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当局造成损失的方式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途径:一是违法行为,二是合法行为却将不成比例的公共负担强加于一方。每种途径都有其自身的法律依据,而选择哪种途径则决定了您向何处提起诉讼以及需要证明哪些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一般行政法》(Algemene wet bestuursrecht,简称Awb)第4.5条生效后,第二种途径便有了独立的法律依据;而自2024年1月1日起,规划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已从《空间条例》(Wet ruimtelijke ordening,简称Wro)转移至《环境法》(Omgevingswet)。
两条路线,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为何重要
第一条途径是侵权行为。如果一个机构作出的决定后来被撤销,或者实际上采取了非法行为,则损失可以作为损害赔偿从“非法性、可归因性、因果关系、损失”中获得赔偿——原则上可以获得全额赔偿。
第二点是“nadeelcompensatie”(合法行为补偿),即基于《公共权力平等原则》 (égalité devant les charges publiques,载于《宪法》第4:126条)的合法行为补偿。任何机构在合法行使公共权力或履行公共职责时,如果造成的损害超过正常的社会风险,且对某一方的影响远大于其他方,则必须应该方的请求予以补偿。但补偿永远无法完全实现:根据规定,索赔人仍需承担一部分损失。这些途径并非可以随意选择的——它们取决于行为的性质。
| 非法行为或决定 | Nadeelcompensatie(合法行为) | |
|---|---|---|
| 法律基础 | 侵权行为;第 8:88 条 Awb 行政 | 《建筑法》第4:126条;《建筑环境法》第15.1条 |
| 触发端口 | 撤销、撤回或承认违法;延迟 | 法律规定的决定、规则或行为,即列入法定清单的合法决定、规则或行为。 |
| 《测试》(Test) | 违法性、过错、因果关系、损失 | 异常负担加特殊负担 |
| 程度 | 原则上全额赔偿 | 部分:扣除固定收益和正常社会风险 |
| 论坛 | 行政法庭最高赔偿额为 25,000 欧元;否则由民事法庭审理。 | 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然后是异议和上诉。 |
| 时限 |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依据第8:93条 | 五年,最长二十年(第4:131条 Awb) |
| 典型 | 拒绝或撤销许可、非法执法、延误 | 道路施工、封闭、未来规划导致地块贬值 |
第一条途径:因非法决定而造成的损失
婚姻无效判决旨在解决违法和过错问题。
一旦行政法院撤销某项决定,该决定对受让人而言即属违法,原则上认定存在过错(schuld):主管机关不能以善意或对法律的合理解读为由逃避责任(HR 31 May 1991, ECLI:NL:HR:1991:ZC0261, Van Gog/Nederweert)。因决定错误而撤回决定,或明确承认其违法性,均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争议的焦点很少在于是否存在不当行为,而在于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
因果关系是决定这些诉讼胜负的关键所在。
标准的辩护理由是,损失无论如何都会发生。如果撤销是由于程序缺陷,且主管机关完全可以合法地得出同样的否定结果,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构成损害赔偿。如果唯一合法的结果是批准,则因拒绝或延误造成的损失可以追偿。一切的关键在于重构本应作出的合法决定。
行政法院或民事法院
《荷兰民法典》第8.4条赋予行政法院裁定损害赔偿的权力。根据该法典第8:88条,行政法院可以就因非法决定、非法行为导致的决定制定过程或未及时作出决定而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该法典第8:89条规定了管辖权的划分:如果相关决定属于中央税务局或最高法院税务庭,则行政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否则,只有在所寻求的赔偿金额不超过25,000欧元(包括截至申请日的利息)的情况下,行政法院才有权管辖。超过该金额,则由民事法院管辖。该门槛是根据所请求的金额而非全部损失来确定的,因此,索赔人可以设定索赔金额上限,从而避免在该法院受理案件。
该请求须以书面形式根据《国际工资法》第8:90条提出,且利害关系人至少须在八周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付款请求。两个机构不得就同一请求同时进行审理。
对于商业索赔,民事法庭通常是合适的管辖地:因许可证被拒或非法关闭令造成的损失很容易超过 25,000 欧元。民事法庭提供完整的证据程序和专家鉴定,但代价是费用较高且耗时较长;行政途径则更快、更便宜,并且可以与正在进行的上诉程序衔接。
终局性陷阱:如果你不上诉会发生什么?
