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对您的 BV 的好处

股东协议利益

股东协议可在公司章程未涵盖的情况下保护您的权益:例如,股东想要退出、两名持股相同的股东无法达成一致、买方想要收购全部股份而少数股东拒绝,以及股东去世或离婚。其主要局限性在于,它仅对签署协议的各方具有约束力,而公司章程则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

每种情况都有标准的合同解决方案:退出和估值机制、僵局解决程序、强制出售权和共同出售权,以及死亡或离婚后的股份转让条款。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这些条款达成一致,远比日后为此争论不休要容易得多,也便宜得多。我们关于股东协议的文章更详细地解释了它与公司章程的关系。下文我们将重点介绍荷兰私人有限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BV)股东的权益。

根据荷兰法律,股东协议是什么?

这是股东之间(通常也包括公司本身)就彼此权利和义务签订的私人合同。它是公司章程的补充,无需向商会备案,因此属于保密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它以公证契约的形式制定,并通过商业登记簿公开,对所有股东(包括未来的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只能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公证契约修改(荷兰民法典第2:293条)。股东协议则更为灵活:各方可以在强制性公司法的范围内约定内容,并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

这种灵活性是有代价的。新股东在签署或同意协议之前不受其约束。因此,精心拟定的协议通常要求每位新股东在股份转让前必须同意该协议,并且尽可能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一些重要条款。

当股东想要退出时,这能起到什么作用?

它预先规定了股东何时可以或必须出售股份、出售给谁以及出售价格。如果没有此类安排,退出往往会导致关于股份价值的争议。

自2012年10月1日《Flex BV法案》生效以来,荷兰法律不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BV)限制股份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包含要约义务(aanbiedingsplicht)或批准要求,但并非必须如此(《荷兰法典》第2:195条)。股东协议可以添加公司章程中不适用的规则,例如禁止出售股份的锁定期,或包含详细程序的优先购买权。

价格往往是争议的核心。协议可以规定估值方法,例如收益倍数或由独立专家进行估值,并明确由谁来委任该专家。协议还可以区分“好离职”和“坏离职”。因病离职的股东兼董事可能获得市场价值,而因严重不当行为被解雇或加入竞争对手的股东则只能获得较低的价格。

请记住,产权转移本身始终需要公证契约(《德国联邦法》第2:196条)。买卖协议产生买卖双方的义务;公证员负责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如果股东之间陷入僵局会发生什么?

如果股东持股比例相同,任何分歧都可能导致决策完全停滞。股东协议可以为公司避免遭受损失提供出路。

常见的做法是采用升级程序,即董事会和股东首先尝试达成协议,然后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则可以启用买卖条款。一方股东提出价格,另一方股东选择以该价格买入或卖出。这可以确保价格的公平性,因为提出价格的一方并不知道最终会选择买入还是卖出。

如果没有此类条款,股东只能依赖法定途径。德国联邦商法典第2:335至2:343条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geschillenregeling)允许在股东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强制其转让股份或被收购股份。此外,股东还可以向德国联邦企业商会(Ondernemingskamer)提起调查程序(enquêteprocedure)。 Amsterdam 上诉法院可以采取影响深远的临时措施。与明确的合同机制相比,这两种程序都耗时且成本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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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拽权和随行权是如何运作的?

强制出售权允许希望出售公司的多数股东强制少数股东以相同条款出售其股份。共同出售权允许少数股东以相同条款参与多数股东的出售。

买家通常希望收购全部股份,因此,如果一位少数股东拒绝出售,就可能阻止交易完成。强制出售条款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该条款通常仅适用于股份数量超过一定门槛的情况,例如,当持有一定多数股份的股东接受独立第三方的收购要约时。为了确保条款的有效性,协议中通常会包含一份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允许其他股东代表不愿出售股份的股东签署转让契约。

共同出售权保护少数股东免受相反风险的影响:即多数股东溢价出售股份,而将少数股东的股份留给新的、不知名的多数股东。荷兰法律确实有法定强制出售程序,但要求持股比例至少达到95%(《荷兰法典》第2:201a条),因此在正常的股份出售中很少起作用。

该协议如何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

通过赋予少数股东在影响其投资的决策中发言权。法律已经为少数股东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股东协议可以做得更多。

最常用的工具是保留事项清单:清单上的事项需要获得合格多数股东或每位股东的同意才能做出决定。典型的例子包括发行新股、修改公司章程、出售公司、承担大额贷款以及任命或解雇董事。协议还可以赋予股东提名董事或监事的权利。根据公司章程,甚至可以赋予某一类股份直接任命董事的权利(《德国公司法》第2:242条)。

优先认购权可保护股东免受股权稀释的影响。信息权,例如获取月度财务数据和年度预算,使非董事会成员的少数股东能够监督公司运营。法定少数股东保护措施仍然有效,包括向企业商会提出调查请求的权利。

该协议能否涉及股息问题?

