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在预定时间或特定事件发生时终止的合同。它依法终止,无需提前通知或办理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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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荷兰民法典第7:667条规定了合同的自动终止。第3款规定,只有在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通知提前终止合同;如果没有此类条款,雇主必须支付工资直至合同终止日。第7:668条规定了通知义务:对于六个月或更长的合同,雇主必须最迟在合同终止日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说明合同是否续签以及续签条件。否则,雇主应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通知逾期,则按比例支付。第7:652(4)条禁止在六个月或更短的合同中设置试用期,第7:653(2)条允许在合同中加入竞业禁止条款,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其具有实质性的商业利益。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定期合同对雇主来说很有吸引力,但其限制也不容忽视。如果没有提前终止条款,一旦员工绩效不尽如人意,除了诉诸法院外,别无他法。如果合同在到期日后继续有效且双方未提出异议,则根据第7:668(4)条规定,合同将自动续期,最长可达一年。
哪里出了问题
通知费经常被忽略,即使是那些只是到期终止的合同也不例外。第二个错误是在短期合同中设置试用期;即使双方都同意,这样的合同也无效。第三,连锁规则会在不知不觉中累积,导致第四份合同或超过36个月的合同最终变成一份永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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