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法律中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限及其中断方法

一枚古董怀表置于法律文件之上,以此说明荷兰法律中的诉讼时效。

简而言之:根据荷兰法律,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verjaring)并非消失,而是一旦债务人援引诉讼时效,债权人便无法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五年是履行合同义务和损害赔偿的标准诉讼时效,二十年是剩余诉讼时效和判决执行的诉讼时效,而因买卖而产生的债权,自买方通知卖方瑕疵之日起两年后失效。债权人可以通过中断诉讼时效(stuating)来维持债权的有效性,例如发出明确保留履行权利的书面催告。

荷兰法律中的诉讼时效称为“verjaring”,由《民法典》(Burgerlijk Wetboek)第三卷第十一章规定。剩余时效为二十年(《民法典》第3:306条),但大多数争议的时效要短得多:履行合同义务的时效为五年(《民法典》第3:307条);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五年,自受害方知悉损害和责任方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3:310条);因买卖而产生的索赔,自买方提出瑕疵投诉之日起计算,时效为两年(《民法典》第7:23条)。时效并不消灭债务,而是剥夺了债务人强制执行债务的权利,且只有在债务人实际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才会生效。

最后这句话是大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会犯的错误,而且会对双方都造成影响。债务人如果未能在时效期限内行使权利,可能会被责令支付十年前的债权。债权人如果认为友好提醒就能确保时效有效,则可能会发现一张原本有效的发票已经无法执行。本文将阐述不同的时效期限适用于哪些债权,时效期限何时开始计算,如何中断或延长时效,以及时效期限过后债权的剩余效力。关于债权本身的概念,请参阅我们关于“什么是债权”的文章。

verjaring 的含义是什么,以及它与 vervaltermijn 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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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失效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丧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债务本身作为自然债务(natuurlijke verbintenis,德国联邦法典第6:3条)继续有效,因此,自愿偿还已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事后不能再追讨该笔款项。该规则旨在保障双方的法律确定性:债务人不应无限期地面临基于已无法还原的事实提出的索赔,而债权人则有明确的动力在证据尚存时采取行动。

荷兰时效法的两个特点决定了后续所有内容。首先,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抗辩(《荷兰民法典》第3:322条)。债务人必须在信函或答辩状中提出时效抗辩,而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债务人则丧失抗辩权。其次,时效可以中断,从而重新计算时效。因此,2015年的债权在今天仍然完全有效,而去年的债权如果适用较短的时效期限,则可能已经失效。

Verjaring不应与vervaltermijn(诉讼时效)混淆。二者的区别并非学术性的。诉讼时效不可中断,不受下文讨论的延期理由的限制,且法院会主动适用该时效。荷兰劳动法中充斥着此类规定:员工若想对解雇提出异议或索取法定过渡期付款,必须在三个月内提交申请(《荷兰劳动法》第7:686a条第4款),一旦超过该期限,无论在此期间发生过任何通信,该权利均告丧失。因此,在评估一项旧的诉讼请求时,首先要考虑的不是期限有多长,而是是否存在诉讼时效。

与上述两种机制并存的第三种机制是:申诉义务。根据《德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6:89条,如果债权人在发现履行缺陷后或在理应发现缺陷后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则丧失依赖该缺陷的权利。该义务在任何诉讼时效届满前就已生效,并且是职业责任和交付纠纷中的常用抗辩理由。我们的术语表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条目以简明形式列出了相关术语。

您的索赔适用哪个诉讼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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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法律并非采用单一的通用期限,而是采用一系列具体的期限,《荷兰民法典》第3:306条规定的二十年剩余期限仅在没有更短期限适用时才适用。确定正确的条款至关重要,因为两年、五年和二十年之间的差异通常会在任何实质性辩论开始之前就决定案件的走向。

合同履行期为五年,并按期付款。

荷兰时效法的核心条款是《荷兰民法典》第3:307条:因协议产生的给予或作为义务的履行请求,自该请求到期应付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未付发票、未交付货物、未支付货款和未提供的服务均受此条款约束。与之并行的是《荷兰民法典》第3:308条,该条规定利息、年金、股息、租金和其他定期到期的款项也适用同样的五年时效。这一点远比表面看起来重要:每个月的租金或利息期都有其自身的起始日期,因此,如果房东追讨四年的欠款,实际上需要处理数十个不同的期间,其中最早的期间可能已经到期。

