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民法典》第2条第9款规定了董事的内部责任:董事如未能妥善履行职责且存在严重过错,须对公司承担个人责任。该条款构成了荷兰公司法中董事与法人实体关系的基础;为此,法律强调董事应尽职尽责地履行其职责。
“妥善管理”的概念十分复杂,在法律和组织层面有多种解读。该概念用于表明董事在决策和管理风险时应尽的谨慎程度和责任感。
与外部责任的区别至关重要。内部责任是指公司因其董事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而外部责任是指第三方或债权人因公司自身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外部责任是指第三方(例如债权人)根据《荷兰民法典》第2:138/148条(破产情况下)或第6:162条(违法行为)提出的索赔。
本说明主要面向希望深入了解自身个人责任风险的私人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他法人实体的董事。监事、股东和法律顾问也可从中获得实用指导。董事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履行其法定职责和合同义务。企业家精神意味着责任,董事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公司或其债权人的疏忽行为。
关键问题已解答: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2:9条,董事如未能妥善履行职责且其行为构成严重过失,则须承担责任,且只有法人实体方可提起诉讼。合理性和公平性标准在评估严重过失的程度时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的主要观点:
- 对严重过错的高认定标准能够保障正常的政策决策。
- 在多头管理的情况下,适用集体责任,免责的可能性有限。
- 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规定等具体情况属于风险领域。
- 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进行预防比事后补救更为有效。
-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对于防止管理不善和责任承担至关重要。
- 风险管理、内部系统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选择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荷兰民法典第2:9条的基本原则
荷兰民法典第2:9条规定了董事对法人实体的注意义务和责任。第1款规定,每位董事都有义务妥善履行其对法人实体的职责。第2款规定,如果董事的管理不当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则董事应承担责任,公司是唯一索赔人。
“妥善履行职责”一词在法律上被解释为董事应采取的、符合合理称职且谨慎的董事预期行为。这一概念涉及根据具体情况评估董事的行为。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其所作出的政策选择密切相关;谨慎负责的政策选择是达到法律标准的关键。
妥善履行职责
此 法律 该准则要求每位董事都必须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这一标准源于董事与法人实体之间的信托关系。它是一种谨慎义务标准,要求董事将公司利益置于首位。
管理不当是指未能像一位合理且经验丰富的董事在相同情况下那样,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
判断标准是董事是否合理行事。这一标准考察的是一位称职且谨慎的董事在类似情况下会如何行事。“妥善履行职责”的概念意味着董事应以应有的谨慎和责任履行其职责。此外,董事在开展业务时,应始终以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为重,并履行其法律和合同义务。法院在做出判断时,会权衡现有信息、公司性质以及做出决定时的具体情况。
严厉斥责作为一种门槛
并非所有错误都会导致责任。在Staleman/Van de Ven案(ECLI:NL:HR:1997:ZC2243)中,最高法院裁定,只有严重的过错才会导致责任。这一高门槛尊重了董事的决策自由,并防止事后因任何不利结果而导致责任。判例法进一步界定了“适当”的概念:董事应像一位理性且经验丰富的董事那样行事,在相同情况下,他不会做出同样的决定。
在评估是否可以作出足够严重的谴责时,法院会权衡案件的所有情况。在此过程中,合理性标准在判断董事的行为是否应被视为严重应受谴责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严重谴责”的概念是指董事的行为或不作为构成如此严重的疏忽,以至于一个理性行事的董事不会做出同样的行为。相关因素包括法人实体开展活动的性质、这些活动通常产生的风险、董事会内部的任务分工、任何指导原则、董事可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信息,以及董事会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合理作出决定的方式。
集体责任
在多董事制董事会中,适用集体责任原则。原则上,一位董事的不当管理将导致所有其他董事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他们对公司的整体政策负有共同责任。因此,为了防止不当管理及其带来的责任,确保组织内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至关重要。
董事个人可以通过证明其并无过错,且未疏忽采取措施避免不当管理造成的后果,从而免除自身责任。然而,对于本质上属于集体职责的事务,例如财务监督或风险管理,这种免责的可能性有限。董事会的集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内部系统和流程的运作。划分职责的董事会规章并不能免除其他董事对诸如遵守法律和合同义务等核心义务的集体责任。
集体责任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方面:判例法表明,在约 40% 的内部索赔中,集体责任对诉讼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实际应用领域
