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拥堵(netcongestie)并不意味着荷兰电网运营商可以随意拒绝输电。根据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并取代1998年《电力法》(Elektriciteitswet 1998)和《天然气法》(Gaswet)的《能源法》(Energiewet),电网运营商必须提供输电服务,除非其能够提供数据证明物理容量确实不足,且拥堵管理无法解决问题。拒绝输电必须有正当理由,容量分配必须不具歧视性,被拒绝的生产商可以向消费者和市场管理局(ACM)或民事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法律规定;实际情况是,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输电能力等候名单长达数年。本文阐述了《能源法》及其相关法规对电网运营商的实际要求,区分了物理拥堵和合同拥堵,阐明了排队机制和优先框架的运作方式,解释了生产商因灵活性而应获得的补偿,以及在输电被拒绝时值得采取的补救措施。
自2026年1月1日起的法律框架
《能源法》(Energiewet)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废止了1998年的《电力法》(Elektriciteitswet)和《天然气法》(Gaswet)。它将并网、输电、计量、供电和数据方面的规则整合到一部单一法规中,并实施了欧洲电力市场一揽子计划。其核心职责实质上没有改变:电网运营商必须进行并网和输电,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对待电网用户,并且只有在能够证明自身容量不足的情况下才能拒绝并网。改变的是措辞、编号以及更重要的技术规则层。
第二层的重要性远超其字面意思。多年来,拥塞管理规则一直位于从业人员熟记于心的规范第九章中,而该规范现已被取代。2026年2月20日,ACM根据《能源法》通过了一系列新规范,其中包括《2026年电力系统规范》(Systeemcode elektriciteit 2026),该规范自2026年2月21日起取代了旧的电力规范。所有引用旧规范(尤其是其第九章)的条款均已失效。任何依赖在此日期之前撰写的模板异议或咨询备忘录的人员,在提交之前都应核对引用内容。
上述两者之上是判例法。ACM在争议程序中的裁决、民事法院的判决以及贸易和工业上诉法庭的裁决,共同构建了电网运营商必须证明的实践标准,而这些判例法大多是在旧法下制定的。它们至今仍然适用,因为其适用的原则,例如运输义务、说明理由的义务以及禁止歧视,已被纳入《能源法》。
物理拥堵和合同拥堵
该领域中最有用的一个区别是纸面上的拥堵和实际铜矿中的拥堵之间的区别,而大多数成功的挑战都建立在这个区别之上。
合同拥堵是指已授予的输电权总和超过了电缆或变压器的技术容量。它并未说明电缆中实际传输的电量。太阳能发电厂在夜间不发电,风力发电厂在无风天气不发电,工业用电线路很少会在一年中超过几个小时达到合同规定的最大负荷。如果电网运营商以账目已满为由拒绝输电,而相关时段的负荷显然并未达到极限,那么其拒绝理由在法律上并不充分。
物理拥塞是指组件的热极限或电压极限已实际达到,或者如果批准新的连接,则会达到。这确实是拒绝连接的理由,但这是一个事实陈述,必须提供证据:测量的负载、特定变电站和电缆的容量,以及达到极限的时间段。举证责任在于电网运营商,仅提供拥塞图并不能免除其责任。
两者之间存在着决定大多数案例的关键问题:即使存在物理拥堵,电网运营商也必须首先检查拥堵管理措施是否能够腾出空间。只有当检查结果表明无法腾出空间时,才能拒绝运输。
电网运营商在拒绝运输前必须做什么
拒绝请求是流程的结束,而非开始。电网运营商必须确定限制因素是否为物理因素,对相关区域进行拥塞调查,公布调查结果,并确定能否从并网各方获得足够的灵活性以满足请求。如果灵活性可用,则必须实施拥塞管理;电网运营商无权因为管理拥塞需要更多工作量而选择拒绝请求。
拒绝本身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实际上,这意味着要指明受限制的变电站和组件,提供得出结论所依据的负荷数据,说明拥塞调查的结果以及灵活性不足的原因,并解释申请人在排队中的位置。ACM 曾多次裁定,仅笼统地说明该地区拥塞的信函不符合上述标准,并已责令电网运营商提供具体、可验证的理由。收到此类信函的生产商应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数据,因为该请求本身就构成了日后争议裁决的依据。