另外两个五年期限完善了日常商业纠纷的时效规定。追讨不当付款的诉讼时效为自债权人知悉该项债权及其收款人之日起五年,且无论如何,均自该项债权产生之日起二十年(《德国民法典》第3:309条)。因未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或要求纠正瑕疵履行的诉讼时效为自债权人知悉违约之日起五年,同样以二十年为期限(《德国民法典》第3:311条)。实际上,这意味着即使损害赔偿请求仍然有效,发现严重瑕疵的买方也不能仅仅因为合同存在瑕疵就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一次销售投诉发生两年后

在货物或不动产买卖中,《德国民法典》第7:23条规定了一项常被误解的两阶段制度。买方必须在发现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后,在合理时间内(bekwame tijd)通知卖方。在动产的消费性买卖中,发现不符后两个月内通知即视为及时;在动产消费性买卖之外的其他交易中,例如房屋买卖,则没有固定的两个月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全面适用合理时间原则。只有在此之后,第二阶段才开始:诉讼时效为自该通知之日起两年。

因此,两年的期限并非从交货之日或发现缺陷之日算起,而是从提出投诉之日算起。如果买方及时提出投诉,并在之后两年半的时间里不间断地进行协商,即使其索赔理由充分,也将被视为已过诉讼时效。消费者在举证方面享有一项特殊优势:如果消费品缺陷在交货后一年内出现,则推定该缺陷在交货时已存在,因此卖方必须证明并非如此(《德国民法典》第7:18条)。

剩余期限为二十年

凡无更短期限规定,《德国民法典》第3:306条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这条剩余期限规则的适用范围比人们预想的要广。例如,终止非法行为(如侵占建筑物或持续妨害行为)的诉讼请求,自该行为本可立即终止之日起,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德国民法典》第3:314条);收回财产占有权的诉讼请求也适用同样的二十年期限。因此,并非源于协议且不寻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通常适用较长的诉讼时效,而非通常的五年。

执行判决

判决并非赋予债权人无限期的追讨权。根据《德国联邦法》第3:324条,法院判决的执行期限为判决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因此,债权人虽有判决,但执行期限虽长,却有限。但有一项例外:判决作出六个月后才到期的款项,例如判决规定的定期分期付款或赡养费,适用五年的执行期限。如果债权人已获得未来定期付款的判决,但多年未执行,则可能丧失较早到期的款项,而判决本身仍然有效。

时效期间的中断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强制执行行为、向债务人送达判决书以及债务人承认判决书(《荷兰法典》第3:325条)。正因如此,执达吏通常会定期再次送达判决书。任何准备提起诉讼的人都应首先了解所有权是如何取得的;我们关于荷兰法律和预审程序的文章解释了获得判决的途径,而后续的实际步骤则在我们的《荷兰债务追讨指南》中列出。

民法典以外的专业时期

某些领域有其自身的时效期限,通常短得多,第三卷的一般规则也因此适用。保险索赔适用《荷兰民法典》第7:942条规定的单独制度,时效期限自被保险人知晓损失已获承保之日起算,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日止。针对政府的索赔适用行政法而非《民法典》:税款的评估和征收遵循《荷兰税务法》和《1990年税务法》,并有各自的时效期限和中断规则。切勿在未查阅适用法规的情况下,将民事时效期限套用于公法债务。

限制时钟究竟何时开始计时?

时效从债权到期应付的次日开始计算。这一句话就解决了大多数商业案件:3月31日到期的发票,时效从4月1日开始计算;《德国联邦商法典》第3:307条规定的五年期限,于五年后的3月31日届满。如果合同约定了交货日期或完工日期,则基于违约提出的索赔,时效从该日期之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有两种情况违背了这条简单的规则,而且都会造成代价高昂的错误。

没有固定日期的义务

如果双方约定履行期限不确定,例如贷款可随时偿还或借款人有能力偿还时偿还,则五年期限并非从资金交割之日算起。根据《德国联邦法》第3:307条第2款,五年期限仅从债权人宣布追讨债款之日的次日算起。此外,还存在一个总的期限上限:债权的时效期限无论如何为自首次可以要求偿还之日起二十年,如有必要,则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算。因此,从未追讨贷款的贷款人不会在五年后丧失债权,而是在二十年后丧失债权。

