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法律下的电缆和管道运输:法律框架、税务问题及实例

这张照片拍摄于荷兰一处大型化工厂,展现了工业蒸汽管道网络的景观,拍摄时间为日落时的黄金时段。照片中可以看到,保温钢制管道穿过工业建筑之间的混凝土管架,管道上的法兰、阀门和膨胀环清晰可见。

1. 引言

在荷兰,电缆和管道的转让在法律上比许多人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实际上,相关各方常常误以为一份私下签署的协议就足以完成电缆或管道所有权的转移。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

自荷兰民法典(BW)第5:20(2)条生效以来,铺设在他人土地上、土地内或土地上方的电缆和管道均被归类为不动产。这对其转让、设定担保和登记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篇博客中,我们将探讨电缆和管道转让的完整法律框架、税务问题、民法公证人的角色以及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将通过案例中的实际例子来说明需要注意的要点。

2。 法律框架

2.1 电报判决及其立法后果

在2003年所谓的“电缆判决” (kabelarresten)中,荷兰最高法院裁定电缆和管道不可移动。作为回应,荷兰民法典第5:20条新增了一项条款。荷兰民法典第5:20(2)条规定了由用于输送固体、液体或气体物质、能源或信息的电缆或管道组成的网络的归属权。

2.2 授权构造

根据《德国联邦电信法》第5:20(2)条,网络的所有权归属于经授权的建设者bevoegd aanlegger)或其合法继承人。仅仅建设网络并不自动赋予所有权:关键在于建设者是否获得授权

施工本身可通过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发票以及与安装相关的往来函件来证明。施工许可可能源于既定的土地使用权、法定的容忍义务或许可证。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也可作为许可的证明。

2.3 登记:并非构成要件,但必不可少

在公共登记簿上登记网络并非取得授权网络所有权的必要条件。即使未进行登记,授权建设者即为网络所有者。尽管如此,我们强烈建议进行登记。

注册使得第三方能够核实网络的拥有者,并保护所有者免受第三方权利的侵害。《德国联邦知识产权法典》第3:24(1)条规定,未注册的事实(例如网络建设)不得被用来对抗第三方。

要点:注册是转账的先决条件。 在某些情况下,登记是必要的。由于管网属于不动产,任何转让或抵押(例如通过抵押)都必须通过公证契约并在指定的公共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只有在管网建设完成登记后,才能进行转让或抵押。

2.4 过户:所有权和交付

由于管道和管网属于登记财产,有效的转让需要公证契约,并在土地登记处(Kadaster)进行登记(《德国联邦法》第3:89条)。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例如购买协议)作为所有权凭证——即转让的法律依据——但所有权的实际转移需要通过公证人进行正式交付。因此,仅有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是不够的。

2.5 土地登记登记(《国家土地法典》第155a条)

根据《新荷兰民法典过渡法》(Overgangswet nieuw Burgerlijk Wetboek)第155a条的规定,任何在2007年2月1日拥有网络的人都可以注册该网络。注册程序包括公证声明、公共登记簿登记以及在政府公报(Staatscourant)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公告。

注册网络将获得专属的网络编号(例如“W区70号网络”),并连同相应的网络图纸一起记录在土地登记册中。当网络或其部分发生转让时,必须更新此登记信息。

判例法(ECLI:NL:HR:2003:AD3578)表明,网络并非总是需要独立的土地登记编号;在某些情况下,网络所在地块的编号即可满足要求。但是,所有权转移必须有清晰完整的文件记录。

2.6 分割网络

当已注册网络的一部分断开连接并转移给另一方时,必须正式拆分该网络。这需要:

  • 剩余部分和分离部分的新网络图
  • 分离部分的新网络标识
  • 将图纸提交土地登记处
  • 转让部分的公证交付契约

这是根据 1994 年土地登记条例第 59 条和第 60 条的规定而定的,并在 ECLI:NL:PHR:2013:CA0727 号案件中得到总检察长的意见确认。

2.7 物权:地上权和地役权

在转让网络时,必须考虑现有的物权地上权和地役权原则上可以转让(《德国商法典》第3:83条),但设立契约可以规定,只有在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或分割(《德国商法典》第5:91条与第5:104条结合使用)。

