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招揽条款(或称关系限制条款)禁止离职员工在特定期限内接触或为原雇主的客户、供应商或其他商业伙伴工作。它比竞业禁止条款的范围更窄:员工可以加入竞争对手公司,但不得将原有关系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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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荷兰法律并未将禁止招揽条款视为单独的类别。它归入《荷兰民法典》第7:653条的管辖范围,这意味着适用相同的条件:该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成年雇员达成一致,并且在定期合同中,需要提供具有充分商业利益的书面理由。法院同样有权撤销或限制该条款,并判令赔偿。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由于范围更窄,禁止招揽条款比全面竞业禁止条款更能经受住司法审查。法院会权衡双方关系的建立方式:员工带来的或完全出于自身意愿建立的人脉关系,与雇主移交的客户组合,在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
条款的措辞决定了其有效性。涵盖雇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所有联系人的条款很可能会被修改,而仅限于员工在例如最后一年实际服务过的客户,则更具说服力。此外,条款是仅禁止主动联系,还是禁止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客户主动联系员工),也至关重要。
哪里出了问题
雇主经常在未充分考虑条款重叠的情况下,将竞业禁止条款和禁止招揽条款合并使用,然后同时援引这两项条款。结果往往是,法院最终只保留禁止招揽条款。而对于雇员来说,常见的错误是认为被动应对就万无一失:许多条款的措辞都过于宽泛,足以涵盖先联系他们的客户。
相关术语
另请参阅竞业禁止条款(concurrentiebeding)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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