损害或债务人身份不明的索赔

对于损害赔偿或违约金请求,德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3:310条以主观起算点取代了客观起算点。五年期限自受害方实际知悉损害及其责任方之日起算。必须存在实际知悉:仅有怀疑或调查理由不足以构成有效起算点,但故意视而不见的当事人不能以自身无知为由主张时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贯认为,时效期间自受害方实际具备提起诉讼的能力之日起算,而这前提是受害方已充分确信损害系由对方造成。

这种主观的诉讼时效起始时间与绝对的诉讼时效终止时间相平衡:无论受害方是否知情,索赔都必须在损害事件发生后二十年内提出。但有两个例外情况值得注意。环境污染或危险物质造成的损害,诉讼时效终止时间最长为三十年。更重要的是,对于人身伤害和死亡,二十年的诉讼时效终止时间对责任方完全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仅适用五年知情时效,因此,即使在接触有害物质数十年后才出现的职业病索赔,仍然有可能成功。我们关于荷兰法律下索赔时效终止时间的文章,对这些起始时间点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

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害

如果损害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德国民法典》第3:310条将民事诉讼时效与刑事诉讼时效挂钩:只要对犯罪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尚未超过时效,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受时效限制。刑事诉讼时效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70条,并取决于最高刑罚,从轻微犯罪(过失犯罪)的三年到严重犯罪的二十年不等,而最严重的犯罪则不再受时效限制。因此,欺诈或挪用公款的受害者即使在通常的五年诉讼时效届满后,仍可能拥有可强制执行的民事索赔权,而实际操作中,通常的做法是作为受害方参与刑事诉讼,而不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如何通过抽搐来打断时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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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或称“抢占”)会抹去已过去的时间,并重新开始一个新的周期。荷兰法律承认三种中断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正式要求。

第一种是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例如发出令状、提交申请或在旨在获得债权裁决的诉讼程序中采取其他步骤(《荷兰联邦法》第3:316条)。中止的前提是诉讼程序确实取得了进展。如果债权人撤回债权或诉讼程序在未作出实质性裁决的情况下结束,则中止失效,除非债权人在六个月内提出新的债权。判决前财产保全和仲裁程序也能产生同样的效果,因此,在荷兰,同时考虑通过判决前财产保全来巩固自身权益,也是中止时效的原因之一。

第二种,也是迄今为止最常用的方法,是《德国债权法》第3:317条规定的书面中止。对于履行请求,债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催告(aanmaning)或明确保留履行权利的书面通知来中止时效。措辞在此至关重要。仅仅列出未付余额并要求债务人结清的付款提醒是不够的;信函必须明确无误地表明债权人继续要求履行并保留强制执行的权利。对于履行以外的其他请求,例如终止非法状况的请求,只有在六个月内采取法律救济措施的情况下,书面警告才能中止时效。

第三种途径在于债务人。对债权的承认会中断时效(《德国破产法》第3:318条),而且承认本身并无任何形式要求。部分付款、请求分期付款、提出以较低金额和解的方案,或发送确认将处理发票的电子邮件,均可构成承认。债务人常常会因为试图以合理的书面形式回应而重新提起原本可以驳回的债权,因此在发出任何答复之前,应权衡这种风险。

新时期会是什么样子?

中断并非总是能使债权人获得与原期限相同的完整新的期限。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319条,新的期限自中断次日起算,与原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五年,且债权时效的起算时间不会早于未中断时的起算时间。因此,中断后的二十年期限之后是五年,而非另一个二十年。判决的执行也遵循同样的逻辑,依据是《德国民法典》第3:325条,因此每隔几年送达判决书是惯例,而非可有可无的礼节。

起草一份有效的简报

一份有效的债务中断函应明确列明债权事项,说明金额或要求履行的义务,提及相关协议或发票,并在结尾明确保留履行权和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发送方式应便于证明:例如挂号信或电子邮件,并附上送达确认和存档副本。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依赖债务中断的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债务中断已发生且已送达债务人(《债务法》第150条)。无法证明已送达的信函,就此而言,将被视为从未发出。在发出上一封债务中断函后,应立即安排下一次债务中断。

期限延长:verlenging

延期(或称延长)与中断不同,其范围远比大多数评论所暗示的要窄。它并非暂停时效,然后让时效从中断处继续计算。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320条,如果时效期间届满时存在延期理由,或在该理由消失后六个月内届满,则时效期间将持续至该理由消失后六个月。其效果是确保至少六个月的时效期限,而非无限期冻结。

