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集体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本身并不违反员工竞业禁止条款。这是地方法院在以下判决中得出的结论: Amsterdam 2026年8月4日(ECLI:NL:RBAMS:2026:8591Fusion Trade Netherlands BV公司向一名前雇员索赔150,000万欧元,理由是其招揽员工;230,000万欧元,理由是其违反雇佣关系条款;150,000万欧元,理由是其违反保密协议。法院最终判决仅支付25,000万欧元,理由是其违反雇佣关系条款。其余索赔均被驳回。
这个案件究竟发生了什么?
该员工于2011年1月31日加入电子元件贸易公司Fusion Trade,并于2012年8月1日起担任销售客户经理,签订了一份无限期合同。他的雇佣合同包含保密条款、员工禁止招揽条款和关系条款,规定每次违反将处以25,000欧元的罚款,并按违约持续天数加收5,000欧元。合同中特意没有包含竞业禁止条款:Fusion Trade认为其他三项条款已足以保护其利益。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范围,请参阅我们根据荷兰法律制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指南。
此外,2018年8月23日,该雇员与Fusion Trade Inc.签订了一份单独的保密及禁止招揽协议。法院无需裁定Fusion Trade能否强制执行该协议:该协议本身既没有违约金条款,也没有类推适用雇佣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规定。因此,违约金索赔仅依据雇佣合同进行评估。
该员工于2024年2月20日提交离职通知,离职生效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并于2024年4月1日左右加入Chip 1 Exchange NL BV公司。同期,另有八名原Fusion Trade员工也跳槽至该公司。在其经理宣布离职后不久,便创建了一个WhatsApp群组;群组名称多次更改,消息会在24小时后自动消失。
什么才算招揽行为?
该禁止招揽条款禁止该员工在离职后一年内接触或招揽Fusion Trade或其关联公司的员工。据Fusion Trade称,这些员工曾互相鼓励,部分是通过WhatsApp群组,劝说他们辞职并加入Chip 1。关于此类条款的通常起草方式及其实际效果,请参阅我们关于禁止招揽条款的文章。
法院不接受这一推理。招揽行为的前提是存在主动行为,即一人试图说服另一人辞职并另谋高就。而这方面的证据缺失。法院认为该群组可疑,但无法确定信息的具体内容:信息已被自动删除,且群组成员也已注销。Fusion Trade公司获取的信息显示,其中并未出现招揽行为。
上下文也未必能指向招揽行为。部分成员原本就是朋友,这些员工表示他们对公司运作方式不满,希望继续与离职的经理共事,而且由于没有竞业禁止条款,他们可以自由加入 Chip 1。即使存在鼓励行为,也无法确定是谁招揽了谁。共同行动本身并不构成个人招揽行为。因此,针对招揽行为提出的处罚请求被驳回。
该关系条款的适用范围有多广?
该关系条款禁止雇员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招揽Fusion Trade的客户,并禁止其与这些客户就Fusion Trade的核心业务建立商业关系。该条款适用于在合同终止之日已是Fusion Trade客户或在前一年曾是Fusion Trade客户的各方。法院依据Haviltex判例对该条款进行了解释,并得出三项结论。
并非所有接触都是被禁止的。
该条款并未禁止与(前)客户进行任何联系。禁止的是招揽该客户并与其建立商业关系,无论涉及金额大小。
谁率先接触并不决定性因素。
即使客户主动联系,也不能排除违约的可能性。如果随后出现招揽行为或建立商业关系,则构成违约。
拥有庞大的业务组合,知名度至关重要。
Fusion Trade在荷兰拥有约一千个业务关系,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数千个业务关系。员工不可能了解所有这些关系。如果能够确定员工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某方是客户,那么与该方的接触并不构成违约。因此,对于措辞宽泛的业务关系条款,记录哪些业务关系包含在内是明智之举。在您达到这一步之前,有效性要求已在我们的文章《2026年竞业禁止条款中哪些内容仍然合理》中阐述。
为什么一封电子邮件会导致 25,000 欧元的罚款?
