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不具有约束力)

解除合同是指因另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合同。与撤销合同不同,解除合同并非视合同从未存在过:它解除双方对未来的义务,并产生撤销已履行行为的义务。

法律基础

荷兰民法典第6:265条规定,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除非该违约行为因其特殊性质或轻微影响,不足以构成解除合同及其后果的理由。该例外条款在实践中具有显著效力:违约方必须援引并证明其合理性。

在履行尚未永久不可能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债务人违约。第6:267条允许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向另一方解除合同;法院判决是可行的,但并非必要条件。

其后果

第6:271条规定,已履行的义务转化为返还义务。如果无法返还,例如已提供的服务,则以补偿其价值代替。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可以合并计算,因此解除合同的一方仍可就违约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部分撤销

第6:265条也允许部分解除合同。例如,如果交付的十台机器中有两台存在缺陷,那么解除这两台缺陷机器的合同而保留其余机器通常是更为合理的做法,法院也更容易接受这种做法,而不是完全解除合同。

哪里出了问题

声明经常发出过早,在违约发生之前就发出,这使得声明无效,并使发出声明的一方构成违约。另一个反复出现的问题是比例原则:仅因一次延迟交货就解除整个长期协议,会触发《欧洲人权公约》第6:265条规定的例外情况,而适用该条款的法院会使解除协议的一方承担风险。

相关术语

另请参阅违约、违约和违约通知。

深入阅读

有关此主题的更多信息:Ontbound van overeenkomst:在荷兰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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