延期理由详尽列于《德国破产法》第3:321条。这些理由适用于多种情况,例如夫妻或已登记但未合法分居的伴侣之间、法人与其董事之间、受监护人或受保护管理人与其监护人或管理人之间、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表人之间,以及债权人与故意隐瞒债务存在或债务到期日的债务人之间。如果债权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中断期限,也适用延期。这些情况的共同点在于存在某种关系或情况,使得期望债权人采取正式行动变得不合理。

明确不能以此为由延长诉讼时效。在一些邻近的法律体系中,当事方之间的谈判会依法中止诉讼时效;但荷兰法律并无此类规定。债权人若误以为时效已停止而进行长达十八个月的谈判,实际上只会离败诉更近十八个月。正确的做法是在谈判期间发出中止函,或以书面形式约定债务人在特定期限内不援引时效。这种书面中止时效的请求在荷兰商业实践中属于正常且无争议的请求,任何善意谈判的交易对手方都应乐于同意。

诉讼时效过后,索赔还剩下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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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3条,时效已过的债权即成为自然债务。债务虽已存在,但无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三个后果,共同解释了为何旧债权很少完全无效。

首先,偿还已规定的债务是有效的。债务人自愿偿还后,不能以债权无法执行为由要求返还款项,因为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只是该义务无法强制执行。

其次,抵销权依然有效。《德国商法典》第6:131条规定,抵销权不会因债权时效而终止。如果供应商持有六年前的已过诉讼时效的发票,而同一交易对手之后又就一项新服务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则该旧债权仍可用于抵销新债务。该债权不再能作为攻击手段,但仍然是抵御新债务的盾牌。对于持有针对仍与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对手的旧债权且该债权已无法强制执行的债权的债权人来说,这一点至关重要。

第三,时效可以被放弃。《德国联邦商法典》第3:322条禁止在时效届满前放弃时效,因此,旨在延长法定时效的合同条款无效;但该法典允许在时效届满后放弃时效。债务人在时效届满后,如果明确承认债务并声明不援引时效,则债权人可以恢复其债权的可执行地位。对于未经咨询就回复旧债权请求的债务人来说,这是一个真正的风险;而对于谨慎陈述的债权人来说,这是一个真正的机会。

这种灵活性的反面是,合同双方可以缩短期限。在企业对企业合同和通用条款中,将法定期间缩短至例如一年的条款通常是有效的。但在消费者合同中则不然:通用条款中将法定时效或没收期限缩短至一年以下的条款,会被列入《德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6:236条的黑名单,消费者有权撤销该条款。这是在民事纠纷中收到标准条款时需要重点检查的一点。

导致索赔损失的错误

大多数处方问题并非由复杂的法律问题引起,而是由一些反复出现的错误假设造成的。

首先,提醒本身就是一种干扰。会计系统会在30天、60天和90天时自动发送提醒,但这些提醒均不构成《德国联邦法典》第3:317条所要求的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使文件中包含大量提醒,也可能根本不构成有效的干扰。

第二点是,往来账款属于单一债权。如果供应商按月供货并开具发票,每张发票都有其自身的到期日和五年期限。而六年累积的欠款则构成一系列债权,其中最早的债权已经过了时效,因此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很容易招致部分抗辩,这种抗辩很容易成立,却很难驳倒。

第三点是,谈判可以中止时效。如上所述,谈判并不能中止时效。第四点是,时效期满后债权会自动消失。事实并非如此,未在诉讼中援引时效的债务人将被责令付款。第五点,就债务人而言,是对旧债权的非正式回应。发送一条简短的信息,表示愿意支付一定金额以了结此事,这构成了一种确认,并使原本已经失效的债权重新生效。

第六个陷阱,也是更偏技术性的陷阱,涉及集团公司和连续的合同当事人。债务中断通知仅对通知所针对的债务人有效。如果合同已转让、企业已作为持续经营实体出售,或者交易对手是集团公司中的一家,那么发给错误实体的通知函将无法产生任何中断效果。因此,务必在发出通知函之前,而不是在期限届满之后,在商业登记簿中核实债务人的信息。

