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韦斯-维尔切斯居留权是指非欧盟公民父母可因其荷兰籍子女的欧盟公民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该权利适用于拒绝给予子女居留权实际上会迫使其离开欧盟领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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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其依据是《欧盟运作条约》第20条,该条由欧洲法院在2011年3月8日的鲁伊斯·赞布拉诺案中解释,并在2017年5月10日的查韦斯-维尔切斯案中进一步阐述。关键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依赖关系是否足以使子女被迫跟随父母一方。法院认为,必须权衡所有情况:子女的年龄、身心发育情况、与父母双方的情感纽带强度,以及分离对子女身心平衡构成的风险。另一方(荷兰籍)父母有能力且愿意承担子女的日常照护责任,这是一个相关但并非必然的决定性因素。该权利依法存在;移民和归化局仅对此予以确认。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该申请是根据欧盟法律进行的评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照护证明:学校和医生的记录、照片、第三方证词以及每日作息时间表(列明照护人员的职责)。该申请无需满足收入和护照要求,也无需临时居留许可。即使没有正式的监护权,只要能够证明子女确实处于受抚养状态,父母也可以拥有监护权。
哪里出了问题
申请人对抚养关系的证明过于薄弱,导致移民局认定另一方父母能够独自承担抚养责任。第二个错误是申请普通家庭团聚许可,而欧盟法律途径更为有利。第三,人们往往忘记,一旦抚养关系终止,抚养权也会随之终止。
相关术语
该权利与欧盟公民的居留权并列,与家庭团聚和父母监护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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