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建立自己的公司对许多人来说是一项有吸引力的活动,它具有许多优点。 然而,(未来)企业家似乎低估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成立公司也会带来不利和风险。 以法人实体形式成立公司时,存在董事承担责任的风险。
法人实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法人实体。因此,法人实体能够执行法律行为。为了实现这一点,法人实体需要帮助。由于法人实体仅存在于纸面上,因此它无法自行运作。法人实体必须由自然人代表。原则上,法人实体由董事会代表。董事可以代表法人实体执行法律行为。
董事仅通过这些行为对法人实体具有约束力。原则上,董事不以其个人资产对法人实体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董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将承担个人责任。董事责任有两种类型: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本文讨论了董事责任的不同依据。
董事内部责任
内部责任是指董事将由法人实体本身承担责任。内部责任源自《荷兰民法典》第 2:9 条。当董事以不当方式履行其任务时,可追究其内部责任。当对董事提出严重指控时,则认为其未履行任务。这是基于《荷兰民法典》第 2:9 条。此外,董事在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不当管理时可能并非疏忽。我们何时谈论严重指控?根据案例 法律 这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进行评估。[1]
违反法人组织的章程的行为被列为重罪。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将承担董事的责任。 但是,董事可以提出事实和情况,表明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不会引起严重的指控。 如果是这种情况,法官应在其判决中明确包括这一点。[2]
若干内部责任和免责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2:9 条,责任原则上规定所有董事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将对整个董事会提出严厉指控。但是,这条规则有一个例外。董事可以为自己开脱(“免责”)董事责任。为了做到这一点,董事必须证明指控不能针对他,并且他没有疏忽采取措施防止不当管理。
这是荷兰民法典第 2:9 条的规定。对免责的上诉不会轻易被接受。董事必须证明他采取了一切措施来防止不当管理。举证责任在董事身上。
董事会内部的任务划分对于确定董事是否负有重要责任。 但是,某些任务被视为对整个董事会有重要意义的任务。 董事应了解某些事实和情况。 任务划分不会改变这一点。 原则上,不称职不是屈从的理由。 可以期望董事得到适当的通知并提出问题。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导演可能无法做到这一点。[3] 因此,董事能否成功地表现自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董事的外部责任
外部责任要求董事对第三方承担责任。 外部责任刺破了公司面纱。 法人实体不再屏蔽董事的自然人。 外部董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基于《荷兰民法》第2:138条和《荷兰民法》第2:248条(在破产之内)的不当管理,以及基于荷兰民法第6:162条的破产行为(外部破产) )。
破产中董事的外部责任
破产中外部董事的责任适用于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荷兰BV和NV)。 这源自《荷兰民法典》第2:138条和《荷兰民法典》第2:248条。 如果破产是由于管理不善或董事会错误而导致的,董事应承担责任。 代表所有债权人的策展人必须调查董事的责任是否适用。
当董事会不恰当地履行其职责时,可以承担破产中的外部责任,而这种不当履行显然是导致破产的重要原因。 策展人要承担这种不恰当地完成任务的举证责任; 他必须提出合理的想法,即在相同情况下,导演不会以这种方式行事。[4] 原则上损害债权人的行为会导致管理不当。 必须防止董事滥用职权。
立法者在《荷兰民法典》第 2:138 条第 2 款和第 2:248 条第 2 款中纳入了某些举证假设。当董事会不遵守《荷兰民法典》第 2:10 条或《荷兰民法典》第 2:394 条时,就会产生举证假设。在这种情况下,假定管理不当是破产的重要原因。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董事身上。
