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漂绿的法律风险不再仅仅由市场营销部门承担。根据《德国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第6:193a至6:193j条,误导性的环境声明属于不正当商业行为,可由消费者和市场管理局(Autoriteit Consument en Markt)强制执行,消费者、竞争对手和非政府组织均可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自2026年9月27日起,《消费者赋权指令》(Empowering Consumers Directive)进一步收紧了相关规定,明确禁止泛泛的绿色声明、基于碳抵消的“中立性”声明以及自创的可持续性标签。
荷兰和欧盟法律中哪些行为构成“漂绿”
“漂绿”并非一项独立的违法行为,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它只是对一类行为的统称,而这类行为已被荷兰法律明文禁止:即就产品、服务或公司的环保特性制造虚假印象。其法律依据是《荷兰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第六卷中关于不正当商业行为的规定。
《商业法》第6:193c条规定,如果商业行为包含事实上不正确的信息,或者信息本身正确但呈现方式误导或可能误导普通消费者,使其对产品特性或益处等信息产生错误的认知,则该商业行为构成误导。第6:193d条规定,如果商业行为遗漏了普通消费者做出知情决定所需的重要信息,则构成误导。第6:193b条则规定,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该制度的两个特点决定了整个问题的性质。首先,检验标准是普通消费者对产品的整体印象,而非每个字词的字面真实性。一项声明可能在所有方面都符合技术规范,但其给人的印象仍然可能具有误导性。其次,德国联邦商法典第6:193j条规定了举证责任的逆转:商家负有证明商业实践中事实陈述正确性的举证责任。在关于绿色环保声明的争议中,举证责任在于公司。
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商家需要证明其声明属实;消费者无需证明其虚假。正是这条规则解释了为什么没有文件佐证的绿色声明会带来法律风险。
另一种途径是针对企业间误导性广告的诉讼,依据是《德国民法典》第6:194条和第6:194a条(竞争对手可援引该条款),以及《德国民法典》第6:162条中的一般侵权条款(非政府组织可援引该条款)。我们的《不正当商业行为指南》详细阐述了相关框架。
让公司陷入困境的索赔
荷兰和欧盟其他地区的执法实践总是反复出现那几个固定的模式。
- 空泛的说法,缺乏实质内容。 诸如环保、绿色、有意识或负责任之类的词语,如果不具体说明哪些方面更好以及好多少,就会传达出公司无法证明的好处。
- 选择性的真相。 强调产品确实存在但微乎其微的改进,却对产品最大的环境影响避而不谈。产品包装可回收利用,而其环境足迹却在于生产过程,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 将抱负包装成成就。 以现在时态表述的2035年目标,正是荷兰法院最不愿容忍的表述方式。
- 抵消交易被包装成中立策略。 将产品描述为气候中和,因为排放已在其他地方得到补偿,但没有说明补偿方式及其限制。
- 图片和自制标签。 森林、树叶和绿色,暗示着某种环境效益,但没有任何确凿的联系,以及公司自己设计的质量标志。
ACM如何处理可持续性声明
荷兰消费者与市场管理局(Autoriteit Consument en Markt)是荷兰不正当商业行为的监管机构,并将可持续性声明列为重点关注领域。该机构在能源、服装和乳制品行业开展的调查发现,大量声明含糊不清或缺乏充分证据,其中一些调查最终以公司修改或撤回声明而告终,而非做出正式裁决。
ACM 发布了《Leidraad Duurzaamheidsclaims》,这是一份指导文件,其中列出了五条经验法则,这些法则是任何在荷兰市场做广告的公司的实际基准。
- 明确说明该产品实际具有哪些可持续性优势。
- 用事实佐证可持续性主张,并不断更新佐证材料。
- 与其他产品、服务或公司的比较必须公平。
- 要诚实、具体地说明贵公司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做的努力。
- 确保视觉宣传和质量标志能够帮助消费者,而不是让他们感到困惑。
该指南并非法律条文,但它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将如何解读您的广告。遵循该指南的公司在广告宣传受到质疑时将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根据《ACM机构法》,ACM拥有执法权,包括具有约束力的指令和行政罚款,并且还可以接受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从而在不处罚的情况下结束调查。
证据必须在声明发布前就已存在,而不是在监管机构要求后才收集。为回应信息请求而编制的文件是问题的证据,而不是问题的辩护理由。
