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公开准备程序是指行政机关首先公布决定草案,供利害关系方(有时也包括任何人)发表意见的程序。最终决定随后公布,对最终决定不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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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一般行政法》第3.4节规定了相关程序。该程序适用于法律条文或行政机关决定另有规定的情形。第3:11条要求草案及随附文件必须公开供查阅,第3:16条规定了六周的意见征询期。第3:18条规定了六个月的决定期限,但对于原本应适用常规期限的申请,则为十二周。第7:1(1)(d)条排除了异议阶段:根据该程序作出的决定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上诉。任何本可提交意见但未提交的人,其上诉范围可能会受到限制,不过,根据欧洲法院在“Varkens in Nood”案中的判决,环境事项的上诉限制有所放宽。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该程序适用于复杂活动的环境许可、环境规划、路线选择以及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许可。意见征询阶段是进行实质性讨论的阶段:相关机构必须在答复文件中逐条回应。任何在此阶段有所保留的人,最终都将一无所获。
哪里出了问题
由于该出版物仅以电子版形式发布,相关各方往往错过该出版物。第二个错误是缺乏论证的观点,导致回应流于形式。第三,人们期望接下来会有异议阶段,而实际上只有上诉这一步骤。
相关术语
该程序先于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源于环境许可证,并与利害关系人的概念相关。
决定草案是否公开展示?我们的行政法专家会在六周内准备好这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