但是,董事可以反驳证据假设。为了做到这一点,董事必须证明破产不是由管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其他事实和情况造成的。董事还必须证明,他采取措施防止不当管理并没有疏忽。[5] 此外,管理人只能在破产前三年内提出索赔。这源于荷兰民法典第 2:138 条第 6 款和荷兰民法典第 2:248 条第 6 款。
若干外部责任和免责
每位董事都应对破产中明显的不当管理负责。 但是,董事可以通过自责来逃避这几项责任。 这源于《荷兰民法典》第2条:138和荷兰民法典第3条:2。 导演必须证明不能阻止任务的不当执行。 他也可能没有疏于采取措施来避免不正确地执行任务的后果。 开除的举证责任由导演承担。 这是根据上述条款得出的,并根据荷兰最高法院的最新判例法确定。[248]
基于侵权行为的外部责任
根据《荷兰民法》第6:162条衍生的侵权行为,董事也可以承担责任。 本文为赔偿责任提供了一般依据。 董事基于侵权行为的责任也可以由单个债权人援引。
荷兰最高法院根据侵权行为区分了两种类型的董事责任。第一种责任可根据 Beklamel 标准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代表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了协议,而他知道或理应理解公司无法履行该协议规定的义务。[7] 第二种责任是资源受挫。
在本案中,一名董事导致公司不向债权人付款,无法履行其付款义务。该董事的行为非常粗心,因此可以对其提出严厉指控。[8] 对此,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
法人董事的责任
在荷兰,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均可为法人实体的董事。 为了使事情变得容易,在本段中,将自然人作为董事称为自然董事,将自然人作为董事称为实体董事。 法人实体可以担任董事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可以通过任命法人实体为董事来简单地避免董事的责任。 这源自《荷兰民法典》第2:11条。 当实体董事承担责任时,该责任也应由该实体董事的自然董事承担。
《荷兰民法典》第 2:11 条适用于根据《荷兰民法典》第 2:9 条、《荷兰民法典》第 2:138 条和《荷兰民法典》第 2:248 条承担董事责任的情况。然而,有人质疑《荷兰民法典》第 2:11 条是否也适用于基于侵权行为的董事责任。荷兰最高法院裁定情况确实如此。在这项判决中,荷兰最高法院指出了法律历史。
《荷兰民法典》第 2:11 条旨在防止自然人躲在实体董事的背后逃避责任。这意味着《荷兰民法典》第 2:11 条适用于所有根据法律可追究实体董事责任的案件。[9]
董事会解散
可以通过向董事局授予债务来避免董事的责任。 解除董事是指直到解除董事为止的董事会政策均已获得法人实体的批准。 因此,免除董事的责任。 解除义务不是法律中可以找到的术语,但通常包含在法人成立公司的条款中。 解除是内部免除责任。 因此,解除义务仅适用于内部责任。 第三方仍然可以援引董事责任。
解除抵押仅适用于在准予解除抵押时股东已知的事实和情况。[10] 对未知事实的责任仍然存在。 因此,解雇不是百分百安全的,也不为董事提供保证。
结语
创业精神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有趣的活动,但不幸的是确实存在风险。 许多企业家认为,他们可以通过成立法人实体来排除责任。 这些企业家将感到失望。 在某些情况下,董事可以承担责任。 这可能会产生广泛的后果; 董事将以其私人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因此,不应低估董事责任产生的风险。 法人实体的董事应遵守所有法律规定,并以公开和有意识的方式管理法人实体,这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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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CLI:NL:HR:1997:ZC2243(Staleman / Van de Ven)。
[2] ECLI:NL:HR:2002:AE7011(Berghuizer Papierfabriek)。
[3] ECLI:NL:GHAMS:2010:BN6929。
[4] ECLI:NL:HR:2001:AB2053(Panmo)。
[5] ECLI:NL:HR:2007:BA6773(蓝番茄)。
[6] ECLI:NL:HR:2015:522(Glascentrale Beheer BV)。
[7] ECLI:NL:HR:1989:AB9521(Beklamel)。
[8] ECLI:NL:HR:2006:AZ0758(Ontvanger / Roelofsen)。
[9] ECLI:NL:HR:2017:275。
[10] ECLI:NL:HR:1997:ZC2243(Staleman / Van de Ven); ECLI:NL:HR:2010:BM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