与广告商协会 (ACM) 并肩而立的是广告自律机构——广告准则委员会 (Reclame Code Commissie)。该委员会的裁决不具有约束力,也无权处以罚款,但向其投诉快捷、成本低廉且公开透明,其《环境广告准则》(Milieu Reclame Code) 专门针对环境方面的广告声明。对许多公司而言,不利裁决带来的声誉影响才是更直接的风险。我们在关于网红营销法律陷阱的文章中探讨了网络推广中类似的问题。
《赋予消费者权力指令》及其在2026年9月27日发生的变化
欧盟第2024/825号指令,通常被称为《赋予消费者权力指令》,修订了《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和《消费者权益指令》,专门针对绿色环保声明。该指令于2024年3月26日生效,成员国须在2026年3月27日前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各国国内法规自2026年9月27日起生效。
荷兰通过 Implementatiewet richtlijn betere duurzaamheidsinformatie voor Consumerenten 进行了转换,该实施方案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由 Tweede Kamer 和 Eerste Kamer 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通过,并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在 Staatsblad 上发布。生效由皇家法令决定,并且根据条款可能有所不同。该法案修订了《Burgerlijk Wetboek》第 6 卷,因此新的禁令属于上述相同的不公平商业行为制度。
最重要的是扩大了黑名单的范围,这份清单列出了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不公平的做法,因此无需评估其对消费者的影响。新增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 通用环境声明 但交易者无法证明其在环境绩效方面具有公认的卓越表现,而这与所声称的绩效相符。
- 关于整个产品的说法 其中好处只涉及其中的一个方面。
- 基于抵消措施而提出的环境影响中性、减少或正面的说法 的排放量。
- 可持续性标签 并非基于认证体系或由公共机构设立的。
- 关于未来环境绩效的说法 如果没有明确、客观、公开且可核实的承诺、详细且实际的实施计划以及独立的监督,就无法实现目标。
最后一点涉及的是企业沟通而非产品标签。如果净零排放承诺没有具体计划和独立验证的支持,就会被列入黑名单;而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即使不进一步调查消费者是否真的被误导,也属于违法行为。
自2026年9月27日起,任何基于碳抵消的“气候中和”声明都将被彻底禁止。这并非措辞上的修改问题,而是这种做法本身已被列入黑名单。
报道:综合法案一期后,CSRD还剩下什么?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是欧盟方针的第二个支柱:根据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强制性、经审计的可持续发展报告,该标准围绕双重重要性构建,这意味着既要考虑可持续发展事项如何影响公司,又要考虑公司如何影响人和环境。
该框架得以保留,但其适用范围大幅缩减。2026年2月26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综合指令一》(Omnibus I),自2026年3月18日起生效,将《企业社会责任指令》(CSRD)的适用范围缩小至员工人数超过1000人且净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的企业。上市的中小型企业完全被排除在外,原计划逐步纳入规模较小的企业的分阶段实施方案也被取消。
对于未达到新门槛的公司而言,还有两项变化至关重要。首先,保证级别仍维持在有限水平,而非提升至合理保证。其次,价值链上限也已设定:符合条件的公司不得要求其价值链中的小型企业提供超出自愿报告标准所包含的信息。当大型客户发送可持续发展调查问卷时,中小企业应准备好应对这一上限规定。
该指令同时修订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被取消,因此索赔将根据各国法律裁决,罚款上限设定为全球合并营业额的3%。该指令的转换截止日期为2028年7月26日,实施日期为2029年7月26日。我们将在关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的文章中单独探讨尽职调查义务,并在2026年探讨更广泛的ESG监管框架。
欧盟分类法规继续提供相关定义。它将经济活动归类为环境可持续活动,前提是这些活动对六项环境目标之一做出实质性贡献,且不会对其他目标造成重大损害,并符合最低社会保障标准。对于受欧盟可持续商业发展法规 (CSRD) 约束的公司而言,该法规会给出一个具体的数字:符合分类标准的营业额、资本支出和运营支出的比例。这个数字难以解读,而这恰恰是它的价值所在。
绿色声明指令发生了什么变化?