还有第二项更为隐蔽的义务:队列透明度。网格运营商必须能够显示申请人的排队位置、申请被登记为完成的日期,以及之后登记的申请的处理情况。否则,就无法检验非歧视性要求,而无法提供此类信息本身就是运营商的弱点。
队列和优先级框架
容量按申请顺序分配。先到先得并非行政上的便利,而是非歧视义务的默认体现。电网运营商若允许后来的申请人先行通过,而让先来的申请人等待,则必须能够从客观角度证明其合理性。
自2026年1月1日起,有一项具有法律依据的例外情况。根据企业管理委员会(College van Beroep voor het bedrijfsleven)的裁决,ACM采纳了一项优先框架,允许电网运营商优先考虑特定类别的项目:能够缓解拥堵的项目、服务于安全保障(例如医院、应急服务、警察和国防)的连接项目,以及服务于基本社会需求(例如住房和教育)的连接项目。不属于这些类别的项目仍按常规队列处理。
对制片人来说,这有利有弊。如果你的项目属于优先类别,就必须提出主张并提供证据,而不是想当然。如果不属于优先类别,该框架可以作为其他人优先于你的理由,但前提是必须在框架范围内;在框架之外或没有记录在案的理由而授予的优先权,正是那种会使拒绝申请产生争议的违规行为。
拥堵管理以及生产者的收入
拥塞管理通过与并网各方签订灵活配电合同来实现,从而分配的容量可以超过实际峰值负荷所允许的容量。主要有两种产品来实现这一目标。在重新调度中,电网运营商会要求一方在特定时刻增加或减少输出或购电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在容量限制中,一方预先同意在规定的拥塞时段内限制其上网或购电量,并为此支付一定的折扣或费用;这种限制通常以有时限且灵活的输电协议的形式体现。
参与并非完全自愿。在拥堵区域内,超过规定并网规模的各方必须公开其可用的灵活性,并提供相应的服务,这为该机制提供了足够的流动性以维持运转。作为回报,价格受到监管:拥堵管理补偿不得超过正常经济交易中的惯例。该机制既保护了电网运营商免受机会主义定价的影响,也保护了生产者的利益,因为忽略实际损失的支付同样不符合正常的经济交易规律。
生产者的损失不仅仅是未交付电力的价值。当产量减少时,根据诸如SDE++之类的补贴计划所损失的补贴收入,以及现有购电协议下的后果(包括任何交付合同电量的义务),都构成实际机会成本的一部分。这些因素应纳入谈判,如果最终需要进行谈判,则应作为证据。目前没有公开的灵活用电价格:市场一致性是在事后根据可比交易和相关成本进行评估的,因此,对自身成本的同期记录尤为重要。
合同其余部分的谈判空间有限。产品定义、技术要求、响应时间和结算规则均由相关规范规定,任何偏离规范或区别对待不同电网用户的条款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真正可协商的只有输电容量、输电时长、可用时段以及在规定上限内的价格。
补救措施:ACM程序和民事途径
生产者遇到拒绝、无法解释的排队位置或不合理的拥堵管理方案时,有两种途径,而且这两种途径可以同时使用。
第一种是向荷兰中央电力局 (ACM) 提交争议解决程序。《能源法》第 5.4 条允许与电网运营商就法定规则和规范的适用方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至荷兰中央电力局,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根据荷兰中央电力局处理能源争议的工作方法,裁决将在收到投诉后两个月内作出;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或举行听证会,则裁决期限延长至四个月。其优势在于,案件由具备技术专长的监管机构裁决,该机构能够测试负荷数据并进行拥塞调查;而且与诉讼相比,成本较低。如果无法等待裁决结果,当事人可以向荷兰企业协会 (College van Beroep voor het bedrijfsleven) 提起上诉,并申请临时救济。
