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是指对他人土地上、土地内或土地上方的建筑物、工程或植物拥有实际所有权的权利。它打破了一般的占有原则,根据该原则,土地所有者通常拥有其土地上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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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荷兰民法典第5:101条对该权利进行了定义,并规定该权利可以独立设立,也可以依附于其他权利,例如土地租赁或租赁。该权利通过公证契约设立,并在公共登记簿中登记。第5:102条允许约定定期付款。第5:104条类比适用土地租赁的规定,其中包括权利终止和权利终止时的补偿。第5:105条规定了权利终止时建筑物的处置:土地所有者成为所有权人,原则上应支付补偿,除非另有约定。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该权利广泛用于太阳能发电园区、风力涡轮机、充电基础设施、电缆和管道,以及在他人土地上进行建设。契约应包含四个要点:期限、定期付款及其指数化调整、设施期满后的处置方式,以及该权利是否可转让和可抵押。最后一点对于融资至关重要,因为银行会要求对该权利本身进行担保。
哪里出了问题
该契约未就最终拆除事宜作出规定,因此不明确由谁承担拆除费用。第二个错误是禁止转让或抵押,这使得融资成为不可能。第三,该权利的期限与相关运营协议的期限不符。
相关术语
该权利与土地租赁权和地役权并存,在可再生能源项目中与储能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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