另一项提案——《绿色声明指令》——要求企业在发布明确的环境声明之前,必须由认可机构进行验证。欧盟委员会在2025年6月宣布计划撤回该提案,距离最终谈判仅剩几天,此后该提案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任何计划都不应建立在“它一定会到来”的假设之上。真正约束向消费者做出绿色声明的公司的法律工具是《德国联邦商法典》第六卷中的不公平商业行为制度,以及自2026年6月27日起生效的《赋予消费者权力指令》的补充条款。
这些乐器是如何组装在一起的
| 仪器 | 它管辖的范围 | 它适用于谁 | 状态 |
|---|---|---|---|
| 不正当商业行为(《德国商法典》第6:193a-6:193j条) | 商家向消费者做出的每一项环保声明,举证责任都在商家身上。 | 任何面向荷兰消费者的商家,无论规模大小。 | 已生效;由ACM和民事法院强制执行。 |
| 赋予消费者权力指令 (EU) 2024/825 | 增加了对通用声明、基于抵消的中立性、自制标签和无担保未来承诺的具体禁止。 | 任何面向欧盟消费者的贸易商。 | 自 2026 年 9 月 27 日起生效;荷兰实施法案自 2026 年 6 月 24 日起在《荷兰官方公报》(Staatsblad)上刊登。 |
| CSRD,经综合法案I修订 | 根据ESRS准则,采用双重重要性原则进行审计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 员工人数超过一千人,营业额超过450亿欧元的企业。 | 生效;范围已根据 2026 年 2 月 26 日的指令缩小。 |
| 欧盟分类条例 | 界定哪些经济活动属于环境可持续活动。 | CSRD范围内的公司和金融市场参与者。 | 现行。 |
| 绿色声明指令(提案) | 需要事先核实明确的环境声明。 | 原本应适用于自愿做出环保声明的交易者。 | 欧盟委员会于 2025 年 6 月宣布退出;但这并非法律。 |
荷兰法院的裁决
法规设定标准;诉讼则揭示界限所在。荷兰的两项判决值得所有撰写可持续性声明的人了解。
Fossielvrij NL 对阵 KLM
2024 年 3 月 20 日,Rechtbank Amsterdam 法院裁定,荷兰皇家航空公司的一系列广告违反了不正当商业行为规则(ECLI:NL:RBAMS:2024:1512),构成误导性宣传。这些广告涉及二氧化碳补偿计划和可持续航空燃料,法院认为,这些广告对一些实际贡献甚微且不确定的措施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过于乐观的描述。
判决的价值在于其论证。法院承认航空公司可以谈论其减少排放的努力,但认为航空公司必须以一种能让消费者了解实际情况的方式进行宣传:声明必须具体、诚实地说明该措施的成效和不足。暗示航班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或者补偿可以抵消其影响,则超出了这一范畴。将愿景当作现实呈现,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法院未判决赔偿,也未处以罚款。裁定广告违法即为补救措施,对于面向消费者的品牌而言,这已是相当重要的补偿。此案也树立了一个范例:同样的道理适用于任何行业,只要其补偿方案旨在解决不可避免的广告足迹问题。
关于未来目标的陈述必须以目标的形式表达。 Amsterdam 法院反对的不是荷航有雄心壮志,而是其广告将这些雄心壮志描绘成已经取得的成果。
Milieudefensie 对抗壳牌
另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在上诉中走向了相反的方向。2021年,海牙地方法院责令壳牌公司将其集团排放量减少一定比例。2024年11月12日,海牙高等法院撤销了该命令,同时认为公司确实对气候变化负有注意义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该公司具体的减排比例。目前,该案的上诉程序正在德国最高上诉法院进行中。
对于任何关注此案新闻的人来说,其中的细微差别都至关重要。虽然判决被推翻,但并未消除根本的注意义务,诉讼也尚未结束。然而,判决确实确立了,将一般性义务转化为针对某一家公司的具体量化责任,比一审判决所假设的要困难得多。我们关于壳牌气候诉讼案判决的文章详细阐述了其中的理由。
判例法告诉我们什么
综合来看,荷兰的这些判例构成了一套简明实用的规则。在发布之前务必提供证据,因为根据《德国联邦宪法》第6:193j条,举证责任在你。保持比较的客观性,包括对基准线的比较。将目标描述为目标,将成就描述为成就。不要让补偿方案成为中立性主张的依据。判断信息的质量,应着眼于其整体印象,而非每个句子是否单独站得住脚。
谁可以对绿色环保声明采取行动,以及行动成本是多少。
其影响范围比监管机构的罚款更广,因为有四种不同的途径会导致同样的索赔。
ACM可以主动或根据投诉展开调查,并可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指令和行政罚款,同时公布其决定。公布决定通常是成本较高的部分。
