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在荷兰结婚,且未签署公证协议,则您属于有限共同财产制(beperkte gemeenschap van goederen)。问题始终如一: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归您个人所有,以及如果婚姻关系结束,您需要证明哪些财产?本文将解答这些问题,并阐述国际夫妇应如何另行安排。
2018年1月1日发生了哪些变化?
2017年12月31日之前,荷兰的默认财产制度是“ algehele gemeenschap van goederen”(公共共同体)。结婚后,夫妻双方几乎所有财产都合并为共同财产:一方十年前购买的公寓、另一方的学生贷款,以及所有继承和赠与(除非赠与人明确排除在外)。
《财产共同体限制法》(2017年,第177号法律)取代了2018年1月1日之后缔结的婚姻的默认规定,该规定载于《德国婚姻法》第1:94条。现在,夫妻双方共享共同创造的财产,而非各自婚前带来的财产或从各自家庭继承的财产。共同财产制受到限制,而非被废除:实质性的共同财产仍然自动产生。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已登记的合伙关系,因为《德国婚姻法》第1:80b条规定了第一卷的相关条款同样适用。
2018年1月1日之前的婚姻
该法案不具有追溯力。如果您之前结婚时没有签署婚前协议,则您仍属于共同财产制,直至您通过公证契约变更财产制度。两对夫妇在同一个月内离婚,财产分割方式可能不同,仅取决于他们结婚的时间是2017年12月还是2018年1月。
| 资产或负债 | 2018年1月1日之前结婚 | 2018年1月1日结婚 |
|---|---|---|
| 夫妻一方婚前单独拥有的财产 | 在社区 | 保持私密 |
| 夫妻婚前共同拥有的财产 | 在社区 | 在社区 |
| 婚姻期间获得的收入和资产 | 在社区 | 在社区 |
| 遗产和赠与 | 除非另有排除条款,否则社区内适用。 |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保持私密。 |
| 夫妻一方在婚前单独产生的债务 | 在社区 | 保持私密 |
| 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 | 在社区 | 在社区 |
| 夫妻一方婚前拥有的企业 | 在社区 | 此事保密,但可能需要获得赔偿。 |
哪些内容属于这个有限社区的范畴?
根据《婚姻法》第 1:94 条,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开始前共同拥有的所有财产,以及夫妻双方从婚姻开始到婚姻解除期间各自获得的所有财产:工资、储蓄、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用婚姻收入进行的投资,以及以一方名义购买但用共同资金支付的任何资产。
婚前共同财产的纳入常常令夫妻措手不及。例如,如果你们在婚前共同购买了一套公寓,并且其中一方支付了全部首付,那么这套公寓在结婚当天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最高法院于2025年3月21日就此问题作出裁决(荷兰高等法院,ECLI:NL:HR:2025:436):如果一方配偶就因购置该房产或偿还相关债务而产生的财产转移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则根据《荷兰婚姻法》第1:94条,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出资额较大的一方的份额不会减半。
那些留在社区之外的东西
婚前财产
婚前夫妻一方单独拥有的任何财产,例如公寓、股票组合、股份等,都属于该配偶的私人财产。结婚并不会使这些财产并入其婚姻财产。
礼物和遗产
这是最重大的改变。《布宜诺斯艾利斯婚姻法》第1:94条规定,通过无遗嘱继承、遗赠、遗嘱抵押或赠与获得的财产,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旧法,除非立遗嘱人或赠与人加入排除条款( uitsluitingsclausule),否则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排除条款不再必要,赠与人只需使用与之对应的排除条款(insluitingsclausule)即可使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一篇文章赋予了排除条款以实际效力:如果遗嘱或赠与契约规定某项资产及其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双方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继承或赠与的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资产及其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母可以单方面保护家庭财产。私人资产的收益也属于私人财产,因此继承房产的租金和继承股票的股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替代私人资产的补偿请求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部分资产是用私人资金购买的
《德国婚前财产法》第1:95条规定了混合出资的情况。配偶一方通过非赠与方式取得的资产,如果其超过一半的对价来自该配偶的私人财产,则该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私人出资占比不到一半,则该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方享有补偿请求权。此类补偿请求权根据《德国婚前财产法》第1:87条计算,该条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了“资产价值调整”(belegingsleer)原则:补偿请求权随资产价值而变化,而非固定在出资额上。
记录保存问题
如今,私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并存于同一家庭中,有时需要多年后才能确定哪项属于哪项。《婚姻法》第1:94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某项资产的归属存在争议,且双方均无法证明其所有权,则该资产将被视为共同财产。该推定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条规定见于《婚姻法》第1:96条:配偶一方告知债权人其追索的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配偶负有举证责任。记录不清会让你在两个方面蒙受经济损失,而其中只有一项与你的配偶有关。从结婚之日起,这意味着:
- 拟定一份注明日期、列明夫妻双方在结婚之日各自拥有和欠下的财产清单,并附上相关文件。
- 继承和获赠的钱应该放在一个单独的账户里,账户名称应为一人,不要放在联名活期账户里。
- 遗嘱或赠与契约以及银行转账记录应保存至婚姻关系存续结束。
- 当私人资金购买或改善共同资产时,应记录金额、日期和购买总价:第 1:87 条 BW 计算需要比例,而不仅仅是总额。
- 保留出售和替换私人资产的单据:替换必须可追溯到整个链条。
企业资产和应向社区支付的补偿
夫妻一方婚前拥有的企业以及继承或赠与的股份均不属于共同财产。这看似提供了明确的保护,但《婚姻法》第1:95a条却对此有所规定。
如果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为该企业投入的知识、技能和劳动所获得的合理补偿应归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但前提是该补偿尚未以其他方式使夫妻双方受益。本条款将此原则扩展至通过合伙企业或法人实体经营的企业,如果该企业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享有该收益的配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决定利润归其所有。公司结构并不能免除这项义务。
如果一位企业家将利润留在公司,自己只领取较低的薪水,那么在离婚或去世时,他可能需要向共同财产支付一大笔钱。如果共同账户中已存入符合市场行情的报酬,则赔偿金额可能为零。下级法院会通过比较实际提取的金额与公平交易的报酬来确定赔偿金额。 Amsterdam 上诉法院在格雷希茨霍夫案中确实如此判决。 AmsterdamECLI:NL:GHAMS:2021:1828. 给自己支付一份有据可查的薪水,并将公司账户和私人账户分开。
债务,包括婚前债务
《婚姻法》第1:94条规定了债务问题。共同财产包括共同财产成立前产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共同财产成立后夫妻双方各自产生的债务。但共同财产以外的债务、配偶有权继承的遗产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根据《婚姻法》第四卷规定因某些赠与和安排而产生的债务,均不属于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一方婚前单独产生的学生贷款或商业债务不会变成另一方的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的财产就无法被追索。《荷兰婚姻法》第1:96条允许债权人追索一方配偶的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两项保护措施可以减轻这种限制。首先,另一方配偶可以向债权人指出债务人拥有足够的私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就不能被出售。其次,对于非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只能获得出售所得的一半,另一半归非债务方所有。此外,非债务方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支付一半的资产价值来取得该资产。
婚前债务不会使配偶成为债务人,但仍可能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损失一半的共同财产价值。记录夫妻双方在结婚之日各自的债务与记录各自的财产同样重要。
离婚
根据《德国婚姻法》第1:99条,夫妻共同体在离婚诉讼提交之日而非判决生效或登记之日即依法解散。该日期确定了共同财产的归属;此后取得的收入和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财产。只有在离婚诉讼已登记在婚姻财产登记册(huwelijksgoederenregister)的情况下,才能对不知情的第三方援引已提交的离婚诉讼。
《荷兰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除非婚前协议或为即将解除婚姻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享有平等的共同财产份额。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则差额由夫妻双方平均承担,除非合理性和公平性另有规定。
均分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夫妻所有财产。因此,财产分割需要额外步骤:首先确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根据《德国婚姻法》第1:87条和第1:95a条解决索赔;然后将夫妻共同财产均分。根据《德国婚姻法》第1:94条,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婚姻财产分割法》(Wet verevening pensioenrechten bij scheiding)处理。该法即将被《婚姻财产分割法》(Wet pensioenverdeling bij scheiding)取代,后者预计于2028年1月1日生效,并将以转换方式取代标准的均分方式。
死亡
根据《德国婚姻法》第1:99条,死亡即解散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幸存配偶所有,不属于遗产的一部分。另一半则与死者的私人财产一起归入遗产,并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进行分配。
如果死者没有遗嘱,且留有配偶和子女,则适用《德国遗嘱法》第4:13条的法定分割规定:在世配偶继承遗产的资产和债务,每个子女对该配偶享有金钱债权,原则上,该债权在配偶去世、被宣告破产或进入债务重组计划之前不得支付。由于继承、赠与和婚前财产现在属于私人财产,遗产规模通常比旧法下更大,而在世配偶的份额则更小。因此,应重新审查基于旧法假设起草的遗嘱。
婚前协议如何与法定制度相互作用
有限共同体只是默认条款。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婚前协议(huwelijkse voorwaarden)另行约定。德国《婚姻法》第1:115条规定,任何形式的共同体协议都必须经过公证,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即使私人书面协议措辞再严谨,也无效。根据德国《婚姻法》第1:116条,只有在协议已在公共婚前协议登记册(huwelijksgoederenregister )登记的情况下,其条款才能对不知情的第三方生效。该公共婚前协议登记册保存在婚姻所在地的法院登记处,如果是境外婚姻,则保存在海牙。
