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供应商若未能履行合同,且该违约行为可归咎于其自身,则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承担责任,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该供应商构成违约(verzuim)。客户能否实际挽回损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及其一般条款,这些条款通常会限制责任范围并排除间接损失,除非存在故意或鲁莽行为。
其依据是荷兰民法典(BW)第6:74条:任何违约行为均应由债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除非违约行为并非债务人自身过错。本条款解释了债务责任的产生条件、哪些损失属于赔偿范围、赔偿责任上限的运作方式、法律意义上的延迟以及客户和供应商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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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供应商何时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供应商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且该违约行为是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则供应商应承担责任。例如,软件不符合约定的规格、迁移导致数据丢失,或者项目未能按约定日期交付。
如果故障并非供应商的过错,且不属于法律、合同或普遍接受的观点所规定的供应商风险范围,则该故障不属于归责范围(《德国联邦法》第6:75条)。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即便如此,客户仍有可能解除合同。
是否需要发出违约通知?
大多数情况下,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履行仍有可能,只有在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就延误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德国联邦合同法》第6:74(2)条)。违约是指客户已发出书面通知,给予供应商合理的履行期限,而该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德国联邦合同法》第6:82(1)条)。
根据《德国商业合同法》第6:83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需通知即可构成违约:履行期限已过(除非该期限另有规定);义务是支付损害赔偿金;或供应商已声明将不履行合同。如果履行已永久不可能,则完全无需发出通知。
供应商是否也需承担侵权责任?
是的。根据《德国联邦法》第6:162条,违法行为一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这主要适用于与供应商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例如因安全漏洞导致个人数据泄露的客户的客户。
哪些损失符合赔偿条件?
根据《德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6:96条,财务损失包括实际遭受的损失和利润损失,以及为限制损失和确定损失及责任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该损失必须与供应商的违约行为有充分的关联性(《德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6:98条)。
合同通常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后果性)损失。直接损失包括例如修复缺陷软件的费用、更换供应商的额外成本以及查明缺陷原因的费用。后果性损失包括利润损失、预期收益损失、业务中断和声誉损害,这些损失在实践中往往远高于合同金额。
标准IT条款几乎总是排除间接损失。在专业机构之间,荷兰法院原则上尊重这种排除条款。在协商合同时,请仔细核对相关定义,并将您关注的损失项目(例如,最高金额不超过一定限额的业务中断损失)明确列为直接损失。
责任限制总是成立的吗?
并非总是如此,但通常如此。大多数IT供应商使用NLdigital条款或类似的通用条款,这些条款对每次事件的责任限额设定上限,例如合同金额或年费的倍数,通常还设有年度最高限额。请务必核实实际约定的条款版本,因为旧版本仍然适用于引用它们的合同。
通常情况下,如果供应商管理层存在故意或蓄意鲁莽行为(bewuste roekeloosheid),则上限条款无法提供保护。此外,如果条款过于苛刻(《德国联邦法》第6:233(a)条),则可以被撤销;但公布年度财务报表或雇佣50名或以上员工的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德国联邦法》第6:235条);如果任何合同规则的适用不符合合理性和公平性标准,则该规则的适用无效(《德国联邦法》第6:248(2)条)。对于专业机构而言,这些门槛较高。
一般条款必须已有效达成一致,且供应商必须给予客户合理的阅读机会(《德国联邦商法典》第6:233(b)条)。如果不清楚适用哪些条款,则应首先确定适用条款。
延误会造成哪些后果?
延误是导致IT纠纷的最常见原因之一。供应商是否立即构成违约,取决于双方如何约定截止日期。
如果合同规定了供应商必须履行义务的日期,则在该日期之后供应商仍未履行义务时,即构成违约,除非该日期另有约定,例如作为目标日期(《德国联邦合同法》第6:83(a)条)。IT合同通常将日期描述为“指示性日期”,或规定供应商只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才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发出合理期限的违约通知。
违约通知书应明确列明仍需交付的物品及其截止日期。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保留寄送凭证。
违约金条款增加了什么?
