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电子邮件、记录互联网使用情况、安装摄像头、跟踪公司车辆:雇主有正当理由进行监控,但员工在工作场所也保留了一定程度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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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员工监控的法规。其法律依据通常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6条第1款(f)项规定的合法利益;员工的同意很少能满足要求,因为在职权关系中,员工的同意并非出于自愿。必须权衡合法利益与员工隐私,并以必要性、相称性和辅助性原则作为衡量标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适用于雇佣关系;在Bărbulescu案中,欧洲人权法院阐明了雇主必须事先告知员工的内容。《职工委员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涉及人员监控系统的安排都必须获得职工委员会的同意。除非事先已以一般性方式宣布摄像头的存在,否则秘密摄像头监控属于刑事犯罪。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可行的步骤是:记录监控原因,选择侵入性最小的监控方式,通过既定流程告知员工,获得职工委员会的同意,并在监控涉及结构性问题时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针对具体不当行为嫌疑的定向检查,只要时间和范围受到限制,其力度可以超过持续观察。
哪里出了问题
有三点反复出现。第一,缺少相关程序,导致证据在日后的解雇案件中暴露无遗。第二,忘记征得员工委员会的同意,使这种安排不堪一击。第三,监控最初只针对一名员工,却悄然发展成对整个部门的永久性监视。
相关术语
对员工的监控与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保留期限和数据主体权利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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