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决定,但必须解释原因。说明理由的义务是行政诉讼中最常被援引的理由之一,因为它能揭示是否真正权衡了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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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一般行政法》第3:46条规定,决定必须基于充分的理由。第3:47条要求在通知决定时说明理由,并在必要时指明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第3:49条允许参考咨询意见,但前提是该意见本身也具有充分的理由,并随决定一并送达。对于异议决定,第7:12条重申了上述要求,并增加了处理所提出理由的义务。如果法院发现理由存在缺陷,可以撤销该决定,但也可以启动行政程序,给予主管机关改正缺陷的机会。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合理的解释意味着清晰可见、易于理解,并且能够支持决策。千篇一律的通用公式不符合要求,对提出的论点不予回应的论证也同样不合格。决策的影响范围越广,或者与咨询意见或先前政策的偏差越大,其标准就越高。在反对阶段,这通常是最有效的反驳策略,因为此时主管部门必须说明其如何权衡各方利益。
哪里出了问题
有三点反复出现。第一,仅在申诉阶段补充理由,这虽然可行,但会削弱其可信度。第二,提及一份从未附上的咨询意见。第三,判决书引用规则,却未解释为何这些规则会导致本案的这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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