董事内部责任会在特定情况下显现,并可能影响任何董事会。维护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秩序至关重要,以防止管理不善和责任的产生。在开展业务时,董事有责任谨慎行事,维护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风险管理决策以及任何偏离内部准则的行为都直接关系到组织内部谨慎负责的政策选择。实践表明,某些行为和疏忽会系统性地导致责任索赔。以下将讨论最常见的风险领域。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董事有义务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这意味着董事必须确保相关系统和程序运行正常,以防止管理不善和责任承担。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秩序至关重要,因为这些系统的缺失或失灵可能导致管理不善和个人责任。这些系统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公司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但完全缺失这些系统几乎肯定会招致严厉批评。
财务管理中的结构性疏忽是管理不善的典型例子。如果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导致管理层无法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那么相关董事将很难为自己辩护。不仅公司,第三方或债权人也可能因此受到损害。法院会假定,一位尽职尽责的董事至少会确保财务数据的可靠性。
管理不当的例子包括:
- 舞弊
- 将资源用于私人目的
- 不负责任的风险
- 在关键保险事项上的疏忽
缺乏充分研究的决策
管理决策需要充分的准备。在做出重要决策之前,管理者必须了解相关的事实和风险。董事有责任在决策前进行认真调研。未经调研就做出的决策,如果结果不利,可能会招致严厉批评。未经市场调研就草率达成的、具有重大财务影响的协议,也可能招致严厉批评。
另一个例子涉及投资决策中忽视基本尽职调查的情况。尽管法院不愿对商业决策进行事后评估,但董事做出决策的方式确实会受到审查。此类决策不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也可能损害第三方或债权人的利益。忽视明显的预警信号或未能进行显而易见的调查研究,会突破通常由高门槛提供的保护。
违反内部规则
违反法律规定和内部准则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维护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秩序至关重要,这有助于防止管理不善和承担法律责任。董事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和其他合同义务。董事无视股东大会对重要决策的法定批准要求,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毕竟,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会必须遵守的规则。
存在利益冲突而未向其他董事或股东披露,也会带来法律责任风险。违反内部规则可能导致公司或第三方利益受损,例如因管理不善而遭受损失。董事若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则可能面临《荷兰民法典》第2:9条规定的索赔。挪用公司资产以谋取私利的情况也同样适用。
责任何时产生?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2:9条确定责任需要仔细考虑若干条件。并非所有缺陷都会导致索赔成功。希望追究董事责任的公司必须承担相当大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公司或第三方因董事的行为或不作为而遭受了实际损失。董事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和公司利益履行职责;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导致责任。此外,责任的认定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
不当管理评估
法院通过比较董事的行为与在类似情况下合理行事的董事应有的行为,来评估是否存在不当履行职责的情况。合理性标准在这一评估中起着重要作用,它考察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过错。“不当管理”的概念指的是不符合董事应尽注意义务标准的行为或不作为。法律上不存在不当管理的推定;公司必须证明该标准已被违反。
过度承担风险而缺乏缓解措施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创业本身就存在风险,但承担这些风险的依据必须站得住脚。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公司或第三方因董事的行为或不作为而蒙受损失。如果董事在没有任何风险分散或退出策略的情况下将整个公司置于风险之中,则其行为可能属于不当行为。
责任诉讼程序步骤
责任诉讼遵循一套固定的程序。在涉及荷兰民法典第2:9条规定的内部董事责任案件中,各方必须认真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以证实各自的立场:
- 损害评估 公司必须以具体事例证明其遭受了损失,并量化损失金额。这可能涉及公司或第三方因董事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实际上,损失金额从数万欧元到数百万欧元不等,具体取决于公司规模和指控的性质。
- 因果关系 — 董事的行为与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充分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在于公司。
- 严重过错 公司必须证实该董事负有严重责任。这是许多诉讼的焦点,需要分析所有相关情况。
- 免责 — 相关主管有机会证明其个人并无过错,或已采取适当措施。但在集体任务中,这种机会则较为有限。
专家调查通常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复杂的财务问题或需要特定行业知识的情况下。诉讼费用可能相当高昂,这有时会促使双方选择和解。实践经验表明,在争议案件中胜诉的案例很少见——估计不到20-30%——尽管破产管理人经常在破产案件中采取法律行动。
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的比较
| 标准 | 内部责任(荷兰民法典第2:9条) | 外部责任(荷兰民法典第2:138/148条,荷兰民法典第6:162条) |
| 索赔 | 公司(或遗产管理人) | 债权人、第三方 |