是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以协商制定股息政策,例如,根据公司的需求,每年分配一定比例的利润。

这些限制至关重要。有限责任公司(BV)只有在其权益超过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维持的储备金时,才能进行分配,并且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公司法》第2:216条)。董事会只有在公司在分配后仍能继续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批准分配。如果董事明知或应当预见到情况并非如此却批准了分配,则可能被追究个人责任。股东协议中的股息条款不能凌驾于这些规则之上。

Flex BV 法也允许设立不享有投票权或收益权的股份(《德国商业法》第 2:228 条和第 2:216 条)。例如,这使得赋予员工经济权益而不享有投票权成为可能。此类股份类别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相关安排则由股东协议予以明确。

股东去世或离婚会发生什么?

如果没有事先约定,股份将由继承人继承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部分。股东协议可以规定,股份必须先向其他股东提供购买机会。

对于家族企业或创始人较少的初创公司而言,这通常是达成协议的关键原因。继承人或前配偶可能对公司业务一无所知,并且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存在差异。要约义务,加上明确的估值方法,能够确保其他股东以公平的价格回购股份。由于继承人并非协议当事人,因此该义务也应写入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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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企业应该包含哪些要素?

创始人之间应就股权归属、知识产权和未来融资轮次达成一致。这些方面往往是创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分期归属是指创始人的股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归属,通常需要数年时间。提前离职的创始人必须出售未归属的部分,通常以象征性价格出售。协议还应明确规定,公司开发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并且创始人将在未来的融资轮次中予以合作。后续轮次的投资者通常会要求签署新的股东协议,其中往往包含有利于自身的条款,因此创始人协议应允许这种情况发生。

股东竞业禁止和禁止招揽条款也很常见。如果股东同时也是雇员,则劳动法中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规定同样适用。

如果协议与条款相冲突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在公司法层面优先适用,但股东若违反章程,仍可能构成违约。因此,两份文件保持一致至关重要。

原则上,只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符合公司章程,即使有股东违反股东协议投票,该决议仍然有效。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而协议中的违约赔偿条款会进一步施加压力。在某些情况下,违反协议通过的决议可能被撤销,因为它与公司适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要求相冲突(《德国商法典》第2:8条和第2:15条)。但这条途径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最好防患于未然。

因此,实际上,该协议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规定如有必要,股东将投票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每当其中一份文件发生变更时,都应同时审查两份文件。

何时应该签订股东协议?

最好是在公司成立之初或新股东加入时进行谈判。此时各方利益尚且一致,大家都愿意就公平的安排达成一致。

一旦冲突发生,往往为时已晚:那些因缺乏规则而获益的股东几乎没有理由签署协议。如果您的公司已有多名股东但尚未达成协议,那么在股东关系良好时提出这个问题仍然值得。此外,每次融资、股权变更或管理层变动时,都应更新协议。

荷兰有限责任公司(BV)的法定规则载于《荷兰民法典》第二卷,可在wetten.overheid.nl 网站上查阅。股份转让的税务后果,例如大股东的税务后果,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有关此类问题,请咨询税务顾问。

综上所述

  • 股东协议是一份保密合同,是对公开的公司章程的补充,但仅对签署该协议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 它规范退出、估值、好的和坏的离职者,以及股东人数相等时的僵局。
  • 强制出售权和随售权使得公司出售成为可能,并保护了少数股东的权益。
  • 保留事项、提名权和信息权赋予少数股东影响力和洞察力。
  • 章程中还应包含一些重要安排,例如死亡或离婚时的要约义务。

常见问题

荷兰有限责任公司(BV)是否需要股东协议?

不。法律只要求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是自愿的,但当公司拥有不止一名股东时,强烈建议尽快签订。

股东协议的主要好处是什么?

明确的退出和估值规则,打破僵局的方法,强制出售权和共同出售权,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以及股东死亡或离婚时的安排。

股东协议如何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

通过需要其同意的保留事项,公司有权提名董事,享有新股优先购买权、信息权以及多数股东出售股份时的随售权。

新股东是否必须遵守现有协议?

只有他们签署或同意该协议,股份才能转让。因此,协议通常要求每位新股东在股份转让前都必须同意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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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比·范·科斯伯格根
Ruby van Kersbergen 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Law & More in Eindhoven 和 Amsterdam她专长于合同法、公司法和公司法律服务,也从事移民法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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