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身权力时,就如何权衡各方利益、确定事实或解释法律条文而制定的一般性规则。它使权力的行使具有可预测性和可审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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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一般行政法》第1:3(4)条规定了政策规则的定义。第4.3章规范了政策规则的采纳和生效:第4:81条赋予了采纳权,第4:82条允许依据政策规则作出决定,第4:84条规定了偏离政策规则的固有权力。最后一条规定是核心:除非出于特殊情况,对一个或多个利益相关方造成与规则目的不成比例的后果,否则机构应按照政策规则行事。政策规则必须公布;未公布的规则不具有约束力。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政策规则体现在补贴、罚款、许可证、执法和场所关闭等方面。它们是一把双刃剑:既能防止任意性,也会产生标准化的裁决。任何对这类裁决提出异议的人,最好强调案件的特殊情况,而不是攻击规则本身,因为这是《第4:84条》规定的切入点。
哪里出了问题
机构在未解释为何没有理由偏离政策规则的情况下,就直接适用该规则,即便相关人员提出了特殊情况。第二个错误是依赖一项内部工作指令,该指令实际上起到了政策规则的作用,但从未对外公布。第三,特殊情况仅在申诉阶段才提出,而这些情况本应在异议阶段就加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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