| 法律基础 | 渎职+严重过错 | 明显管理不善 + 导致破产的重大原因/违法行为 |
| 损害赔偿 | 对公司本身的损害 | 对债权人或第三方的损害 |
| 假定 | 没有法律推定 | 破产情况下:违反管理或公布义务的法律推定 |
| 应用领域 | 此外,也未破产 | 第2:138/148条 仅在破产情况下适用 |
这种区别在实践中至关重要:公司若想追究董事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将依据《荷兰民法典》第2:9条提起诉讼。这涉及公司自身的损失;而外部责任则是指董事的行为或不作为损害了第三方或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若要追究董事对其债权造成损害的责任,则其诉讼理由基于外部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受托人可根据损害的性质选择上述两种途径提起诉讼。
在外部债务的情况下,董事通常也扮演着公司债务人的角色,即负责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未能履行这些义务,例如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或未能正确告知债权人,都可能导致董事承担个人责任。
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实践表明,导致董事内部责任的情况往往存在一些反复出现的模式。因此,建立完善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管理不当至关重要。董事必须认真履行其法律和合同义务。信息披露不足可能导致公司或第三方利益受损。认识到这些潜在风险有助于董事采取预防措施。
向其他董事提供的信息不足
如果一位董事向其他董事隐瞒相关信息,所有董事都可能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隐瞒信息可能导致公司或第三方处于不利地位,例如,由于无法及时应对风险或无法履行义务。董事有义务及时、全面地向其他董事通报所有相关事实和进展。如果其他董事没有积极主动地收集信息,则很难免除自身责任。
解决方案: 实施正式的报告要求,要求每位董事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其负责的领域。认真记录董事会会议,并记录分享的信息及其时间。包含信息共享最低要求的董事会规章制度,可在后续讨论中为了解谁知晓哪些信息提供追索途径。
事件后续跟进不足
当问题暴露出来时,未能进行充分的后续跟进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批评。维护组织内部的秩序至关重要,这样才能以结构化和有效的方式跟进事件。董事有责任及时、正确地跟进事件,并履行其法律和合同义务。这尤其适用于已发现但未解决的业务运营重大缺陷的情况。
解决方案: 建立升级程序,明确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式。明确调查义务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记录为保护法人实体免受未来索赔而采取的措施。
误导性的风险沟通
向股东、监事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传达风险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也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淡化或隐瞒风险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误导性沟通可能导致公司或第三方遭受损失,例如,他们可能基于错误信息做出错误决策。董事有义务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就相关风险保持透明。
解决方案: 确保在所有相关文件和演示文稿中准确披露风险。避免夸大事实。如对风险的重大性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透明度有助于避免日后被指控欺骗。
结论和下一步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2:9条,董事内部责任基于两大支柱:不当履行职责和严重过失。公司系统和流程的完善至关重要,以便及时识别和管理风险。董事必须认真履行其法律和合同义务。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公司或第三方利益受损,从而使董事承担责任。较高的责任门槛保护董事免于承担因正常商业决策导致的不利后果而产生的责任,但并不免除其明显疏忽或应受谴责的行为的责任。
集体责任意味着,即使其他董事并未直接参与造成损害的行为,他们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还裁定,当个别股东追究董事责任时,内部责任标准同样适用。免责的可能性虽有,但受到限制,尤其是在财务监督等本质上属于集体协作性质的工作中。
导演的具体行动要点:
- 确保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体系,以便及时生成可靠的信息。
- 记录决策过程以及决策所依据的信息。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内部审批要求
- 在董事会内部实施正式的报告和升级程序。
- 考虑将董事及高管责任险作为额外保障。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相关问题,需要关注破产情况下外部董事的责任(荷兰民法典第2:138/248条)以及基于违法行为的责任(荷兰民法典第6:162条)。这些原则可能与内部责任并行,因此需要分别进行分析。
其他来源
相关判例:
- 最高法院 1997 年 1 月 10 日,ECLI:NL:HR:1997:ZC2243 (Staleman/Van de Ven) — 关于严重过错标准的基本判决;本案涉及董事何时可以因不当管理而承担内部责任的问题。
- 企业法庭关于调查程序的裁决可能构成《欧洲人权公约》第2:9条项下申诉的事实基础。
公司治理准则:
- 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关于管理委员会职责和工作方法的最佳实践规定)
- 关于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之间信息提供的建议
实用工具:
- 每次会议的管理职责清单
- 管理规章模板,包含任务划分和报告义务
- 利益冲突记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