这一点对外国公司的影响尤为显著。如果一项决定允许提出异议和上诉,而您却让上诉期过了,那么该决定就成为最终决定(onherroepelijk),根据法律效力原则(formele rechtskracht),民事法院必须认定其内容和程序合法。您之后不能再以本应获得许可为由提起诉讼。相关判例是1986年5月16日的HR判例,ECLI:NL:HR:1986:AC9347(Heesch/Van de Akker),该判例提供了一条例外:如果存在其他足够重要的情形,例如主管机关就可行的途径误导了当事人,则该规则可以有所变通。
这些例外情况很少成功。“上诉不值得花费费用”的判断并非中立:它通常也会驳回损害赔偿请求。即使您打算同时进行协商,也应在六周内提出异议。请注意这与“最终赔偿”(nadeelcompensatie)不同,在“最终赔偿”中,终局性并非障碍,而是前提条件。
根据 Title 4.5 awb 进行的 Nadeelcompensatie
在2023年1月1日《水务法》第4.5条生效之前,相关规定五花八门:水务条例、水利和基础设施法规中存在各种不同的方案,还有数十项地方性法规,以及不成文的平等原则填补了这些空白。《水务法》第4.5条以统一的制度取代了这些规定,该制度适用于所有主管部门,涵盖合法决策和合法行为。
条件
《保险法》第4:126条规定了两项累积要件。异常负担(abnormale last)要求损失超出正常的社会或商业风险。特殊负担(speciale last)要求索赔人遭受的打击远超其他处境相似者;如果整个行业或地区都受到同等程度的影响,则不予受理索赔。
同一篇文章将索赔范围分为四类:已接受的风险;可通过合理措施减少的损失;可归因于索赔人自身原因的损失;以及已通过保险或合同获得赔偿的损失。该事件带来的任何利益均可抵消,赔偿可以实物形式支付。
正常社会风险及其量化方法
正常社会风险是指发达国家交易中损失属于正常范围的阈值:道路施工、社区变迁、监管收紧等情况时有发生。量化是任何文件中最难的部分,实践中通常采用两种方法。
- A 法定费用:损失中始终由索赔人保留的固定部分,以财产价值的百分比表示。在建筑环境中,根据第 15.7 条规定,该比例为 4%。
- A 具体案例评估主要用于营业额和收入损失,尤其是在没有法定百分比规定的情况下。主管部门会权衡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该地区的特征和政策方针,干预措施的正常程度,以及该企业受到的冲击有多大。
两者不可互换。根据旧的《财产法》,第6.2条规定的2%是最低标准,而非最终结果(ABRvS 2012年9月5日,ECLI:NL:RVS:2012:BX6492)。第15.7条则不然:间接财产损失的4%是法定固定赔偿金,原则上主管机关既不能提高也不能降低。它属于间接损失赔偿制度,而非《财产法》第4:126条的一般规则。
可预见性:主动和被动风险承受能力
主动承担风险(第15.5条)适用于您在购买或投资时,一个理性且谨慎的人在阅读已发布的政策文件后,本应预见到该发展趋势的情况。您支付的价格被视为已反映该风险;政策草案、结构性愿景和咨询文件均可作为风险评估的起点。
被动风险承担(第15.6条)适用于您持有但从未行使的开发权。一旦撤销成为可预见的事项,权利持有人有一段合理的时间使用该权利;袖手旁观者将丧失撤销该权利的诉求。在ABRvS 2016年9月28日案(ECLI:NL:RVS:2016:2582)中,业主在新的规划方案通过数年前就已收到书面通知,告知其住宅用途将被取消,但业主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最终也未能获得任何补偿。
在 Omgevingswet 框架下规划建筑环境中的损害
“planschade”一词已消失:Omgevingswet 第 15 章通篇使用nadeelcompensatie,作为对建筑环境的 Title 4.5 Awb 的补充。
什么会引发索赔
第 15.1 条规定了一项封闭清单:环境规划或水务条例中的规则、施工条例、环境评估、项目决议以及类似文书。由于该清单详尽无遗,因此排除了清单之外的任何损失。它比旧的 Wro 制度范围更广,因为它涵盖了实施损害:例如,因开展活动(如建筑工程或道路封闭)而造成的暂时性损失。
从计划到活动的转变
这是最重要的结构性变化。根据《世界遗产条例》,间接规划损失的评估是在规划方案不可撤销时进行的,方法是将旧方案的最大理论建设规模与新方案的最大理论建设规模进行比较。无论是否实际建成,规划生效之日,账面上的价值都会下降。
