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vof)

合伙企业(Vennootschap onder Firma,简称VOF)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共同名称开展业务的合伙形式。它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拥有独立的财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基础

该制度载于《荷兰商法典》第15至34条,并由《民法典》第7A卷中关于合伙的规定予以补充。《商法典》第17条规定,除被排除外,各合伙人均可代表合伙企业行事;第18条规定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在2015年的Carlande案中确认,债权人可以同时追究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并且合伙企业的破产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人的破产。合伙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对代表权的限制仅在登记在册的情况下才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合伙协议并非强制性要求,但谨慎起见,最好订立一份。协议至少应涵盖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额、损益分配、权限划分(包括重大决策的权限范围)以及合伙人退出、丧失行为能力和死亡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最后一条规定,原则上,合伙人退出时合伙关系即告终止。对于希望限制个人责任的企业家而言,成立有限责任公司(BV)或合伙人本身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vof)是另一种选择。

哪里出了问题

合伙人成立之初可能没有合伙协议,之后可能因利润分配或签字权等问题产生纠纷。第二个风险是连带责任,包括对其中一位合伙人单独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即使合伙人退出,仍需对退出前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注销商业登记并不会改变这一点。

相关术语

公司注册处与私人有限公司并列,与连带责任和商业登记册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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