消费者可直接寻求民事救济。根据《荷兰民法典》第6:193b条,误导性商业行为对消费者构成违法,消费者可获得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要求撤销或终止合同。消费者还可通过荷兰集体诉讼制度(WAMCA)提起集体诉讼,该制度允许代表组织代表特定群体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竞争对手可以依据《德国商法典》第6:194条和第6:194a条中关于误导性广告的规定采取行动,通常是通过临时救济程序,寻求纠正措施和停止令。这条途径快捷方便,而且比大多数公司预想的更为常用。
非政府组织利用一般侵权法条款和集体诉讼机制,就像荷兰自由基金会(Fossielvrij NL)所做的那样。他们的目标很少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发表声明以及随之而来的公众关注。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后果并非来自法院:例如与可持续发展绩效挂钩的融资条件、采购排除条款、供应协议中的合同保证,以及如今交易中常见的ESG(环境、社会和治理)声明。我们将在关于合同中的ESG条款和供应商行为准则的文章中探讨如何起草这些条款。
建立一套经得起审查的理赔流程
合规问题其实比表面看起来要简单。它并非在于证明公司具有可持续性,而在于确保公司发布的每一项声明都能提供证据支持。四个步骤就能解决这个问题。
清点每一项索赔
首先,列出公司目前在网站、包装和标签、广告和社交媒体、第三方市场的产品描述、招标文件、投资者沟通以及可持续发展报告本身中发布的所有环境声明。经销商和网红根据公司指示发表的声明也应列入清单,因为经销商仍需对此负责。
对于每一项主张,请记录其具体主张内容、主张范围、所依据的证据以及该证据最近一次核实的时间。如果这四列中的任何一列存在空白,则该主张需要更改或撤回。
对照新的禁令检验每一项主张。
将剩余的声明与2026年9月27日起生效的黑名单进行比对。该声明是否过于笼统?如果是,能否证明其具有公认的卓越环境绩效?该声明是否描述了整个产品,而效益仅体现在某个组件上?该声明是否依赖于碳抵消?所使用的标签是否来自真正的认证体系?未来的承诺是否有计划和独立监测的支持?
关于改进百分比的说法需要明确基准线和范围。再生材料含量、单位排放量、每升用水量:每一项都需要具体数值、测量方法和日期。如果该说法基于生命周期评估,则其假设是论证的一部分,必须公开。
在市场营销和出版之间增设一个管理环节
最有效的管控措施是审批要求:任何环境声明都必须经过一个由法务、可持续发展和产品部门人员组成的常设小组的批准才能发布。该小组需要获得授权、一份书面标准以及一份决策记录。这份记录就是日后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文件。
同时,也要设定审核周期。证据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老化,供应链也会发生变化,即使文案没有经过任何人的修改,当初准确的说法也可能变得具有误导性。
谨慎使用认证。
第三方认证可以增加可信度和证据,但并非万无一失。认证涵盖范围有限,超出范围的声明无论认证文件如何规定都具有误导性。新规要求标签必须基于认证体系或由公共机构设立,这意味着自行设计的商标将彻底被排除在外。
认证只能证明其所认证的内容,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漂绿风险几乎总是存在于认证范围与基于此所作声明的广度之间的差距之中。
小公司实际需要做什么
即使中小企业规模未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CSRD)规定的门槛,它们仍然可以向消费者提出索赔,并且《不公平商业行为规则》对其完全适用。但它们无需建立报告机制。更合理的做法是减少索赔数量,提高索赔的具体性,将每项索赔的证据集中保存,并在大客户要求提供超出自愿性标准所需信息时,启动价值链上限机制。
坦诚面对现状也是一种合理的策略。一家坦诚说明自己做过什么、没做过什么的公司,远比一家夸大其词、自以为是的公司更难被攻击。
凌驾于一般制度之上的行业规则
不正当商业行为制度适用于所有人,但一些行业还有针对同一行为从不同方向制定的附加规则,一项索赔即使在一个行业中成立,在另一个行业中也可能不成立。
能源标签由欧盟层面监管,规定了标签的形式和内容;偏离规定或用自行设计的标识进行补充本身就构成侵权。生态设计和纺织品法规对产品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与绿色声明有所重叠,而数字产品护照将逐步使消费者能够查看底层数据,而不是将其保留在公司文件中。
食品和饮料的监管体系有所不同,因为营养和健康声称受欧盟相关法规的约束,且只能使用授权清单上的声称。因此,食品包装上的环境声称需要经过两次评估。
金融产品的监管最为严格。《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规定了基金和投资组合如何展示其可持续性特征,各国监管机构和欧洲监管机构都已对名称和营销宣传与实际策略不符的基金采取行动。如今,名称中包含“可持续性”字样的基金,其背后的投资组合也因此备受关注。