根据《环境法》,评估应以实际活动为准。如需许可证,则根据第15.3条规定,评估应与许可证申请阶段挂钩;如无需许可证,则根据第15.4条规定,申请应与通知或活动开始时间挂钩。因此,允许进行但从未实施的开发项目的环境规划不会产生可赔偿的间接损害:索赔将在之后发生,且参考点是实际采取的行动,而非规划理论上允许的行动。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 4% 的保险费
直接损失是指因适用于您自身财产的规则变更而造成的损失,通常是对您可建造或进行的活动的限制。间接损失则来自他人土地的变更:例如您酒店后面的住宅开发项目,或者道路改线导致您的客流量减少。
第15.7条规定的4%的赔偿金仅适用于不动产价值下降造成的间接损失,不适用于直接损失,也不适用于收入或营业额损失,后者需根据具体情况单独评估。第15.2条则完全排除某些类型的损失。
过渡法:您的文件适用哪种制度
大多数错误都发生在这里,因为对于特定地点而言,答案可能仍然是旧法。过渡制度位于《环境法》第4.17条:如果造成损害的决定或计划日期早于2024年1月1日,则旧的《世界土地法》规划损害赔偿规则继续适用,该规定有效期为五年,即至2029年1月1日。依法并入《环境法》的规划方案本身并不构成新的损害原因。对于2024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决定(例如根据旧《空间规划法》制定的规划方案)造成的损害,只要申请在决定不可撤销后的五年内提出,则《世界土地法》第6.1条的旧法继续适用。因此,对于任何2024年之前的计划,请先核对日期:您可能正处于《世界土地法》规定的适用期限内,该法有其自身的推算和比较方法。
公共工程、道路封闭和长期建设项目
这是最常见的商业案例:酒店、餐厅、展厅或零售店因电车施工、桥梁更换或下水道改造而导致通道封闭数月。损失的是营业额,而非房产价值。
这些工程合法,因此完全符合《建筑工程法》第4.5条的规定。如果障碍集中在一小段路段和少数几处房产,通常可以满足特殊举证责任;但如果整个区域都受到影响,则举证责任就难以满足。异常举证责任是争论的焦点,因为企业必须将普通干扰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如果损失超过正常举证责任的界限,则损失将超过该界限,例如持续时间远远超出事先通知的范围、完全而非部分丧失通行权、没有切实可行的替代路线或标志,以及干扰发生在企业赖以生存的季节。《建筑工程法》第4:126条还规定,如果采取合理措施,损失本可避免,则索赔人有权获得赔偿。
法律并未规定营业额损失的法定百分比,但实际操作中也并非没有上限。对于此类间接损失,行政法院采用区间划分:营业额下降2%至5%(以过去三年平均营业额为基准)被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在该区间内,对于一般规模的基础设施改造,适用4%的固定阈值。因此,因例行重建而中断业务的企业,其营业额损失的前4%应由其承担;若要主张更低的损失比例,则必须根据具体事实进行论证。该阈值属于实践惯例,不应与《所得税法》第15.7条规定的法定赔偿金混淆,后者仅适用于不动产价值下降的情况。
程序、时限、利息和费用
申请和咨询委员会
您应向造成损害的原因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建筑法》第15.8条规定了建筑环境的主管机关。根据《建筑法》第4:127条,申请必须明确事件经过,说明损失性质,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详细说明损失金额。《建筑法》第4:128条允许收取最高500欧元的处理费,如果获得赔偿,则退还该费用。
当局通常会听取独立委员会的意见,该委员会负责审查情况、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并发布建议草案征求意见。根据《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第4:130条,当局应在八周内作出决定;如果已任命此类委员会,则应在六个月内作出决定,期间可延期八周或六个月。如果损失是由仍可上诉的决定造成的,则案件可一直保留到决定不可撤销为止。
该决定本身可上诉:六周内提出异议,然后向地区法院提起上诉,并可进一步向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庭提起上诉。纯粹的事实行为属于《行政法》第4.5条的管辖范围,仅可针对单独的赔偿决定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时间限制
