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许多国家和国际贸易合同中,他们往往倾向于安排仲裁来解决商业纠纷。这意味着案件将分配给仲裁员而不是国家法院法官。要完成仲裁裁决的执行,执行国的法官需要提供执行令。执行令意味着承认仲裁裁决,并且与法律判决一样,它可以被执行或执行。
《纽约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则。该公约于10年1958月XNUMX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外交会议上通过。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促进缔约国之间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目前,纽约公约有159个缔约国
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承认和执行案件中,法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上,在承认和执行案件中,法官不得审查或评估法律判决的内容。但是,如果法律判决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被视为公正审判,则存在例外。
如果在公平审判的情况下,有充分理由认为该裁决也会导致法律判决被推翻,则可适用该规则的另一项例外。以下高级委员会的重要案例说明了该例外在日常实践中可以应用到何种程度。主要问题是,被俄罗斯法院推翻的仲裁裁决是否仍可通过荷兰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该案涉及一家俄罗斯法人实体,该实体是一家国际运营的钢铁生产商,名为 OJSC Novolipetsky Metallurgichesky Kombinat (NLMK)。该钢铁生产商是俄罗斯利佩茨克地区最大的雇主。该公司的大部分股份由俄罗斯商人 VS Lisin 拥有。Lisin 还是圣彼得堡和图阿普谢转运港的所有者。
Lisin 在俄罗斯国有企业联合造船集团担任要职,同时还持有俄罗斯国有铁路公司 Freight One 的股份。根据包括仲裁程序在内的购买协议,双方同意将 Lisin 持有的 NLMK 股份买卖给 NLMK。
在代表 NLKM 发生纠纷并延迟支付购买价款后,Lisin 决定将此事提交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并要求支付股份购买价款,据他称,该金额为 14,7 亿卢布。NLMK 在辩护中称,Lisin 已经收到了预付款,这意味着购买价金额已变为 5,9 亿卢布。
2011年XNUMX月,对Lisin提起刑事诉讼,理由是涉嫌与NLMK进行股份交易时存在欺诈行为,也涉嫌在针对NLMK的案件中误导仲裁法院。 但是,这些投诉并未导致刑事诉讼。
仲裁法院受理了 Lisin 和 NLMK 之间的案件,判决 NLMK 支付剩余的 8,9 卢布购买价,并驳回了双方的原始索赔。购买价随后根据 Lisin 的购买价的一半(22,1 亿卢布)和 NLMK 的计算值(1,4 亿卢布)计算得出。关于预付款,法院判决 NLMK 支付 8,9 亿卢布。
仲裁法院的裁决无法上诉,NLMK 以 Lisin 先前涉嫌欺诈为由,要求莫斯科市仲裁法院销毁仲裁裁决。该索赔已被转让,仲裁裁决应予销毁。
Lisin 不会支持它,并希望对 NLMK 在其自有资本 NLMK International BV 中持有的股份申请保全令 Amsterdam。该裁决的毁灭使得在俄罗斯寻求保全令变得不可能。因此,利辛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他的请求被驳回。
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通常由其司法系统所在国的主管当局(在本案中为俄罗斯普通法院)在国内作出决定。 法律,关于仲裁裁决的销毁。原则上,执行法院无权评估这些仲裁裁决。法院在临时程序中认为仲裁裁决无法执行,因为它已不存在。
Lisin 就该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Amsterdam 上诉法院。 法院认为,除非是特殊情况,否则原则上通常不会考虑任何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被毁坏。 如果有强烈迹象表明俄罗斯法院的判决缺乏本质缺陷,则属于例外情况,因此不能视为公平审判。 这 Amsterdam 上诉法院不认为这个特殊情况是一个例外。
利辛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该判决。 利辛认为,法院也未能理解根据第V条第1款(e)项授予法院的酌处权,该条审查了外国销毁判决是否可以推翻荷兰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高级理事会比较了《公约》文本的真实英文和法文版本。 两种版本似乎都对授予法院的酌处权有不同的解释。 英文版本V(1)(e)规定如下:
- 应援引该裁决的当事国的请求,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除非该当事方向寻求承认和执行的主管当局提供证明:
(......)
- e) 裁决尚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或已被裁决国主管机关撤销或中止,或根据 法律 其中,该奖项已颁发。”
法文第V(1)(e)条规定:
“ 1。 侦查与执行判决 ne seront拒绝,需要在发票上开立一份单据,并在调查和执行上按需付款:
(......)
- e)不得再向当事人提供永久性的强制性遣散权,而应由当事人支付永久性的自由裁量权,不得向永久性的个人支付遣散费,还应给予遣散权。
英文版本(“可能被拒绝”)的酌处权似乎比法语版本(“ ne serontrefuséesque si”)更广泛。 高级理事会在其他资源中发现了关于正确实施公约的许多不同解释。
高级理事会试图通过增加自己的解释来澄清不同的解释。 这意味着,只有在根据《公约》有拒绝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施加酌处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是拒绝的理由,是指“销毁仲裁裁决”。 立信应根据事实和情况证明拒绝的根据是没有根据的。
高级理事会完全同意上诉法院的观点。 根据高等法院的规定,只有当仲裁裁决的销毁依据与第五条第(1)款的驳回理由不符时,才有特殊情况。 尽管在承认和执行情况下荷兰法院被授予了酌处权,但在该特定案件中荷兰法院仍未申请销毁决定。 利辛的反对没有成功的机会。
高级理事会的这一判决给出了明确的解释,以这种方式解释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以防在承认和执行破坏性裁决期间授予法院酌处权。 简而言之,这意味着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撤销对判决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