夫妻使用此类协议的目的有三种:一是超越法定财产制度,通常是指完全财产分离,并附带定期结算条款(适用于一方经营企业的情况)。如果该条款在婚姻期间从未实际执行,则会触发《德国婚前财产法》第1:141条,该条规定,婚姻结束时的财产推定为本应分割的财产;二是恢复原有的共同财产制;三是保留法定财产制度,但补充其缺失的机制,即在婚前财产和债务清单中附上婚前财产清单,并约定计算《德国婚前财产法》第1:95a条规定的补偿金的方法。第三种目的最为重要,但也最少被使用。
国际情侣应该做出哪些不同的选择
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以上内容均属荷兰法律,且仅在您的居住地适用荷兰法律时才有效。在荷兰市政厅结婚本身并不必然使荷兰法律适用,在国外结婚也不排除荷兰法律的适用。
对于在2019年1月29日或之后结婚或指定适用法律的配偶,欧盟第2016/1103号条例规定了参与成员国(包括荷兰)的居住地选择。如果没有选择,则根据该条例第26条规定,首先选择配偶婚后的第一个共同惯常居住地,如果没有,则选择结婚时的共同国籍,如果仍然没有共同国籍,则选择与配偶联系最密切的国家。例如,两名在罗马结婚并搬到……的意大利人。 Eindhoven 一个月后,他们通常会发现其财产受荷兰法律管辖。第20条规定该条例具有普遍适用性,第21条规定无论资产位于何处,均适用同一法律。
对于1992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28日期间缔结的婚姻,荷兰适用1978年《海牙婚姻财产制度适用法律公约》。该公约最棘手之处在于适用法律的自动变更机制,这可能导致同一段婚姻最终受制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而该条例已废除了这一机制。对于1992年9月1日之前的婚姻,适用较早的冲突规则:这些婚姻的适用法律由Chelouche/Van Leer案(荷兰高等法院,1976年12月10日)中确立的规则确定,此后立法的变更本身并不改变管辖该婚姻的婚姻财产法。
选择法律,并做出正确的选择。
该条例第22条允许配偶选择适用一方为国民的国家的法律,或选择适用一方在选择时惯常居住地的法律。婚姻存续期间作出的法律变更仅对未来有效,除非配偶另有约定,且不得损害第三方的权利。第23条要求该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注明日期,由双方配偶签字,并增加了惯常居住地成员国的正式要求,在荷兰,惯常居住地是指《荷兰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的公证契约。对于居住几年后再迁居他国的夫妇而言,明确的法律选择将为整个婚姻关系确定一种法律制度。除《公约》的自动变更机制外,法律制度具有固定性:除非配偶明确作出新的法律选择,否则即使法律发生后续变更或迁居他国,也不会改变最初适用的婚姻财产制度。
海外资产和海外文件
由于无论资产位于何处,都适用同一法律,因此,如果适用荷兰法律,那么位于里斯本的公寓或位于新加坡的投资组合都将被纳入荷兰法律的分析范围。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 根据《德国遗嘱法》第 1:94 条,外国继承或赠与属于私人财产,但需要外国遗嘱、契约或银行记录来证明。
- 外国的法律制度与荷兰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普通法下的分居财产制婚姻,以及法国的婚姻制度。 社区活动和活动 荷兰有限社区对相同事实给出了不同的结果。
- 根据荷兰法律,在国外持有的资产可以分割,但转移则适用当地的财产和税收规则。
- 婚礼和离婚之间的货币流动会影响根据《德国婚姻法》第 1:87 条提出的补偿请求。以支付的货币记录金额。
如果我与国外人士结婚,之后搬到荷兰,那么有限社区的规定是否适用?
有可能。对于2019年1月29日之后缔结的婚姻,欧盟第2016/1103号条例通常规定适用婚后双方第一个共同惯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第一个共同惯常居住地是荷兰,则通常适用荷兰法律和共同体法律,即使婚礼在其他地方举行。如果您婚前居住在国外,则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
我们于 2015 年结婚。我们现在属于有限社区吗?
不。2018年的法律仅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之后缔结的婚姻,不具有追溯力。2015年缔结的、没有婚前协议的婚姻仍属于共同财产制,婚前财产、债务、继承所得以及没有排除条款的赠与均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您可以变更财产制度,但必须通过公证文书办理。
我父母想给我留一笔钱。他们还需要排除条款吗?
对于2018年及以后的婚姻,《德国婚姻法》第1:94条已规定继承所得和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并非绝对必要加入排除条款。但该条款仍然值得加入,因为它可以阻止任何将继承所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前协议。如果家庭成员在2018年之前结婚,则排除条款仍然至关重要。
如果我们无法证明某项资产是我的还是共同的,该怎么办?
《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存在争议且均无法证明其权利,则该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而《德国民法典》第1:96条则规定,如果一方配偶向债权人声称某项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则该配偶负有举证责任。
我在结婚前就拥有这家公司。我的配偶有权获得一部分股份吗?
该企业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的配偶不取得任何股份。但《夫妻共同法》第1:95a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有权就投入到该企业的知识、技能和劳动获得合理的补偿,前提是这些知识、技能和劳动尚未以其他方式使夫妻双方受益。即使该企业是通过您控制的公司运营的,该规则同样适用。
在新制度下,婚前协议还值得签署吗?
通常是这样,但原因与2018年以前不同。如今的成文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以前的婚前协议。但它无法记录每位配偶婚前带来的财产,也无法确定计算商业补偿的方法,更无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