这些制度均不取代《英国刑法典》第六册中的一般规则,而是对其进行补充。这意味着,一家公司通过广告宣传活动向消费者销售贴有标签的产品,可能因同一项判决而受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
当索赔受到质疑时该怎么办
挑战以四种形式出现,每种形式下正确的第一步也各不相同。
向ACM索取信息并不等同于指控,但它为后续一切奠定了基础。答复必须准确、完整且前后一致,因为向监管机构陈述的内容与包装上显示的内容之间的不一致,其危害性远超其本身。企业有义务配合ACM,并且请求中设定的截止日期是切实有效的。
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的投诉会在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得到答复。由于审理过程公开透明,结果也会公布,因此即使答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应像对待法庭文件一样认真对待。在听证会之前主动修改广告通常是明智之举。
在临时救济程序中,通常由竞争对手或非政府组织发出的传票进展迅速。原告通常会寻求法院下令停止宣传活动并发布更正声明。被告的抗辩理由是提供证据材料,而且该材料必须事先存在;没有时间重新准备。
根据《世界反洗钱和刑事诉讼法》(WAMCA)提起的集体诉讼耗时最长,规模也最大。诉讼首先进入受理阶段,在此阶段,代表组织必须证明其符合治理和代表性要求,这使得被告有机会在案件实质审理之前缩小诉讼范围。
无论在哪个论坛,第一个实际步骤都是一样的:冻结立场,收集在提出主张时的证据,并在评估此事期间停止重复提出主张。
有两个错误反复出现。第一个错误是悄悄地从网站上删除声明,却没有记录原先的内容,这导致无法证明实际说过什么。第二个错误是将此事视为沟通问题,在法律立场不明朗的情况下发表声明;而该声明随后反而成为了证据。
常见问题
可持续性声明中最常见的错误是什么?
使用宽泛且未明确定义的术语,却不具体说明哪些方面更好以及好多少,这是不妥的。环保、绿色和可持续等词汇传达的是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益处,而根据德国联邦法规第6:193j条,商家必须能够准确证明这一点。自2026年9月27日起,除非能够证明与该声明相关的、公认的卓越环境绩效,否则此类笼统的声明将被完全禁止。补救措施是明确具体:指明属性、数值、基准和范围。
我们还能称某种产品为气候中和产品吗?
并非基于碳抵消。《消费者赋权指令》将任何声称产品因碳排放补偿而对环境产生中性、减少或积极影响的说法列入黑名单。如果能够提供证据并明确说明范围,则公司在其自身运营或供应链中实际实现的减排声明仍然有效。安全的表述方式应明确说明减少了哪些排放、减少了多少、以哪个基准线为参照,并将任何补偿措施视为一项单独且明确标注的措施。
认证能否保护我们免受“漂绿”指控?
它有所帮助,但仅限于其适用范围之内。负责任采购棉花的认证仅支持关于该棉花的声明,并不支持公司本身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说法。根据新规,可持续发展标签必须基于认证体系或由公共机构设立,因此公司自行创建的标志不得再使用。务必让消费者清楚地了解任何标签的适用范围和限制。
谁可以对误导性的环保宣传采取行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ACM)通过行政执法、消费者根据《世界广告商法》(WAMCA)单独或集体提起诉讼、竞争对手根据《德国民法典》(BW)第6:194条和第6:194a条关于误导性广告的规定提起诉讼,以及非政府组织根据一般侵权条款提起诉讼。广告投诉委员会(Reclame Code Commissie)处理根据广告法规提出的投诉,但不具有约束力。实际上,一家公司可能同时面临监管机构和民事法院的诉讼,并且一个机构的裁决结果会被另一个机构采纳。
我公司是否仍在CSRD的适用范围内?
只有当企业员工人数超过一千人且净营业额超过450亿欧元时,才会被纳入监管范围,这是根据第一版综合法案缩小范围后的结果。上市中小企业不在监管范围内。低于上述门槛的企业仍可能收到来自大型客户的信息请求,但这些请求的内容仅限于自愿披露标准规定的范围,且该上限可被触发。
Law & More 我们为在荷兰运营的公司提供关于可持续发展索赔、不正当商业行为规则、ACM调查以及民事法院和Reclame Code Commissie诉讼程序方面的咨询服务。如果您希望根据2026年9月27日起生效的规则对您的索赔进行审查,或者您的索赔已经受到质疑,我们可以评估您的档案并列出可行的方案。请告知我们您的具体情况。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您可行的方案。 公司法指南 承担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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