从属的土地使用权不可独立转让,且与主权利同时失效(ECLI:NL:PHR:2012:BV0647)。因此,在进行转让之前,务必审查设立契约中是否存在任何限制条款。

3. 民法公证人的角色

民法公证人(notaris)在管道和管网的转让过程中发挥着核心的保障作用。公证人并非仅仅是契约的“过户人”,而是负有积极的调查和谨慎义务。

3.1 公证人的职责

  • 起草经公证的交付契约,并对转让部分进行精确描述。
  • 核实所有法定要求是否均已满足
  • 确保所有相关方的同意
  • 在公共登记簿中登记契约(《土地登记法》第37条)

3.2 调查义务和拒绝义务

根据《公证法》(Wet op het notarisambt)第21条,公证人有义务进行调查,如果发现任何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的迹象,则必须拒绝提供服务。最高法院在ECLI:NL:HR:2015:831案中确认,公证人不仅必须维护形式要件,还必须考虑第三方的利益。

4. 通知和信息义务

4.1 卖方的披露义务

根据《德国联邦商法典》第7:15条,卖方有义务交付的网络部件不得附加任何特殊负担或限制,除非买方已明确接受这些负担或限制。第7:17条规定,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并应考虑卖方的陈述。

判例法明确规定:卖方的披露义务优先于买方的调查义务(ECLI:NL:GHAMS:2024:2622; ECLI:NL:RBZWB:2025:6287)。卖方必须主动告知买方已知的缺陷、限制、第三方权利及其他相关事实。

4.2 必须提供的最低信息

实际上,卖方至少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 网络部分的精确位置、范围和技术状况
  • 现有及正在进行的合同(维护或供应义务)
  • 已知缺陷、故障或使用限制
  • 第三方权利(地上权、地役权、租赁权)
  • 公共法律限制(许可证、分区规划)
  • 技术文档、检验报告和维护历史记录

4.3 违反信息义务的责任

如果卖方提供的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则可能构成不符(《德国民法典》第7:17条)或侵权(《德国民法典》第6:162条)。买方可选择以下几种补救措施:

  • 因错误而撤销 (第 6:228 条 BW)
  • 撤销或降价 (BW 第 7:21 和 7:22 条)
  • 损害赔偿 (BW 第 6:74 和 7:24 条)
  • 违约金 (如双方同意)

最高法院已确认,披露义务优先:如果卖方隐瞒相关信息,则不能依赖买方未进行进一步调查(ECLI:NL:HR:2016:2885;ECLI:NL:HR:1998:ZC2629)。

4.4 卖方的举证责任

如果买方对是否被充分告知提出异议,则举证责任在于卖方,卖方必须证明其已履行披露义务(《荷兰民事诉讼法》第150条;ECLI:NL:HR:2007:BB3733)。因此,建议将所有沟通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编制一份全面的信息档案。

5. 税务方面

5.1 网络免征转让税

根据《法律交易税法》(Wet op belastingen van rechtsverkeer ,简称WBR)第15条第1款第(y)项的网络豁免规定,管道和管网的转让通常免征转让税(overdrachtsbelasting ) 。该豁免适用于收购用于输送物质、能源或信息的电缆或管道组成的网络。

注:自2026年1月1日起,网络豁免将受到限制。 自2026年1月1日起,网络豁免的广泛解释将受到限制。自该日起,在已铺设网络的土地上取得地表权将不再属于网络豁免的适用范围(财政国务秘书2024年5月22日决定)。这可能会对网络转让产生重大的税务影响。

5.2 增值税方面

就增值税而言,网络供应原则上应纳税,除非符合免税条件或属于欧盟内部供应(《营业税法》第16条和第17e条,即《增值税法》)。具体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实际情况以及网络是否属于注册财产。

