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者将受到处罚

附带处罚的命令(荷兰语为 last onder dwangsom)是一种补救性制裁,行政机关通过该制裁指示违法者停止违规行为或防止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否则将处以罚款,如果该命令未及时执行,罚款将立即被没收。

法律基础

该制度载于《一般行政法》第5.3.2条。第5:31d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令,第5:32条赋予行政机关选择以罚款代替强制执行令的权利。第5:32a条要求强制执行令描述补救措施,并在违约行为可终止的情况下,规定一个整改期限,在此期限内,违约方可改正违约行为而不承担罚款。第5:32b条要求罚款金额与受害利益的严重程度和预期效果相符,并规定了最高罚款额。根据第5:35条,被没收的罚款自没收之日起一年后失效。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该机构通常会先发出意向通知,并给予提交意见的机会。此时可以提出事实错误以及期限是否可行的问题。合规期限必须足够长,以确保命令得到实际执行;如果所需措施需要许可证,则期限必须足以办理许可证。如果命令未得到遵守,则罚款将依法失效,该机构只需追回罚款即可。

哪里出了问题

最大的风险在于命令的措辞。仅仅提及“停止违约”而未具体说明必须采取何种行动的命令不够明确。合规期限往往设定得太短。对违约方而言,最常见的错误是让反对命令的期限届满,之后便无法在追偿程序中对命令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相关术语

该命令与行政罚款同时生效,行政罚款是惩罚性的而不是补救性的,不应与迟延决定的处罚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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