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循环

行政复议机制是指行政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给予相关机构机会,使其能够纠正争议决定中的缺陷。它避免了因撤销决定而导致新一轮异议和上诉。

法律基础

《一般行政法》第8:51a条授权地方法院通过临时裁决给予机构纠正缺陷的机会,该临时裁决应指明缺陷所在以及纠正期限。第8:51b条规定了后续程序:机构应将缺陷告知法院,并给予各方回应的机会。第8:80a条规定,法院在最终裁决中应将原裁决和纠正决定一并作出。如需进一步上诉,则适用第8:113条及后续条款。除正式程序外,还有一种非正式程序,即法院在庭审中指出其所发现的缺陷,机构无需临时裁决即可进行纠正。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循环程序主要用于推理缺陷和调查不充分的情况,较少用于涉及管辖权的缺陷。对公民而言,这意味着更长的诉讼程序,但也意味着争议可以一次性解决。对修复决定的回应至关重要:最终裁决中保留所有未受质疑的内容。

哪里出了问题

各方当事人任由答复期限届满,并想当然地认为其先前的理由仍然有效。第二点是,机构以新的理由弥补缺陷,实质上构成不同的决定;这种情况必须受到质疑。第三,人们低估了法院无需通过循环程序即可作出终局判决的可能性。

相关术语

该循环属于向行政法院提出的上诉,并与费用裁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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