第二种途径是民事法庭,即解决速度或金钱纠纷的途径。如果案件不能等待,例如在调查期间可能错过补贴截止日期或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则适用简易程序(kort geding),此时诉讼请求是要求电网运营商提供输电方案。实体审理程序则适用于损害赔偿和宣告性救济。根据《一般行政法》,如果公共机构作出非法决定,也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选择哪条途径取决于您的实际需求。如果目标是获得使用权,通常情况下,ACM途径更为有效,因为监管机构可以责令运营商提出报价,并且有能力审查技术上的合理性。如果目标是为已经延误的项目寻求赔偿,则应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62条提出的侵权索赔,需要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损害赔偿和证据问题
在拥堵案件中,可追偿损失通常并非最难的问题;最难的是举证。如果拒付行为最终被证实违法,则可能导致未交付电力的利润损失、补贴收入的损失、购电协议项下的罚款或价值损失、闲置资产的融资成本,以及整个项目延期的成本。原则上,如果能够证明拒付行为违法且存在因果关系,所有这些损失都可以追偿。
难点在于,几乎所有相关证据都掌握在电网运营商手中:负荷测量数据、拥塞调查结果、排队管理记录以及同一区域内其他应用的决策。正是这种不对称性使得透明度和理由说明义务在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应在运营商拒绝提供数据时立即以书面形式索取,并保留答复。如果运营商拒绝或答复含糊不清,则该拒绝行为本身就构成案件的一部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责令一方当事人提供与争议相关的特定文件。
损失档案应在当时建立,而不是事后建立。同期记录的生产预测、补贴资格、合同承诺和融资成本远比两年后专家进行的重建更具说服力。
制片人和开发商现在应该做什么
拥堵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拥堵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任何争议发生之前就已确定的。务必完整提交运输请求,因为请求被登记为完整的日期决定了您在队列中的位置。记录与电网运营商的每一次沟通。收到拒绝信时,不要轻易接受信函内容:询问拥堵发生在哪个组件上,拥堵调查结果如何,为什么灵活性不足,以及您在队列中的位置。
考虑灵活性是否是一种可行方案而非让步。能够在用电高峰期削减负荷、将发电与储能相结合或转移用电模式的项目,通常可以在无法提出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接入电网,而且即使产品本身不可协商,此类安排的合同形式也是可以商榷的。我们关于储能和太阳能项目的文章阐述了相关要求,我们的能源法律实践页面则概述了该领域。
Law & More 我们为生产商、开发商和工业电网用户提供关于输电申请和拒绝、拥堵管理和灵活性合同、ACM争议解决程序和向企业职业法典上诉委员会(College van Beroep voor het bedrijfsleven)提出的上诉,以及民事诉讼(包括通行权或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如果您的项目因拒绝而受阻,请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在证据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对相关文件进行评估。
常见问题解答(FAQ)
如果电网运营商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提供灵活性的情况下输送电力,生产者可以采取哪些法律补救措施?
如果电网运营商在生产商提供灵活供电方案的情况下拒绝输电,生产商主要有两种法律途径。首先,他们可以根据《能源法》(Energiewet,前身为1998年《电力法》)第5.4条向德国联邦电力法院(ACM)提起申诉,请求法院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强制执行输电义务。或者,或者同时,生产商可以向民事法庭(可能通过简易程序或快速审理程序)起诉电网运营商,要求其履行合同或强制履行法定输电义务,理由是其拒绝输电的行为违反了《能源法》。
生产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就电网运营商非法实施拥堵管理措施提出赔偿要求?
