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中的临时救济

临时救济是指地方法院临时救济法官在异议或上诉待决期间,可以中止判决或作出其他临时命令的紧急措施。其目的是在无法等待主要诉讼结果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法律基础

《一般行政法》第8:81条赋予了该项权力。其条件是已提出或可提出异议或上诉,且考虑到所涉利益,情况紧急,需要采取措施。第8:83(4)条允许在案情明朗的情况下无需举行听证会即可作出裁决。第8:86条规定了简易程序:法官可在申请听证会上直接对上诉作出裁决,但前提是已事先通知各方当事人。在荷兰行政法中,异议或上诉原则上并不中止裁决的执行,这正是该程序存在的原因。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法官会评估紧迫性,初步判断其合法性,然后权衡各方利益。不可逆转的后果至关重要:例如,一棵树将被砍伐,一栋建筑物将被拆除,一家企业因停业而倒闭。如果强制执行决定包含合规期限,申请通常会在决定作出后不久提交,以免期限白白流逝。

哪里出了问题

最常见的拒赔理由是缺乏紧迫性:可以日后弥补的经济损失通常不被视为紧迫。第二个错误是提交申请时未同时提出异议或上诉,这将导致申请不被受理。第三,申请人低估了“短路”效应:如果法官立即对上诉作出裁决,则没有第二次机会补充材料。

相关术语

临时救济与异议通知和上诉有关,是民事案件中初步救济程序的行政对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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