现在做什么

对债权人而言,首先是行政工作,其次才是法律工作。对于每一项未偿债权,都应记录履行到期日、由此产生的期间起算日、适用期间以及由此产生的到期日,并至少提前六个月发出催款提醒。六个月并非随意设定:它留出了足够的时间来确定正确的法律实体,起草符合法定要求的中止函,证明已交付,并在必要时提起诉讼。如果债权数额巨大且债务人财务状况不稳定,仅凭中止函可能不足以解决问题,此时,判决前扣押才是维护债权而非仅仅保留诉讼权利的有效手段。

对于面临旧债权催收的债务人,应反其道而行之。首先确定债务到期日,明确适用时效期间,并检查档案中是否存在任何中断记录:例如正式催收通知、之前的令状、付款记录或可被视为承认债务的书面往来。如果时效已过,则应明确且书面地援引时效抗辩,切勿做出任何可能被解释为承认债务的言论。因为法院不会主动提出抗辩,所以必须由债务人自行提出抗辩,且必须清晰明确地陈述抗辩理由。

无论扮演何种角色,决定性问题通常是证据问题而非教义问题。谁能证明发送了什么、何时收到以及内容是什么?保存完好的文件能够经受住规范性争论的考验;保存不当的文件则无法幸免。

有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值得一提,因为它在临近期限时常常被忽略。提起诉讼会中断《荷兰联邦民事诉讼法》第3:316条规定的期限。对于不超过法定限额的金钱索赔,地方法院(kantonrechter)提供了一种程序,允许当事人无需律师即可出庭,且诉讼费用与争议金额成正比。如果债务人位于欧盟其他地区,欧洲小额索赔程序提供了一种类似的跨境途径。我们在关于荷兰小额索赔的文章中对此均有详细介绍。提起金额较小的诉讼有时比继续进行后续的函件往来更经济,而且可以避免关于期限是否有效中断的任何争议。

常见问题

以下问题几乎在所有关于旧索赔的文件中都会出现,无论争议双方都会提出这些问题。

部分付款是否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是的,几乎总是如此。在法律上,部分还款被视为“承认债务”(erkenning van de schuld)。这一行为会重置诉讼时效,从还款之日起重新开始一个完整的诉讼时效。

想象一下,如果债权人的追讨期限是标准的五年。如果债务人在四年零十一个月后支付了一小笔款项,那么这一笔交易就会重置整个追讨期限。债权人现在又有整整五年的时间可以依法追讨剩余款项。对于债务人来说,这一点至关重要——即使是一笔小额还款,也可能让一笔陈年已久、几乎无法追讨的债务重获新生。

中断和暂停有什么区别?

中断(stuting)和中止(verlenging)都会影响诉讼时效,但它们的影响方式截然不同。正确区分这两种情况是妥善管理索赔时间线的关键。

这是一个简单的思考方法:

  • 中断(学习) 就像击中 复位按钮 秒表上的倒计时功能。它会停止当前的倒计时,并立即开始与原始长度相同的新倒计时。当您发送正式催款信、提起诉讼或债务人承认债务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 暂停 (扩大) 就像击中 暂停按钮如果存在《荷兰债务法》第3:321条所列情形之一,例如夫妻之间的债权纠纷或债务人故意隐瞒的债务,则期限可以延长。根据荷兰法律,和解谈判不属于此类情形。一旦该情形终止,期限继续计算,直至终止后六个月为止(《荷兰债务法》第3:320条)。期限不会重新计算。

对于希望维持债权的债权人来说,中断是迄今为止更常见、更有力的工具。

诉讼时效期过后,我还能追讨债务吗?

一旦诉讼时效期过后,只要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您就无法通过法院强制付款。债权不会就此消失;它将成为所谓的“自然义务”。从道义上讲,它仍然是债务,但您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的合法权力已经消失。

然而,这种说法并非完全没有价值。

如果债务人决定偿还已过期的债务,他们就不能反过来以该债务无法执行为由要求退款。你或许还可以用这笔已过期的债务抵销欠同一人的其他债务。但你的主要手段——诉讼——已经行不通了。

政府债务或税务债务是否适用不同的规则?