如果生产商能够证明电网运营商存在违法行为(例如,在排队过程中进行歧视或未能执行强制性拥塞管理措施),则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收入损失(包括未获得的补贴)和间接损失。根据海上电网的单独规定,海上并网适用特定的赔偿机制。对于陆上并网,生产商必须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德国联邦电力法》第6:162条或《德国联邦电力法》第8:88条)。
法官使用哪些标准来评估电网运营商在运输能力分配方面是否做到了非歧视性分配?
法官根据《能源法》(Energiewet,前身为1998年《电力法》)中规定的运输义务所衍生的客观性和透明度原则来评估是否存在歧视。电网运营商必须证明其始终遵循“先到先得”原则,或电力法规中公布的其他客观优先排序机制。任何偏离排队顺序的行为都必须有客观依据,例如技术限制或监管豁免;任意偏离或缺乏排队顺序透明度的行为将被视为歧视(这一点已在关于拒绝运输的判例法中得到确认)。
各方在协商交通拥堵管理合同时拥有哪些自由?
监管框架极大地限制了合同自由。虽然各方必须签署合同,但核心条款——例如调度产品的定义和运行响应时间——均由电力法规强制规定。各方不得协商偏离这些技术标准的条款。此外,价格也受到法规的上限限制,以确保其不高于正常经济交易中的惯常价格,从而防止纯粹的商业定价。
交通拥堵管理服务的价格是如何依法设定上限的?市场一致性又是如何检验的?
电力价格受电力法规中的价格规则限制,该规则规定价格不得超过正常经济交易中的惯常价格。市场一致性事后由市场仲裁委员会(ACM)在争议解决程序中或由民事法院进行检验。他们会将商定价格与市场数据、历史价格以及生产者的实际成本(包括机会成本)进行比较。没有预先批准的价格表;价格上限由“市场”决定。
生产者能否迫使电网运营商为基于物理拥堵的拒载提供额外理由?
是的。根据《能源法》(Energiewet,原《电力法》)和电力法规中的输电义务规定,拒绝供电必须“有理由”。判例法确认,关于拥堵的笼统说法不足以构成理由。生产商可以通过欧盟电力市场委员会(ACM)或民事法庭依法强制电网运营商提供关于变电站容量、相关拥堵管理调查以及排队状态的具体数据,以证实其关于实际拥堵的说法。
ACM 在拥塞管理纠纷中扮演什么角色?纠纷解决程序是如何运作的?
欧盟电力仲裁委员会(ACM)是能源领域的独立争端解决机构。根据《能源法》第5.4条,任何一方均可提出正式申诉。ACM负责调查电网运营商是否依法行事并遵守电力法规。程序包括书面意见交换,通常还会举行听证会。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可向比利时中央银行(CBb)提起上诉。
生产者能否事先让ACM评估所提供的拥堵管理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
不,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生产者不能强制要求ACM对特定报价进行事前(初步)单独评估。ACM采用的是集体审查方式。但是,如果谈判破裂并出现价格争议,生产者可以启动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届时ACM将回顾性地评估该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
在质疑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拥堵管理价格时,哪些论点最有效?
最有效的论证依赖于透明度和对比数据。生产商应论证电网运营商未能提供客观的价格依据,或忽略了生产商的实际机会成本(例如,补贴收入损失)。生产商可援引电力法规中的拥塞管理规则,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市场或邻近地区类似灵活性服务的更高价格,从而论证所报价格并未反映“正常的经济交易”。
物理拥堵和合同拥堵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这种区别对生产者至关重要?
合同拥堵是指所有输电权都已登记在案,即使并未完全使用。物理拥堵是指电缆实际上已接近其热极限。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因为合同拥堵并非拒绝输电的有效法律依据。如果生产商能够证明(或迫使电网运营商承认)拥堵仅仅是合同上的,则可以成功挑战拒绝输电的决定,从而迫使电网运营商实施拥堵管理并开放输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