5.3 以 0 欧元交易进行估值

房产转让税是根据公平市场价值waarde in het economische verkeer)征收的,而不是根据约定的购买价格征收的。因此,转让价格为 0.00 欧元并不意味着无需缴纳转让税。税务机关可以确定房产的实际价值,并发出补充评估通知(非住宅物业的税率为 10.4%)。建议提供估值依据,例如证明拆除成本超过房产的剩余价值。

6. 案例法中的实际例子

以下判例说明了网络转账中需要关注的主要法律要点:

判决咨询内容关键考虑因素
ECLI:NL:HR:2021:1813网络豁免 – TES最高法院确认,网络豁免适用于由管道和网络组成的热能存储(TES)装置。
ECLI:NL:HR:2020:170输电塔输电塔不属于网络豁免范围,因为它们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网络定义。
ECLI:NL:HR:2003:AD3578地籍指定网络并非总是需要自己的地籍编号;在某些情况下,地块的编号就足够了。
ECLI:NL:HR:2016:2885披露义务在货物与描述不符的情况下,卖方的披露义务优先于买方的调查义务。
ECLI:NL:HR:2015:831公证人的注意义务公证人负有广泛的保障职责,如有疑问,必须进行进一步调查或拒绝参与。
ECLI:NL:RBZWB:2025:66/67股份转让在转让运营网络的公司的股份时,网络豁免并非总是适用。
ECLI:NL:PHR:2012:BV0647依赖表面从属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独立转让,并且会随着主要权利的丧失而失效。

7. 实用清单

以下清单可作为迁移(部分)网络时的指南。

7.1 准备和尽职调查

  1. 完整绘制待售网络部分的示意图:位置、范围、技术状况
  2. 核实现有的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和合同义务
  3. 收集相关许可证、维护合同和公共法律限制
  4. 查阅公司章程中的转让限制条款。

7.2 信息义务和文件编制

  • 主动告知买方所有已知的产权负担、限制和缺陷。
  • 提供最新的网络图纸和技术文档
  • 披露第三方权利、未决诉讼和特殊情况
  • 为便于取证,所有沟通均应以书面形式记录(ECLI:NL:HR:2021:1677)

7.3 法律和形式方面

  • 验证网络部分是否可独立转让(《德国联邦宪法》第3:83条)
  • 聘请公证人准备交付契约。
  • 确保在公共登记册上进行登记(《德国联邦宪法》第3:89条)
  • 如果发生分割:委托绘制新的管网图并向土地登记处登记。

7.4 税务方面

  1. 评估网络豁免(《世界商业规则》第15(1)(y)条)是否适用
  2. 尤其是在交易金额为 0 欧元的情况下,务必提供估值依据。
  3. 请注意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网络豁免的限制。

7.5 运营转移

  1. 精确定义电池限制(传输的物理边界)
  2. 转让维护合同和许可证
  3. 确保服务连续性并及时通知最终用户
  4. 包括一段过渡期,用于处理运营事宜。

8. 结论

管道和管网的移交是一个法律上非常复杂的过程,远非签署协议那么简单。由于它们被归类为不动产,因此需要满足一些正式的手续——例如公证契约和土地登记——这些程序不容省略。

卖方负有广泛的披露义务,必须主动告知买方所有相关的法律、技术和事实方面的信息。违反此项义务可能导致卖方承担法律责任、解除合同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税务角度来看,网络豁免值得特别关注,尤其是在2026年1月1日限制生效的情况下。对于0欧元的交易,必须证明其公允市场价值,以避免额外评估。

充分的准备——包括尽职调查、公证指导和全面的文件——是实现合法有效且无问题的转让的关键。

9. 资料来源和参考文献

以下概述了本博客中引用的关键法律条文和案例法。

立法

  • 《德国联邦宪法》第5:20(2)条——管道网络的所有权
  • 《德国民法典》第3:89条——登记财产的交付
  • 《新民法典》过渡法案第155a条——网络登记
  • 《土地登记法》第36条和第37条——公共登记簿登记
  • 1994年土地登记条例第59条和第60条——网络指定
  • 《商业法》第7:15、7:17和7:18条——卖方的义务
  • WBR 第 15(1)(y) 条——网络转让税豁免
  • 第5:91条与第5:104条结合适用——地表权的可转让性
  • 《公证人法》第21条——调查义务和拒绝义务