绝对没错。人们常常误以为标准的民事诉讼期限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债务。欠政府的债务,例如税款或罚款,属于行政法范畴,而非民法。行政法有自己的一套规则,而且诉讼时效通常要短得多。

例如,荷兰税务局(Belastingdienst)通常有三年时间发出税务评估通知,五年时间追缴已确定的税款。这些时限可能会因具体税种和情况而异。切勿想当然地认为通常的2年、5年或20年民事诉讼时效适用于政府追索。务必仔细核查相关政府机构的具体规定,以免造成代价高昂的错误。

限制期限究竟何时开始计时?

诉讼时效的起始点——即正式开始计时的时刻——取决于索赔的性质。它并非总是协议签署之日。一般而言,诉讼时效从索赔到期应付之日( opeisbaar)开始计时。

让我们看一些现实世界的例子:

  • 对于发票:时钟开始新的一天 发票上打印的付款到期日。
  • 对于没有还款日期的贷款五年期限仅从贷款人宣布要求偿还贷款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德国联邦法典》第 3:307 条第 2 款),无论如何,都是在首次可以要求偿还贷款之日起二十年后开始计算。
  • 赔偿:五年期限从受害人知晓损害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肇事者的身份。

确定这个开始日期至关重要。如果债权人弄错了,他们可能会认为自己拥有的时间比实际的要多,这可能是一个灾难性的误判。

如果我的索赔源于刑事犯罪怎么办?

当民事诉讼与犯罪行为相关联时,标准的赔偿规则可能会发生显著变化。如果您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源于犯罪行为——例如盗窃或欺诈,并导致您遭受经济损失——则适用特殊规则。

您的民事诉讼请求不会在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届满前失效。根据《刑法》第70条,刑事诉讼时效取决于最高刑罚,轻罪(过失犯罪)的追诉时效为三年,重罪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而最严重的罪行则不再受追诉时效限制。因此,与刑事犯罪相关的民事诉讼请求的效力可以远超十年。这意味着,如果您的民事诉讼请求通常在五年后失效,但它与一项追诉时效为十二年的犯罪相关,那么您的诉讼时效将延长至与该十二年追诉时效一致。这为犯罪受害者提供了更长的诉讼时效,使其能够在民事法庭寻求经济赔偿。

债务人能否在债务到期后承认该债务?

是的,他们可以这样做,但这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一旦诉讼时效期过后,债权并不会就此消失——它会变成法律上所谓的“自然债务”(natuurlijke verbintenis)。这意味着你不能再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偿还债务。

因此,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期限届满后自愿付款或承认债务,则不能反过来要求返还款项。然而,关键在于,付款本身并不能使债权恢复效力。但是,债务人可以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322条放弃已届满的时效,而时效届满后明确的承认债务可能构成放弃时效,从而恢复债权的可执行性。作为债权人,您仍然没有法律资格就剩余款项提起诉讼。

简而言之:债务人自愿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对债务人来说就此了结,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重新提起诉讼,除非债务人放弃已过诉讼时效的追讨程序。在此之前,剩余债务仍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发送简单的付款提醒是否足以中断诉讼时效?

不,完全不行。仅仅友好地提醒发票逾期几乎肯定不足以中断诉讼时效。荷兰法律对此规定得非常严格;要真正“中断”诉讼时效,需要采取更加正式的程序。

要合法地重置还款期限,您需要发出明确的书面付款通知。该通知必须清晰地表明,作为债权人,您保留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普通的催款通知无法达到这一标准。因此,发送正式的“暂停还款通知书”(一份专门的暂停还款通知函)至关重要。

企业能否更改合同中的诉讼时效期限?

这并非不可能,但仅限于特定情况,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企业对企业(B2B)合同中,各方通常拥有协商自由,并且往往可以同意缩短法定诉讼时效。

然而,试图延长时效则另当别论。这通常是不允许的,因为它违背了这些法律的根本目的:提供法律确定性。在消费者合同方面,规定更为严格。消费者通用条款中任何将法定时效或没收期限缩短至一年以下的条款,都会被列入《德国联邦法典》第6:236条的黑名单,消费者有权撤销该条款。

创新中心 Law and More 可以帮助

Law and More 我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商业、合同和责任纠纷中的诉讼时效提供咨询。我们会评估债权是否仍然有效,起草符合《德国联邦民事诉讼法》第3:317条规定的中止函,在判决前通过扣押财产的方式确保债权得到有效执行(尤其是在追偿面临风险的情况下),并在债权逾期时提出时效抗辩。如果您持有或面临一项已过时效的债权,请联系我们,以便我们在您回复之前审查您的债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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