《诉讼规则》第4:131条允许主管机关驳回申请,如果自受害人知悉损害和主管机关之日起已满五年,或者无论如何已满二十年。如果损害是由可上诉的决定造成的,则五年期限自该决定不可撤销之日起算。
对于违法行为途径,第 8:93 条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规则,但时效不得早于婚姻无效不可撤销之日或当局承认违法行为之日。
利息和成本
《赔偿法》第4:129条的规定比许多索赔人意识到的更为慷慨。如果获得赔偿,主管机关还必须支付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合理费用、确定损失所需的专业法律或其他专家协助的合理费用、申请费以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如果损失发生较晚,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原则上,专家费用可以追偿,这改变了一开始就委托进行适当的估值或法务会计报告的经济意义。
证据:反事实分析和会计记录
这里提出的每一个论点都是将现实世界与理想世界进行比较。构建这种反事实假设正是我们的任务。
- 确定参考位置。 对于房产,估值需基于正确的参考日期并进行法律上的比较。对于企业,则需提前数年持续准备相关数据,以确保趋势线的可靠性。
- 将政府事业与其他一切事物区分开来。 当局通常会辩称营业额下降是其他原因造成的;通过行业基准、其他地方的类似分店以及客流量或预订数据来预先防范这种情况。
- 关注毛利率,而不是营业额。 营业额损失会导致可变成本的避免;忽略这一点的索赔将导致全面折扣。
- 保留一份同期记录 — 封路时的日期照片、与有关部门和承包商的往来信函,以及每次变更的工程进度表。
- 文件缓解 — 你做了什么,花费了什么,以及你为什么拒绝其他方案。
- 注意日期 — 对任何可能造成损失的决定提出六周异议的期限,以及根据第 4:131 条规定五年的期限。
这些文件奖励早期定位:决定性证据只有在事件进行过程中被捕获才能存在。
我是否必须证明有关当局做错了什么才能获得赔偿?
不,这正是该途径的关键所在。根据《联邦法律汇编》第4:126条,获得赔偿的前提是当局的行为合法。您必须证明损失超过了正常的社会或商业风险,并且与您处于类似境况的人相比,您的损失不成比例。如果该行为违法,则应提起侵权诉讼。
我们选择不对许可证被拒一事提出上诉。我们还能索赔吗?
通常情况下并非如此。一旦异议期和上诉期届满,裁决即生效,根据法律效力原则,民事法院必须将其视为合法,从而消除诉讼依据。1986年5月16日高等法院判例(ECLI:NL:HR:1986:AC9347)中承认的例外情况非常有限。即使在协商期间,也应在六周内提出异议。
旧的planschade制度是否仍然适用于我们的网站?
有可能。根据《环境法》第4.17条,2024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计划和决定所造成的损害,在自该日起五年的过渡期内,仍按照旧的《世界遗产条例》规则进行评估。请先核实造成损害的决定日期:不同制度下的比较方法和扣除额有所不同。
我们究竟要承担多少损失?
对于因财产价值下降造成的间接损失,《所得税法》第15.7条规定扣除额为财产价值的4%。对于直接损失以及收入或营业额损失,没有法定的扣除比例:正常的社会或商业风险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干扰的普遍程度、持续时间和影响程度。
我们可以收回估价师和会计师的费用吗?
原则上可以。根据《关税法》第4:129条,如果裁定赔偿,则主管机关必须支付确定损失所需的专业法律或其他专家协助的合理费用、限制损失的合理费用、申请费以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法定利息。请将委托书和费用约定存档:合理性取决于必要性和金额。
赔偿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国际商事仲裁法》第4:130条规定,裁决期限为八周;如设立独立咨询委员会,则期限延长至六个月,并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长为八周或六个月。大多数重大商业案件都会提交委员会裁决,因此初审通常需要六至十二个月的时间,如果后续出现异议和上诉,则时间会更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