违约赔偿条款(boetebeding)规定,如果供应商延迟履行或存在违约行为,则必须支付固定金额,例如,每延迟一周支付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德国联邦法典第6:91条)。客户无需证明其实际损失。
罚款取代法定赔偿金,如果违约责任并非供应商所致,则无需支付罚款(《德国联邦法》第6:92条)。法院可在公平原则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减少罚款金额,但不得低于法定赔偿金,并在特殊情况下判处额外赔偿(《德国联邦法》第6:94条)。如果您希望索赔的损失高于罚款金额,请明确约定。
客户可以解除合同吗?
是的,任何违约行为都赋予买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违约行为属于轻微违约(《德国联邦法》第6:265(1)条)。只要履行仍有可能,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德国联邦法》第6:265(2)条)。
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可以合并计算。根据《德国联邦商法典》第6:277条,如果合同因解除而非履行而终止,供应商必须赔偿客户因此遭受的损失。合同中规定的责任限制仍然适用于该项索赔。
作为客户,您应该检查哪些内容?
- 适用哪些一般条款?适用哪个版本?这些条款是否经过有效协商和提供?
- 赔偿责任上限是多少?间接损失是否除外?
- 是否记录了里程碑、截止日期和可衡量的验收标准,并且是否明确了截止日期是否具有约束力?
- 是否存在罚款条款?如果是,是否可以索赔超过罚款金额的损失?
- 您在发现缺陷后是否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过投诉(BW 第 6:89 条)?
- 在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或撤销合同之前,你是否已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并给予了合理的期限?
作为供应商,您应该检查哪些方面?
- 你们的通用条款是否适用?你们是否给了客户合理的阅读机会?
- 你们是否保留项目决策、变更请求和验收测试等项目记录?
- 你们是否会以书面形式记录范围变更及其对价格和计划的影响?
- 当客户未能提供信息、做出决定或无法进行测试时,您是否会进行记录?这可能构成债权人违约(schuldeisersverzuim,德国联邦法典第6:58条),并限制您对延误的责任。
- 您是否会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可能发生的延误,并说明原因?
哪些安排可以防止纠纷?
事先明确的约定可以降低责任纠纷的风险。荷兰IT合同中常见的三种工具是:
- 源代码托管,以便即使供应商破产或停止履行合同,客户仍能继续访问源代码;
- 验收测试规程,用于客观地确定何时接受交付物;
- 分阶段开具发票,与已交付并验收的功能相关联。
我们能为您在IT供应商责任方面做些什么?
我们的IT律师为客户和IT供应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我们可以:
- 审查IT合同和一般条款,包括责任上限和直接损失的定义;
- 签署合同前,务必协商好责任、处罚和验收条款;
- 起草违约通知书或对违约通知书的回应;
- 评估供应商是否违约以及可以索赔哪些损失;
- 向法院准备撤销合同或损害赔偿请求,或针对该请求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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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 IT 供应商对可归责的履约失败承担责任(BW 第 6:74 条),通常只有在其违约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 逾期即构成违约,无需另行通知,除非该期限另有规定(《德国联邦宪法》第 6:83(a) 条)。
- 一般条款通常会限制责任范围并排除间接损失;但管理层的故意或蓄意鲁莽行为会突破这一限制。
- 违约赔偿条款免除了证明损失的需要,但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将取代法定赔偿。
- 供应商最好的防御手段就是做好范围、决策和客户意见的记录。
常见问题
IT供应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时,该违约行为可归咎于公司自身;如果履行仍有可能,则公司构成违约(《德国商法典》第6:74条和第6:82条)。合同及一般条款可对该违约责任的金额作出限制。
我是否需要先向我的IT供应商发送违约通知?
通常是的。如果约定的期限已过(除非该期限只是指示性的),如果供应商表示不会履行,或者如果履行已永久不可能(德国联邦法律第 6:83 条),则无需发出通知。
间接损失是否可以赔偿?
通常不会,因为标准的IT条款中不包含此类条款,而且法院原则上也尊重企业间的这种排除做法。签订合同时,请将对您而言重要的损失项目归类为直接损失。
责任上限总是有效吗?
不。上限并不能防止管理层的故意或蓄意鲁莽行为,依赖上限可能违反《德国联邦商法典》第6:233条或第6:248(2)条的规定。实际上,专业机构之间的这些门槛很高。
除了要求解除合同,我还能要求赔偿损失吗?
是的。根据《德国商法典》第6:277条,您可以就因合同解除而非履行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合同中规定的责任限制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