判例法

  • ECLI:NL:HR:2021:1813 — TES 安装的网络豁免
  • ECLI:NL:HR:2020:170 — 网络豁免范围外的输电塔
  • ECLI:NL:HR:2003:AD3578 — 网络地籍编号
  • ECLI:NL:HR:2016:2885 — 信息披露义务与调查义务
  • ECLI:NL:HR:2015:831 — 公证人的保障职能
  • ECLI:NL:HR:1998:ZC2629 — 披露义务的优先性
  • ECLI:NL:RBZWB:2025:66 和 67 — 股份转让和网络豁免
  • ECLI:NL:PHR:2012:BV0647 — 地表附属权利
  • ECLI:NL:PHR:2013:CA0727 — 网络分裂

10. 常见问题 (FAQ)

我能否仅凭一份购买协议转让管道或管网?

不。自《德国联邦法》第5:20(2)条生效以来,管道和管网被归类为不动产。转让需要公证契约并在土地登记处进行登记(《德国联邦法》第3:89条)。购买协议作为所有权凭证(法律依据),但所有权的实际转移需要通过公证人进行正式交付。没有公证契约,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强制性协议和交付之间有什么区别?

荷兰法律采用因果关系制来判定所有权的转移,该制度包含三个要素:有效的所有权凭证(例如买卖合同等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交付(对于不动产:公证契约和土地登记)以及转让方的处分权。只有当所有三个要素都满足时,所有权才能转移。

如果我有收据证明管道是我建造的呢?

购买收据或施工记录可以作为授权施工方的证据,但不足以实现所有权的合法转移。判例法确认,如果没有公证契约和登记,无论持有收据与否,所有权都不会转移(ECLI:NL:PHR:2024:43; ECLI:NL:RBNNE:2014:4581)。

转移网络时需要支付转移税吗?

不一定。根据《西非税收条例》(WBR)第15条第1款第(y)项,网络豁免条款规定,收购由电缆或管道组成的网络可免征转让税。注意:该豁免条款自2026年1月1日起将受到限制。如果该豁免条款不适用,则税率为公允市场价值的10.4%。如果交易金额为0欧元,税务机关可以确定实际价值。

如果我想转移已注册网络的一部分,需要做什么?

部分转让时,管网必须正式分割。这需要绘制新的管网图,为分割部分重新命名管网,向土地登记处提交文件,并签署公证交付契约。原所有者和买方双方都必须参与公证分割契约的签署。

公证人在产权转移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

民事公证员履行着核心的保障职能。他们负责准备交付契约,核实所有法定要求,确保所有相关方的同意,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公证员还负有调查义务(《公证员法》第21条),如果发现任何违反法律的迹象,则必须拒绝参与。

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哪些信息?

卖方必须主动告知买方以下信息:确切位置和技术状况、现有合同和义务、已知缺陷和故障、第三方权利、公法限制以及相关技术文件。卖方的披露义务优先于买方的调查义务(ECLI:NL:HR:2016:2885)。

如果卖家隐瞒了重要信息,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以合同错误为由撤销合同(《德国民法典》第6:228条),要求解除合同或降低价格(《德国民法典》第7:21条和第7:22条),或寻求损害赔偿(《德国民法典》第6:74条和第7:24条)。最高法院已确认,卖方的披露义务优先于买方的调查义务。

现有的物权能否限制转让?

是的。土地使用权设立契约可能规定,转让或分割土地使用权须经所有权人同意方可进行(《德国土地法》第5:91条及第5:104条)。此外,附属土地使用权不可单独转让。在进行转让前,务必查阅土地使用权设立契约。

卖方如何证明其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卖方负有举证责任(《荷兰民事诉讼法》第150条;ECLI:NL:HR:2007:BB3733)。建议将所有信息提供以书面形式记录:例如信函、转让文件、尽职调查报告以及买方签署的收据确认书。口头沟通难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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