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许可证

许可证一旦颁发,并非永久有效。在某些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撤销许可证,这对正在进行的施工或正在运营的企业将产生诸多影响。

法律基础

《一般行政法》并未规定一般性的撤销权;撤销理由载于各行业法规中。《环境与规划法》列明了撤销环境许可证的理由,其中包括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申请时提供的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以及未遵守许可证所附条件。《酒精法》和其他特别法规中也列有类似理由。《Bibob 法》新增了一项理由,即存在许可证可能被用于实施犯罪的严重风险。所有撤销均须遵守《一般行政法》第3:4条的规定:主管机关须权衡相关利益,且撤销的后果不得过重。

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撤回属于一项决定,因此适用通常的保障措施:事先举行听证会、提供充分的理由,以及事后提出异议和上诉的权利。如果撤回本质上具有惩罚性,则可能构成《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刑事指控,并适用相应的保障措施。通常可以考虑不那么激烈的替代方案,例如收紧条件或暂时中止,而该替代方案必须明确地构成主管机关理由的一部分。

哪里出了问题

有三点反复出现。首先是时间因素:多年的容忍之后突然撤回,这引发了人们对合理预期的质疑。其次是理由,这种理由往往止步于违约行为本身,而没有权衡对企业造成的后果。第三是与Bibob评估的重叠之处,而Bibob评估的基础材料仅部分披露。

相关术语

撤回与《比博法案》、合法期望原则和比例原则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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