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案件中的异议和上诉

移民归化局的决定可以提出异议,但具体途径因案件而异。对于普通许可,首先要向移民归化局提出异议;对于庇护申请,则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基础

《2000年外国人法》第七章是对《一般行政法》的补充。根据第69条,普通决定的异议期为四周,比通常的六周要短。庇护决定不允许提出异议,上诉期为四周,或在加速程序中仅为一周。第73条规定,普通案件中的异议具有中止效力,但也有例外;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必须寻求临时救济以防止遣返。第83条允许在上诉时考虑决定作出后出现的事实和情况,这与一般行政法有显著不同。进一步上诉可向最高行政法院行政管辖部门提出,期限为四周,庇护案件为一周。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时间紧迫迫使迅速采取行动:通常的做法是提交形式上的异议或上诉,并请求延期补充材料。如果宣布驱逐出境,申请临时救济实际上是决定某人是否可以在荷兰等待裁决的关键。

哪里出了问题

人们通常认为提出救济申请就能阻止遣返,但事实并非如此。第二个错误是仅在进一步上诉时才提出新的事实,而《欧洲人权公约》第83条规定可以在上诉阶段提出这些事实。第三,人们常常将较短的四周期限与通常的六周期限混淆。

相关术语

该程序与一般行政法中的退货决定、临时救济和异议通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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