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程序(企业法庭)

调查程序是对法人实体的政策和事务进行调查,由企业商会负责。 Amsterdam 上诉法院可以下令。如果调查发现管理不善,商会可以介入该公司。

法律基础

该制度载于《荷兰民法典》第2:344条至第2:359条。第2:346条规定了申请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BV),持有至少10%已发行股本或持有价值22.5万欧元股份的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以及其他机构,例如工会和破产管理人。第2:349条要求申请人必须首先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第2:349a条授权商会即使在第一阶段也能立即采取临时措施,例如暂停董事职务、任命临时董事或监事,或将股份转移给托管人。第2:355条和第2:356条规定了第二阶段,在此阶段可以认定存在管理不善,并采取最终措施。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实际上,该程序主要是一种解决股东关系僵局的工具。比起调查本身,采取的直接措施更为重要:一位拥有决定性投票权的临时董事可以在几周内打破僵局。企业委员会办事效率高,仅需一轮书面审查和一次口头听证即可做出决定。

哪里出了问题

申请人跳过了必须事先提交的反对信,导致申请失败。此外,该程序有时也被用来制造纯粹的财务纠纷,而调查的本意是审查公司内部事务的运作情况。第三,董事们低估了调查报告在日后责任诉讼中可能发挥的作用。

相关术语

该程序与董事责任、股东协议和股东大会有关。

深入阅读

关于此主题的更多信息:企业商会(Ondernemingskamer):其运作方式,荷兰的股东纠纷:建立档案和企业商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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