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 (bestuurdersaansprakelijkheid)

董事责任是指公司董事因公司、债权人或破产财产(在破产情况下)遭受的损失而承担的个人责任。荷兰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承担自身的义务;董事只有在存在严重的个人过错时才需承担个人责任。

三条路线

公司内部责任依据荷兰民法典第2:9条,该条规定董事不当履行职责构成严重过失。事后看来管理不善并不足以构成责任;判断标准是,在当时掌握的信息下,一位具备合理能力的董事会如何行事。

破产责任依据《破产法》第2:248条。如果董事会明显不当履行职责,且这是导致破产的重要原因,则每位董事均须对破产财产的亏损承担连带责任。未能按照《破产法》第2:10条妥善保存账目,或未能按照《破产法》第2:394条及时公布年度账目,构成管理不当的无可辩驳的证据,并推定其为导致破产的重要原因。只有能够推翻该推定的董事才能免除责任。破产管理人可以追溯三年。

对个人债权人的责任依据是《公司法》第 6:162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典型的例子是董事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履行义务且不会提供任何追索权的情况下,仍然订立了该义务。

哪里出了问题

公布截止日期是大多数董事容易掉入的陷阱。仅仅晚几天提交年度账目就足以在日后的破产程序中转移举证责任,而到那时,这种疏忽已无法弥补。第二个常见问题是董事辞职但未从商业登记簿中注销;第三个问题是非正式董事,他们虽然没有董事头衔,但实际上负责公司的运营,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被视为董事。

相关术语

另请参阅利益冲突、私人有限公司以及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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