对于客户SQP而言,法院认定违约行为成立。2024年7月17日,有人就一份新订单向SQP发送电子邮件。2024年8月1日,SQP的一名员工直接询问该员工及其同事某些产品是否能在第二天送达。该员工于2024年8月2日回复。
他辩称自己只是回复了一封内部转发的邮件,但这一辩解不成立:SQP的邮件是直接发给他的,而他也没有对自己的回复做出合理的解释。由于SQP下了订单,且该员工与该业务关系密切,因此违反了关系条款。处以25,000欧元的罚款。
针对2024年7月17日至8月2日期间提出的每日罚款8万欧元的索赔被驳回。因为没有证据表明该员工在7月17日与SQP公司有过任何联系;那封邮件并非SQP公司发出。因此,要申请每日罚款,雇主必须分别证明违规行为的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
Fusion Trade公司进一步辩称,另有三位客户曾口头表示该员工联系过他们。该员工对此提出异议并给出理由,且未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因此也无法就此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对于雇主而言,应吸取的教训是,每次与客户联系时,都应记录联系方、联系时间、联系内容、后续的商业步骤以及该前员工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违反关系条款是否也违反保密条款?
不。Fusion Trade辩称,任何违反关系条款的行为都自动构成违反保密条款,因为该员工知晓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和需求。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这是两个独立的条款,两者均未规定违反其中一个条款必然导致违反另一个条款。违反保密条款必须单独证明,即证明存在使用、复制或向第三方披露机密信息或具有竞争敏感性的信息的行为。
保密条款究竟涵盖哪些内容?
该条款保护的是真正的商业秘密,而非员工在其职业生涯中积累的一般专业知识和经验。员工离职后仍可自由使用这些知识。这符合荷兰《商业秘密保护法》(Wet bescherming bedrijfsgeheimen)第一条的规定,该条要求信息必须是秘密的、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已采取合理措施予以保密。
使用LinkedIn Sales Navigator也不构成违规。该员工于2024年3月18日使用该工具创建了一个自定义潜在客户列表。法院对此提出质疑,但该信息对任何授权持有者均有访问权限,因此不属于Fusion Trade的商业敏感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数据库中的数据永远无法保密:关键在于数据的内容、可访问性、收集方式以及各方达成的协议。任何希望获得绝对保密的机构都必须明确规定哪些信息需要保密,正如我们在保密协议指南中所解释的那样。
为什么没有减轻处罚?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6:94条,法院只有在公平性明显要求的情况下,即适用该条款将导致明显过高因而无法接受的结果时,才能减少合同违约金。法院会权衡实际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协议的性质、条款的内容和目的以及援引该条款的具体情况。法院援引了2007年4月27日最高法院的判例(NJ 2007/262,Intrahof/Bart Smit)。
罚款并未减少。罚款旨在激励企业遵守合同,因此,罚款金额超过实际损失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减免的理由。由于雇佣关系条款旨在保护雇主的商誉和客户基础,因此该违约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约。法院还考虑到,该员工在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共获得了670.5万美元的奖金和佣金。
这种结果并非必然。如果员工的经济状况较弱,违约行为是孤立的,且没有证据表明营业额有所损失,下级法院确实会减轻处罚。林堡地方法院(ECLI:NL:RBLIM:2025:3973)和斯海尔托亨博斯上诉法院(ECLI:NL:GHSHE:2014:6)的案例便可佐证。然而,如果存在竞业禁止条款且商业秘密确实被窃取,结果则截然不同。例如,法院对三名前员工处以总计1.025万欧元的罚款。损失与处罚之间的关系固然重要,但并非决定性因素:案件的所有细节都至关重要。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荷兰民法典第6:91条规定,任何规定债务人在违约情况下需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条款,无论该款项是作为补偿还是激励,均属于违约金条款。对于雇佣合同,还需遵守荷兰民法典第7:650条的规定:该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且违约金所依据的规则和金额必须明确规定。该规定具有强制性:只有对于收入高于法定最低工资的员工,才能以书面形式对其他要求(包括违约金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例外规定。最高法院在2018年2月16日的判决(ECLI:NL:HR:2018:207,Turan/Easystaff)中确认了这一点:任何例外情况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第7:651条补充规定,雇主不得就同一行为同时施加违约金和要求赔偿。我们关于雇佣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文章对此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将关系条款视为《荷兰民法典》第7:653条意义上的竞业禁止条款(最高法院,2017年3月3日,ECLI:NL:HR:2017:364)。因此,同样适用相同的正式要求:必须与成年雇员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并且在定期合同中,只有在存在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的重大商业利益时才有效。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况,因为合同是无限期的。
诉讼结果如何?
