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决定的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超过法定决定期限后,在收到书面违约通知后又让两周时间过去的情况下,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
法律基础
该制度载于《一般行政法》第4:17条至第4:20条。罚款自收到违约通知书两周后的次日起算,最长不超过42天:前14天每天罚款23欧元,接下来的14天每天罚款35欧元,最后14天每天罚款45欧元。因此,最高罚款金额为1,442欧元。第4:17条第(6)款规定,如果通知送达机构的时间过晚、申请人并非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明显不予受理或明显缺乏依据,则不适用该罚款。此外,第6:12条允许对未作出决定的情况提起直接上诉。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违约通知书无需遵循正式格式,但必须明确指出该机构已违约并要求缴纳罚款。通知书应以可证明的方式发出,且仅在决定期真正届满后发出;过早发出的通知无效。之后,该机构应在两周内作出决定,确定应缴罚款金额。如果该机构未能在两周内作出决定,则该决定也可被质疑。罚款旨在起到激励作用,而非补偿作用:任何遭受实际损失的人都必须寻求其他途径。
哪里出了问题
大多数申诉都因适用哪个裁决期限而失败,尤其是在因申请材料不全而依法延长或中止裁决期限的情况下。第二个障碍是过早发出违约通知。第三,该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程序:庇护申请不在此列。
相关术语
该处罚与受处罚的命令是分开的,该命令是行政部门的强制执行手段,并且与对未作出决定的上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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