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通知

异议通知书是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重新审议该决定的有理有据的请求。在荷兰行政法中,提出异议是强制性的第一步:只有在异议决定作出后,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基础

《一般行政法》第六章和第七章对程序作出了规定。第六章第七条规定了六周的期限,根据第六章第八条,该期限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算。第六章第五条规定了提出异议的必要条件:姓名和地址、日期、被质疑决定的标识以及理由。第六章第六条允许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这使得形式上的异议成为可能。第七章第二条要求举行听证会,第七章第十条规定了决定期限:六周,如果设立了咨询委员会,则为十二周,期限可延长六周,之后只有在异议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延长。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如果截止日期临近,您可以提交一份形式上的异议:一份简短的文件,表明您反对该决定,并请求时间补充材料。通常情况下,这个请求都会被批准。之后,您可以查阅案卷并参加听证会。与司法审查不同,复议程序是全面的:审查机构不仅会审查合法性,还会审查政策,并且会考虑新决定作出时的事实情况,而不是原决定作出时的事实情况。

哪里出了问题

截止日期非常严格。只有在延误情有可原的情况下,逾期提出的异议才可被受理,而这一门槛很高。第二个错误是放弃听证会,而听​​证会往往是案件得到真正讨论的唯一机会。第三个错误是未能提出所有相关理由:尽管行政法允许补充理由,但在上诉中并非总能提出全新的主题。

相关术语

异议通知书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后、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之前提交的。如果情况紧急,您还可以申请临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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