公司仍需承担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他们可能在考虑到 403 声明的确定性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

但是,可以终止对过去这些法律行为的责任。 为此,必须遵循源自《荷兰民法典》第2:404条第3款的附加程序。 此过程适用几个条件:

–子公司可能不再是集团的一部分;
–关于终止403声明的意向的通知必须已经在商会中备查了至少两个月;
–自国家报纸上宣布终止通知已经可以检查以来,至少已经过去了两个月。

此外,债权人仍然可以选择反对终止403陈述的意图。 仅当没有或没有及时提出异议或法官宣布所提出的异议无效时,才能终止403陈述。 仅在同时满足撤销和终止403声明的条件时,母公司才不再对子公司的任何债务承担个别责任。 请务必谨慎执行此撤销和终止操作; 如果撤销或终止未正确执行,母公司甚至可能对多年前出售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抵押和抵押

也可以通过建立抵押或抵押来获得财务担保。 尽管这些形式的金融安全性彼此非常相似,但仍存在一些差异。

5.1。 抵押

抵押是双方可以约定的一种财务担保。抵押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贷款。随后,双方将约定抵押以获得偿还贷款的财务担保。抵押是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设立的财产权。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债权人可以索取该财产以履行其债权。抵押最著名的例子当然是房主与银行达成协议,银行将向他提供贷款,然后以他的房子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能通过银行建立抵押贷款。其他公司和个人也可以签订抵押贷款。抵押贷款的术语可能令人困惑。在正常用语中,一方(例如银行)向另一方提供抵押贷款。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借款人是抵押贷款提供者,而发放贷款的一方是抵押贷款持有人。因此,银行是抵押贷款持有人,想要买房的人是抵押贷款提供者。

抵押的特点是,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建立抵押;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3:227 条,只能在已登记的财产上建立抵押。当已登记的财产出售时,这种转让需要在公共登记册上登记。只有在登记之后,买方才真正获得已登记的财产。已登记财产的例子包括土地、房屋、船只和飞机。汽车不是已登记财产。此外,只能为“充分确定的债权”而建立抵押。

这源于《荷兰民法典》第 3:231 条。这意味着必须明确抵押权是针对哪项债权设立的。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两项债权,则必须明确抵押权是针对这两项债权中的哪一项授予的。此外,为其设立抵押权的财产的所有者仍是所有者;抵押权设立后所有权不会转移。抵押权始终通过签发公证契约来设立。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出售为其设立抵押的财产来行使抵押权。此举无需法院命令。这被称为立即执行,源自《荷兰民法典》第 3:268 条。重要的是要记住,债权人只能出售财产以履行其债权;他不得占有该财产。这一禁令在《荷兰民法典》第 3:235 条中有明确规定。

抵押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抵押权人优先于其他希望索取财产以履行其债权的债权人。这是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3:227 条。在破产期间,抵押权人不必考虑其他债权人,而只需行使其抵押权。他是第一个可以用出售登记财产的利润来履行其债权的债权人。

5.2。 保证

与抵押类似的担保权是质押。与抵押相反,质押不能设立在不动产上。但是,几乎可以在所有其他财产上设立质押,例如动产、持票人或订单权,甚至还可以设立在此类财产或权利的使用权上。这意味着,质押既可以设立在汽车上,也可以设立在从债务人那里收到的金额上。债权人设立质押是为了获得债权将得到支付的担保。

债权人(质押人)和债务人(质押提供者)之间会达成协议。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出售该财产,并利用其收益履行其债权。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立即出售该财产。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3:248 条,此举无需法院命令,这意味着适用立即执行。

与抵押类似,债权人不得占有被授予质押权的财产;他只能出售该财产并用所得利润履行债权。这源于《荷兰民法典》第 3:235 条。原则上,在破产或暂停支付的情况下,拥有质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但是,是否订立占有质押或秘密质押可能很重要。

5.2.1所有的抵押和未披露的抵押

当财产“在抵押持有人或第三方的控制下”时,财产拥有权即告终结。 这源自《荷兰民法典》第3:236条。 这意味着已抵押财产已转移给债权人; 债权人在保证书存在期间实际上拥有财产。 通过将商品置于债权人的控制之下来建立财产抵押。 债权人必须照顾财产并可能进行维修。 这些维护费用必须由债务人偿还。

除了占有质押之外,我们还有未公开质押,也称为非占有质押。这是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3:237 条规定的。当设立未公开质押时,财产不由债权人控制,但会起草一份表明已设立未公开质押的契约。

这可能是公证契约,也可能是私人契约。但是,私人契约需要在公证处或税务机关登记。公司通常使用秘密质押来质押机器。如果机器被债权人占有,公司将无法开展业务活动。

占有质押产生的担保权比非公开质押更强。当构成占有质押时,债权人已经占有了财产。当建立非公开质押时,情况并非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说服债务人交出财产。如果债务人拒绝这样做,甚至可能需要通过法院强制转让货物。占有质押和非公开质押之间的差异也在破产和暂停付款中发挥作用。

正如前面所讨论的,债权人有立即执行权;他可以立即出售财产以履行其债权。此外,质押持有人在破产期间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但是,占有质押与未披露质押之间存在差异。当债务人破产时,占有质押持有人也优先于税务机关。

未披露质押的质押人不享有优先于税务机关的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期间,税务机关的权利优先于未披露质押的质押人的权利。因此,在破产期间,占有质押比未披露质押提供更多的担保。

6. 结论

以上内容表明,获得金融担保的方式有多种:连带责任、托管、(母公司)担保、403 声明、抵押和质押。原则上,这些担保总是在协议中规定。一些金融担保可以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以无形式的方式构建,而其他金融担保则受 法律 因此,各种形式的金融担保都有其优点和缺点。

这适用于需要担保的一方和提供担保的一方。有些金融担保比其他担保为债权人提供更多的保护,但也可能带来其他不利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各方可以签订适当的金融担保形式。

[1]托管通常被称为担保。 但是,根据荷兰法律,有两种形式的金融担保可以转换为英文担保。 为使本文易于理解,代管一词将用于此特定的财务安全性。

[2]在代管和担保中均提及“担保人”一词。 但是,该术语的含义取决于所涉及的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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