该员工被责令支付25,000欧元,外加自2026年5月29日起的法定利息,该日期为Fusion Trade公司增加索赔金额并首次提出利息索赔之日。其余共计505,000欧元的罚款索赔以及庭外催收费用均被驳回。Fusion Trade公司被责令支付3,026欧元的诉讼费用。该判决被宣布为临时可执行。
这对雇主意味着什么?
该判决转化为起草和执行这些条款的十个具体要点。
| 话题 | 实践课 |
|---|---|
| 竞业禁止条款 | 禁止招揽条款、关系条款或保密条款都无法弥补其缺失。 |
| 禁止招揽条款 | 需逐一列出每位员工的接触者及其接触目的;共同行动并不能证明这一点。 |
| 数字通讯 | 消失或删除的信息会造成证据问题;应及时制定合法的证据策略。 |
| 关系条款 | 明确涵盖哪些关系,并维护一份最新、可识别的客户名单。 |
| 客户联系 | 记录谁发起了行动,讨论了什么内容以及后续进行了哪些交易。 |
| 保密协议 | 明确说明哪些信息属于机密信息,并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正如《商业秘密保护法》所要求的那样。 |
| 公开的信息 | 通过公众可访问平台获取的信息并非自动属于保密信息。 |
| 每日罚款 | 需逐日证实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单一行为不足以构成持续处罚的理由。 |
| 累积 | 违反关系条款并不必然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
| 处罚条款 | 请根据 DCC 第 7:650 条检查书写要求、描述、目的地和金额。 |
| 关系条款和 DCC 第 7:653 条 | 将关系条款视为竞业禁止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雇员必须已成年,并且对于包含实质性商业利益的定期合同,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
这对员工意味着什么?
如果没有竞业禁止条款,您可以自由加入竞争对手公司,包括同时与几位同事一起加入。只有当您主动试图说服同事跳槽时,禁止招揽条款才会限制这种行为。您在实践中遇到的通常是关系条款:回复前客户的信息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由此产生业务往来并且您参与其中,则会受到处罚。切勿在未咨询律师的情况下接受前雇主客户的商业委托,切勿带走任何文件或客户数据,如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审查您的竞业禁止条款措辞。
常见问题
我可以和同事一起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吗?
如果没有竞业禁止条款,答案是肯定的。共同跳槽本身并不构成招揽。但如果你积极试图说服同事辞职并加入你的新公司,则可能构成违约。
我何时会违反禁止招揽条款?
这取决于措辞。在本案中,需要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即一人试图说服另一人辞职并另谋高就,而且必须明确说明是谁主动联系了谁。
是否完全禁止与前客户联系?
根据本案的解释,并非如此。被禁止的是招揽客户并建立商业关系,而不是接触本身。
谁先联系重要吗?
不。即使客户主动联系你,接下来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招揽或建立商业关系。
关系条款是否涵盖我雇主的所有客户?
不一定。面对庞大的客户群,不可能指望员工了解每一位客户。如果您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某位客户是您的,这会影响评估结果。
LinkedIn Sales Navigation 上的信息是否始终可以免费使用?
不。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许可证持有者都可以获取该信息,因此它不属于商业秘密。这一判断取决于信息的性质和可获取性,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
25,000欧元的罚款可以减免吗?
只有在适用罚款条款会导致明显过高且不可接受的结果时,才应适用该条款。仅仅罚款金额超过损失金额并不足以构成适用该条款的理由。
主要收获是什么?
这项判决的重点并非在于关系条款比禁止招揽条款更重要,而在于每项条款都必须单独解释和证明。共同行动不足以构成禁止招揽条款。即使客户先主动联系,一项具体的商业行为也足以构成关系条款。而对于保密条款,则需要独立证据证明保密信息被使用或泄露。
您对关系条款、禁止招揽条款、保密条款或违约赔偿条款有任何疑问吗?请随时提出。 联系 这个 劳工法 律师 Law & More.
作者:Michelle Marjanovic,就业法律师 Law & More
资料来源:地方法院 Amsterdam (地方法院)2026年8月4日,ECLI:NL:RBAMS:2026:8591,案件编号12121989 / CV EXPL 2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